探讨 |《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追索权的相关规定
保理(Factoring),全称保付代理,是指债权人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债权人提供资金融通、债务人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其本质是通过应收账款的转让,融通更多资金,一方面规避自身风险,另一方面通过这种办法不断获取增量资金,投入更多的产业,获取更多的融资回报。
再通俗一些,就是当保理人接受应收账款让与成为新债权人后,会打折先行向转让人支付价金,然后再向债务人催收,保理人从中赚取差价,如果操作不当那可能就成为大众眼中贬义的“讨债公司”。
保理合同,其实就是以债权让与为框架,以融资为效果的新的有名合同,《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我们在以前的一篇文章也详细的对保理合同定义与历史沿革进行介绍(《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对保理业务的七大影响”),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点击回顾,本文不再赘述。

保理合同至少涉及基础买卖、债权转移、融资借款三种法律关系以及债权人、保理商、债务人三方当事人。

(一)基础合同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基于基础合同对债务人享有应收账款。
(二)债权转移的法律关系,基础合同债权人将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给保理人(银行、商业保理公司)。
(三)融资借款法律关系,基础合同债权人将应收账款之债权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向基础合同债权人提供借款融资,同时也可附加提供一些与应收账款管理有关的服务。

保理作为金融市场上一种较为常见的交易方式,已经为业内人士所熟知,常见的分类方式主要有:国内/国际保理、公开/隐蔽型保理、有追索权/无追索权保理等。本案中,B作为保理商与保理融资方(案外人)签署的保理合同即为《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所谓“追索权”特指在保理合同中,但保理人无法实现债权时,向债权转让人追索的权利。《民法典》对此亦有规定。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大娃与三娃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大娃向三娃出售100万元的货物,合同于2021年9月1日到期,到期后三娃向大娃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大娃按约履行供货义务,对三娃享有了100万元的货款债权。现因大娃资金流转不畅急需资金,便与三娃沟通希望能提前支付货款,但三娃推脱无钱爱莫能助。大娃走投无路之下,与开银行的二娃签订了《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约定二娃向大娃提供80万元的保理融资款,并受让大娃基于《买卖合同》对三娃享有的100万元账款,约定该保理融资款于2021年10月1日到期。
若保理融资款到期,二娃未足额收到三娃支付的100万元账款,二娃既有权请求三娃继续支付货款,又有权请求大娃以“保理融资款本金80万元、利息及二娃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为对价,回购二娃受让的应收账款。
有追索权保利保理(回购型保理),保理商不承担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合同提供坏账担保的义务,仅提供包括保理融资在内的其他金融服务,保理商承担的较小,因此所享有的权利范围也较小。即保理商回收债务后应当进行清算,扣除保理债权的必要费用后,剩余金额需返还债权人。
无追索权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大娃与三娃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大娃向三娃出售100万元的货物,合同于2021年9月1日到期,到期后三娃向大娃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大娃按约履行供货义务,对三娃享有了100万元的货款债权。现因大娃资金流转不畅急需资金,便与三娃沟通希望能提前支付货款,但三娃推脱无钱爱莫能助。大娃走投无路之下,与开银行的二娃签订了《无追索权保理合同》,约定二娃向大娃提供80万元的保理融资款,并受让大娃基于《买卖合同》对三娃享有的100万元账款,约定该保理融资款于2021年10月1日到期。
若保理融资款到期,二娃未足额收到三娃支付的100万元账款,二娃只能向三娃请求继续支付,无权向大娃要求回购。
无追索权保理(买断型保理),保理商根据债权人提供的债务人核准信用额度,在信用额度内承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提供坏账担保责任。债务人因发生信用风险未按基础合同约定过按时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时,保理商不能向债权人追索,保理商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所现有的权利范围也较广。即保理商回收债务后无需进行清算返还债权人,均保理商所有。

随着我国实体经济、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保理业务发展迅猛、体量庞大,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保理市场。2020年保理合同进入《民法典》,成为唯一新增的全新合同类型,在第十六章第761条至769条中,对保理合同的概念、合同内容、虚构应收账款的保理、转让通知、有无追索权保理、同一应收账款多重保理等问题进行了规定。篇幅所限,将在下篇文章与大家一起探讨《民法典》中保理合同的其他规定。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保理行业是以应收账款为经营对象的行业,即是以催收成功为目的、目标,若监管不当容易引发更大纠纷,这点需要我们更多关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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