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违不罚”,应大行其道!

这几天,有网友留言问PSCReady老编知不知道海事局搞了个“首违不罚”?都是哪些项目不罚了?

“首违不罚” 的制度是《行政处罚法》修正后,最早在长江流域税务系统实施,2021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推广到整个税务系统。

在海事系统目前尚处于区域尝试的第一阶段。

“首违不罚”中的罚都是指的行政处罚,目前海事系统只是在浙江和上海试行,能否推广到海事系统,PSCReady老编以为是大概率事件。

01

浙江海事局的12项“首违不罚”清单(2021年5月20日开始实施):

1.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行政处罚规定》,不携带这种报告,罚款额度在1000至10000

2.船舶未按规定开展开航前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自查记录(客船、危险品船舶除外)。

3.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仅限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行政处罚规定》,不携带这种报告,罚款额度在1000至10000元。

4.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5.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及时、如实记载船员服务资历。

6.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仅限有证未携带的情形)。

7.船员未办理《船员服务簿》记载事项的变更手续。

8.船舶在出港前未将上一航次消耗的燃料种类和数量,主机、辅机和锅炉功率以及运行工况时间等信息按照规定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9.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

10.船舶未按照规定在船舶上留存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

11.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12.船舶未按照规定保存污染物接收证明。

不处罚附加条件:

1.海事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不属于重点跟踪船舶、被协查船舶、“三无”船舶、不是非法参与海上运输的内河船或者其他应当重点监管的船舶。

2.违法行为首次发生

3.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

4.当事人签订《海事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02

上海海事局的12项“首违不罚”清单(2021年7月1日):

1.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

不处罚附加条件:在有限速规定水域,船舶存在违反相关航速限制规定,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10%及以内的

2.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不处罚附加条件: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非主观过错的

3.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

不处罚附加条件:船员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不包括中文船名、MMSI码、天线位置、船舶尺度、危险货物信息等信息),不影响航行安全的

4.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不处罚附加条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出示的,或者海事部门可以通过系统查阅核实的

5.船员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

不处罚附加条件:海事部门可以通过系统查阅核实,且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出示的

6.船舶未随船携带防污证书

不处罚附加条件:海事部门可以通过系统查阅核实,且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出示的

7.船舶未随船携带防污文书

不处罚附加条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出示的

8.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   

不处罚附加条件:船长漏记且当场能够纠正的

9.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不处罚附加条件:偶尔未填写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但当场能纠正的,且未记载的内容不涉及事故、险情或者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

10.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不处罚附加条件:海事部门检查前已经报告,但未满足《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规定的报告时间要求的,或者报告码头名称不规范(不影响正常理解的)

11.船舶经营人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不处罚附加条件:在海事管理机构发现前已经补签协议的

12   未按照规定配备航海图书资料

不处罚附加条件:未配备纸质海图,但能使用ECDIS系统并已更新到最新的海图信息的,或者现场能及时纠正的

以上不处罚附加条件:

1.船舶不是重点跟踪船舶、不属于被协查船;

2.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污染事故或者险情且没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3.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的。

03

PSCReady老编对比了下浙江和上海各自公布的清单,大致重合的有8项(标红的部分),其余4项不尽相同,涉及的的项目都是船员填写错误一类的问题。

这项政策虽然能够给船舶经营者吃颗“定心丸”,但是两个局的清单不同,标准不同,操作起来也是诸多不便。

而且上面这些项目,只在浙江和上海开展,其余海事局依然照罚如常,海事部门是一只有组织、有纪律的队伍,既然浙江和上海已经对外公布,希望这项政策能否在海事系统内推广,统一清单、统一标准

2021年9月1日,《海交法》将正式实施(复习:【二次发布】《海交法》释义——诅咒投诉者!),6个月前《行政处罚法》进行了修订,新增了“首违可以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的规定,所以这个清单很大的修订和提升空间,期待“首违不罚”,大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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