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工作之债权审查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显然,债权审核是一切破产案件都要面对的基础工作,也是管理人开展其他工作的必要前提,笔者认为债权审核工作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主体

对债权申报主体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证明债权申报主体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备、是否发生变更和注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二)审查债权真实性与合法性

即对证明债权真实发生和有效存在的各项证据以及该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进行审查:

首先,凡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破产债权的,管理人均不予认可;凡债权人证据不足,且债务人财产资料无记载或没有其他文件证明的,均不予认可:

其次,对证明债权发生和存续的书面文件的审查,主要对产生债权的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是否生效、是否履行、是否变更、是否解除、是否终止、是否转让、是否抵销等进行实质审查,确定法律事实现状,如有需要应向该法律关系相关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再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和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判决书、裁决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对判决书、裁决书是否已经送达给债务人、债务人是否提出上诉、申诉、起诉或撤销,债权人是否申请了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具体情况等,必要时应向法院和仲裁机构进行核实。

(三)审查时间

主要审查债权的产生时间、债权人是否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和是否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申报。申报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管理人不予认可。

(四)审查准确性

审查债权人对债权金额的计算是否有事实或者法律依据并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金额与计算方法予以纠正。

首先,审查债权人对债权金额的计算是否有事实或者法律依据并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金额与计算方法予以纠正。

债权人依据合同、协议书、判决书、裁决书等债权文书计算债权金额的,要按照债权文书约定或确定的债权计算依据进行审查。债权人没有按照债权文书约定或确定的债权计算依据计算债权金额的,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

约定的债权计算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债权人的债权金额重新计算。

申报债权包含利息的,利息计算至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双方未约定利息而债权人申报借期内利息的,管理人不予认可,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有减免利息约定的,从其约定;申报人计算利息应以合同约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利率计算,除非该利率超过年利率24%;利息约定不明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的贷款基准利率计息。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计算,每年按360天计算,在该期间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有变动的,分段计算。

申报的债权利息中包含逾期利息的,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对于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债权人主张债务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管理人应予以认可;对于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债权人主张债务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管理人应予以认可。债权人与债务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债权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管理人不予认可。申报人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受到实际损失而申报债权的,如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该损失,管理人不予认可并可建议申报人提起诉讼处理。申报债权时未申报应付利息和违约金的,推定其放弃申报。

债权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该文书已明确的债权具体金额部分,可予认可。债权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该文书列明货币支付义务的利息、逾期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均计算至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

其次,审查债权人对特殊债权金额的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如该债权是附利息的,只需合并计算债权本金和该本金截止到破产申请受理时产生的利息。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利息不应当记入破产债权。申报债权时未申报应付利息和违约金的,推定其放弃申报。

附生效条件的破产债权,应当按照未到期的破产债权计算债权金额;附解除条件的破产债权,应当按照普通破产债权计算债权本金和该本金截止到破产申请受理时产生的利息。

债权人因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破产债权金额,应当仅限于解除合同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的、现实的、可直接计算的损失,并应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来确认。

当然,在实际破产案件的处理中,管理人面对的债权可能更加纷繁复杂,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应当坚持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对债权进行包括债权人是否采用书面申报形式、是否在申报期限内申报、是否提交了证实债权申报主体资格、证实债权是否成立、债权类别、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证明材料等形式审查,也要对实体内容进行包括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时效性的审查。准确高效的债权审核工作,不但为管理人后续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更是管理人与债权人建立良好沟通环境的前提条件。

【本文仅作为交流学习之目的使用,文中观点不代表本所立场,亦非作者的正式法律意见。本文系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原创文章,转载请完整注明作者信息及出处。】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