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时期西南地区寨堡建制及功能演变

北宋时期西南地区寨堡建制及功能演变

和丽霞

摘要:北宋修建寨堡的活动,是中国历史上中央王朝在边防体系建设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治方面的创举。北宋在西南地区的寨堡设置集中反映了北宋政府在西南地区的边防思想和民族政策,从最初作为军事据点的寨堡,到神宗以后演变为具有军事控扼、听诉判案、税收、博马易市、交通传送、安抚蛮夷等多功能一体的基层管理机构,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有效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关键词:北宋;西南地区;寨堡

作者简介:和丽霞(1988—),女,云南丽江人,云南民族大学研究生院助教,云南民族大学民族研究所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西南民族史研究。

寨(或“砦”)和堡是中国古代防御性军事聚落,有民寨和军寨之别,民寨是民间为抵御外部武装侵扰而自发修建的堡垒式建筑,拥有一定的军事力量,是中央政权无力维护地方安全的情况下,民间自发组织的自卫形式。而军寨是政府修筑的防御性建筑,由军兵驻守,是边防体系的重要形式。汉晋时期的坞堡是寨堡的最初形式,多由民间豪强修筑。北宋时期,为防御周边国家和民族侵扰,开始修筑大量的军寨,后世朝代,尤其是明清时期,沿袭并发展了北宋的军寨体系,成为边防体系的重要形式。北宋开创性地把民间自我防御的寨堡模式变为政府边防体系建设的重要形式,广泛地修筑于边防要地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而西南地区①的寨堡,除了防范和抵御周边民族和国家以外,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控制和管理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学术界关于寨堡的研究,在区域上注重北方一带,时间上注重明清时期。涉及宋代寨堡的研究,也主要集中于西北、北方地区,而对西南地区寨堡的专门研究较少。如顾吉辰先生在20世纪80年代末的《宋代城寨制度考述》,最早把城寨作为一种制度来研究。李华瑞先生对城寨的数量、规模、结构等诸多方面均有论述,堪称综合研究的开山之作。蓝勇的《唐宋时期西南地区城镇分布演变研究》,探讨了唐宋时期城镇分布中心向川南地区转移与经济重心南移之间的关系。罗权的《汉晋以来中国寨堡发展轨迹及其阶段性特征研究》,分汉晋、唐宋、明清三个阶段研究民寨向军寨转变的历史原因和特征。罗权《四川隆昌县云顶寨考》以四川隆昌县云顶寨为切入点,研究明清以来四川家族与社会的发展。此外王革在《北宋对西南地区的经制》,认为西南城寨开始作为军事据点,但是随着军事征服的结束,逐渐演变为商业市镇。但这些研究对西南寨堡的理解,或偏重于对西北防御体系的战略意义,或是偏重于其军事功能,视其为控制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军事据点,或与商业市镇相联系,很少与民族政策联系在一起。

事实上,西南地区是北宋王朝的战略重地之一,也是少数民族的聚居地,民族关系复杂,民族冲突频发。宋王朝为稳定西南地区,采取了一系列的军事活动及社会控制,这一系列的措施与寨堡的设置与演变密切相关。可以说,西南地区的寨堡,反映了北宋政府的边防思想和民族政策,具有较大的研究价值。

北宋不同阶段西南地区寨堡分布特征

北宋时期,在西南地区,分布着众多的少数民族。如茂州蛮、威州蛮、雅州西山野川路蛮、黎州诸蛮和嘉州虚恨蛮,多以居住地命名。唐朝在这些少数民族地区设置了羁縻府州,实现了较有效的控制。宋朝名义上继承了唐朝的羁縻州,但中央政府已无成体系的制度和明确的羁縻府州数据以及地理范围,据史籍所载,部分羁縻州自入宋以来已名存实亡。

以北宋时期民族冲突最为严重的泸叙地区为例。戎州(后改名叙州),治今四川宜宾。唐朝时期,戎州领六十三个羁糜州,到宋初“其余虽有名额,原无城邑,散在山洞,不常其居……其军设并官中优赏等并废多时”,尤其是在石门路的十二个州,已经只是“相承在图经上标名额耳”,又记戎州“原管蛮夷州县,今并废存而不去者,要知古迹而己”。《宋史·蛮夷传四》称这些地方为“叙州三路蛮”,分别是南广蛮、董蛮、石门蕃部。马湖江四州的酋长为董氏,故称董蛮,宋初贡马,自称“马湖路三十七部落都王子”,在史料中已没有以羁縻州的形式出现。

面对羁縻府州体系失效的情况,宋初统治者虽沿袭了唐朝治理少数民族的“树其酋长,使自镇抚”的羁縻统治理念,但实际上放弃了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积极经营,而是在少数民族地区接壤或少数民族出入的要害地区,设置关、镇、寨、堡,以为防御、控扼周边少数民族,以求缓和尖锐的民族矛盾,稳定北宋政权的统治。

简而言之,北宋时期在西南地区寨堡的设置,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北宋前期,即开国(公元960年)到宋英宗治平四年(公元1067年);第二阶段为宋神宗继位(公元1068年)至靖康南渡,北宋结束(公元1127年)。

第一阶段,宋政府对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实行收缩政策,宋太祖、太宗和真宗三朝,“国家比以西北二边为意,而鲜复留意南方”,并不重视西南地区的经制,宋政府的统治也未深入到更多的民族地区,因此,这一时期处于寨堡设置的初级阶段,数量较少,设置时间集中在真宗时期,设置地点集中在相对靠近内陆、中央政府的控制力较强的夔州、施州、黔州一带。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夔州、施州、黔州少数民族地区修建寨堡控制的模式,开始以类似试点的形式,在与少数民族接壤的边疆州县试行,如,仁宗时期在雅州(治今雅安)设置碉门寨、灵关镇寨、荣经县寨,以防范势力强大的西山野川诸部。而这一形式,为后世特别是神宗和徽宗的开边做了很好的示范。

表1 公元960年—1067年西南地区设置寨堡数量及分布简况表

路名

益利路

梓夔路

州名

邛州

雅州

戎州

泸州

夔州

施州

黔州

忠州

新增寨数量

1

3

1

2

5

12

35

1

新增堡数量

0

0

0

0

0

0

0

0

第二阶段神宗继位,深感国内各种矛盾和危机,有“奋然将雪数世之耻”之志,对少数民族的政策也由消极变为积极,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开阔疆土,把宋初名存实亡的羁縻州纳入王朝统治范围,变夷为汉,同时大规模设置寨堡,加强军事威慑。与此同时,由于新扩展的领土需要一种新的基层控制体制,既要有军事控扼的功能,又要有民政、司法、财政等管理功能,于是,多位一体的寨堡便应运而生,成为民族地区的基层行政机构。

这一时期寨堡分布特征与上一个阶段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1.分布范围广泛,设置寨堡的地区遍及成都府路、夔州府路、潼川府路的各个州县。2.新增数量增多,新增寨堡总数是上一个阶段的三倍。3.堡的普遍设置。堡的规模比寨小,列属于寨,堡的普遍设置也说明寨堡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完善。4.寨堡的数量与分布与民族冲突的发生频率和强度相关。如泸州、绵州等民族冲突频发的地区,寨堡的数量,明显较多。这些反映了宋政府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控制面扩大、控制力度加强。

表2 公元1068年—1127年西南地区新増寨堡数及分布简况表(1)

路名

成都路

州名

茂州

威州

绵州(石泉军)

彭州

邛州

雅州

黎州

嘉州

增设寨数量

4

1

3

2

4

25

1

3

增设堡数量

2

11

表3  公元1068年—1127年西南地区新増寨堡数量及分布简况表(2)

路名

夔州路

州名

夔州

施州

黔州

培洲

渝州

南平军

珍州

思州

播州

增设寨数量

8

9

15

2

2

8

1

1

1

增设堡数量

2

1

5

7

表4 公元1068年—1127年西南地区新増寨堡数量及分布简况表(3)

路名

潼川府路

利州路

州名

泸州

长宁军

纯州

戎州(叙州)

滋州

利州

剑州

增设寨数量

18

2

1

2

1

2

4

增设堡数量

8

1

1

2

北宋时期西南地区寨堡管理体系建设

北宋时期是历史上建筑军寨、由民寨向军寨转变的重要时期,寨堡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寨堡的修建、官员、驻兵等方面形成体系,为明清时期完善的寨堡体系奠定了基础。

01
寨堡的修筑和管理

北宋时期西南地区的寨堡,选蛮夷边界的扼要据险之地而建,然而具体的寨堡选址须综合考虑地理位置、饮用水源、材具取用、人夫差遣等因素。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平定茂州管下的恭、静等羁縻州蛮部叛乱后,准备在原恭、静州的险要地点设置寨堡时,朝廷批复知茂州王中正,强调了寨堡修建须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测量计算寨堡占地面积、围城高度和厚度、壕堑深浅,并进一步画图设计,计算工料、工时;2.饮用水源是否充足、是否方便取用;3.楼橹、守御之器材从何处取用、劳役从何处派遣;4.保甲土丁的教阅、驻戍是否方便,等等。可见,朝廷对寨堡修建十分重视,具体考虑的内容很多,并且十分谨慎。

寨堡的规模,“寨之大者,城围九百步;小者,五百步。一寨用工略十三万余。堡之大者堡城围二百步,小者百步。一堡用工略万三千。其堡寨城围,务要占尽地势,以为永固。其非九百步之寨、二百步之堡所能包尽地势处,则随宜增展。亦有四面崖险,可以腹削为城,工料但如所约可足。”堡寨是集多重功能于一体的战略单元,但是其最基本的功能是军事防守,因此其驻军规模相当庞大。从史料分析,驻军规模与城寨规模是成正比。咸平四年(公元1001年),镇戎军周围置堡屯田,“每寨置五百人”,这些人主要是以屯田为主,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军队。宋仁宗时朝臣奏书中提到“平时小寨屯兵马不及千余,第可御草寇耳”。

寨堡或列属于城,或隶属于更大的寨,或隶属于县或镇。如泸州乐共城领“江门一寨,镇溪、梅岭二堡”就是堡列属于寨,寨列属于城。寨堡的补给由其直属的上级州、县负责,由司农寺总官。朝廷特别重视边防要地寨堡的补给,如“元丰元年二月二十五日,诏:诸城、寨、堡、镇常平钱谷已给十日,具数申司农寺,岁终上都数”。说明寨堡戍兵出战的钱粮,由上级州县负责。另外,州县还负责寨堡戍兵的医药,“沿边城镇堡砦,委本将选差医工一人,月给药钱八贯,遇随军出入,给马一疋,二年一替,愿再留者听”。

02
寨堡官员的选任与管理

宋政府非常注重对沿边城寨的管理,宋哲宗时期颁布《缘边城堡镇寨条》,制定颁行统一的寨堡管理条例。周燕来和刘缙的《北宋西北寨堡职官管理体系初探》(《求索》,2009年第8期)对北宋西北寨堡的职官体系做了较为全面的探讨。而西南地区寨堡职官体系也基本相同,但具有一些地方特性和民族属性。

北宋时期寨堡的官职配置,一般有寨主、知城、都监、监押等数名。但是根据具体需要,人数设置不定,或根据实际情况会增减官员,如茂州镇羌寨“寨有知寨,又有都监,……虽职在防遏,其实不过机察往来而已,一官办之有余,何至于用两员?”因而只留知寨一员;又如雅州碉门寨的知寨因为:“止为弹压、训练,以镇边垒,今与收税,殊失大体,威重不行”。因此除了知寨,还加置一名差税官,专门负责税收事务;再有“沐川两寨乞用旧例差押录二名充把截将”。可见,寨堡的官员,根据各寨堡的实际需要而设置。

西南地区的寨堡官员选差,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由枢密院选派有方略或战功的人担任,二是,选任当地蛮夷首领。堡寨官员一般由熟悉本路实际的帅臣荐举熟悉本地情况或有战功者充任。北宋中期之后,由于北方边防的压力,堡寨地位不断上升,宋政府更加重视对寨堡官员的选才任能,寨堡官员以高官和材勇习知边事者充任,寨监押、寨巡检都要通过考核方可上任,考核内容包括是武艺和骑马,合格者“使边上权外寨监押,或权诸寨巡检。”仁宗又于明道二年(公元1033年)下诏:“缘边诸寨监押两员处,以官高者为寨主”。宝元元年(公元1038年)再诏:“诸路部署、巡检司体量缘边镇寨都监、监押使臣材勇习知边事,及老疾不任职者以名闻”。

此外,为到达羁縻少数民族的目的,授蛮酋为寨堡官员的现象十分普遍,“堡寨使臣,应系两员以上并系土人处,乞以军班或资荫人一员对换,与土人参用”。但是夷汉官之间的矛盾随即出现:“诸路蕃官虽转大使臣,并在汉官小使臣下”,“蕃官部堡寨兵出战,常以汉官驱策,难与汉官序位”,等等,朝廷针对这种现象下诏:“朝廷赏功转资,以为激劝,如此卑抑,则孰知迁官之荣?……应蕃汉官非统辖者乃令序位”。

另外,一些寨堡的官员由当地的县官兼任,如宋如愚的《云南买马记》里记有,“嘉州峨眉县西十里有铜山寨,……县尉例以十月一日上寨守护,谓之防秋,至四月一日罢归”。

寨堡的官员,属于正从九品,宋初规定“须候立功,方得迁徙及出官”,到宋徽宗政和七年(公元1117年),认为乱世才有军功,而当时奉行的绥靖政策,目的是为了蛮夷不生事,以此,规定泸州地区的寨堡官员,“实历五年满,且能弹压边界,别无生事”,便可给予转官及奖赏,实行更人性化的管理。

寨堡的官员虽为正从九品,但是很多寨主地位显赫,宋徽宗时期,担任知梅岭砦(寨)的高公老之妻,“帝宗女也”,高公老虽为九品官员,但能与皇族有姻亲关系,可见当时朝廷对地处泸州的梅岭砦和寨堡官员的重视。

03
寨堡驻兵管理

寨堡是且耕且战的军事据点,乡兵轮番守卫寨堡,有事则战,无事则耕,因此,乡兵是寨堡体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宋代乡兵的名目繁多,就西南地区而言,有番兵、义军、土丁、炯丁等广义称谓,下又细分为黎雅土丁、嘉定威茂土丁、龙州寨子弓箭手、泸南夷义军、沿边胜兵、成都府义勇军、雄边军等等不同的称谓。宋代对不同的乡兵,编制和管理体制也有相同。

黎、雅、嘉定、威、茂五州的土丁,是西南地区最有代表性的土丁,其管理体制最为完备。他们“更番上寨守把边地,多者数千人”。其编制和管理“置寨将、押队、旗头之类寓军制,每岁农隙时,官给口食,教之武事,旧制凡千人”。黎雅嘉定的土丁,“更番上寨守把边地”,成为体例。

各寨的寨丁,有固定的编制,“皆提刑司印给公据,分四十队,每队五十人,置教头、旗头、队司各一人,队丁四十七人,官给旗帜,队为一号。”各寨寨丁人数分配有定额,各寨创有教场,选武艺高强者教练,并建立了教练的转资升迁体例,“庆历中,诏着迁职例,自押蕃至军头,凡七年一转资;副都头至指挥使,十年一转资;缘功者不循此例,功微者但给盐菜。”这些训练有素的寨兵,在军事活动中能发挥重要作用,“义军之守边,最为健伉,习知山川道路,每蛮寇至,不计远近掩杀,官军守险策应而已。即今之西南潼川是也。”最典型的例子,是宋真宗大中祥符年间,泸夷叛乱,“寨兵先往泾滩峡开路,会夷人至,与战。”这寨兵因谙熟当地山川道路,做为陕西的正规军的先导部队,在此次平叛中起到重要作用。

寨丁的教习,兵器选用从其原俗,用木弓、木弩、长枪、蛮牌等。从十月份开始,每日必到教场训练,每二十四天到寨合教一次,春秋大阅,每县各选数百人上府,同官军教阅,往来之费由州府供给,提刑亲临按试。“其艺出众者优加犒赏,迁补名目。岁冬十月人给布袍一事,月给食钱一千,平居各隶本寨寨将,如一寨有警,诸寨点集应之,所集人丁临时听部辖官节制,始伯昌团结土丁或者议其无益,及后教成可用者居半焉”。

宋朝对西南地区的乡兵釆取“计口授田”的措施,收到了很大的成效。神宗政和时期,在泸南地区“措置逐城寨所管田土,以厚薄分为两等,据见管胜兵选到强壮堪任战守一千四百九十一人,并寄招到二百三十五人,收买耕牛农具,起盖茅舍安泊,及借贷官钱粮米使得专一开垦。今年夏麦成熟,并皆安居有业,分番赴军、城、寨、堡守御,随逐禁军教阅”,让乡兵有安居的条件。对乡兵“皆计口给田,多寡阔狭,疆畔井井,鬻者有禁,私易者有罚。一夫岁输租三斗,无他徭役,故皆乐为之用。边陲有警,众庶云集,争负弩矢前驱,出万死不顾”。这样制度化的管理,赏罚分明,加强了乡兵的战斗力,因此在北宋时期,西南地区的乡兵,在平定少数民族叛乱的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北宋西南地区寨堡职能的阶段性变化

北宋开国(公元960年)到宋英宗治平四年(公元1067年),西南地区的寨堡功能比较单一,主要体现造威慑蛮夷、辑查走私等军事功能。随着神宗和徽宗“开边”政策的推行,为有效控制少数民族地区,既有军事控扼的作用,又有民政、司法、财政等功能的寨堡便应运而生,寨堡功能多样化。

01
宋太祖至宋英宗时期西南地区寨堡的主要职能

宋初,由于政府的边防重心在西北和北方一带,并无过多精力经营和开拓西南地区,西南地区的设防十分薄弱,因此,宋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采取_劳永逸的政策,对成都府路和梓州路少数民族地区禁山、禁地,规定:禁止在“禁山”砍伐林木和开通道路;禁止延边民户在“禁地”开垦土地;内陆汉人不得擅自携货物进入蕃界买卖。欲以此阻断各少数民族之间的来往,以免滋生事端。同时,为保证禁山、禁地政策的有效实施,“择要害地置城寨,控制蛮贼来路,遮护生熟夷人,久远不为边患”,在禁山、禁地周围或蛮夷番部出入的要害地带设置寨堡,威慑蛮夷、辑査走私。因此北宋开国(公元960年)到宋英宗治平四年(公元1067年),寨堡的主要功能是军事控扼,保持境内治安和保护边境安全,保证边民正常生活。

宋仁宗嘉定时期,有茂州的地方官员杨思成上奏朝廷,认为寨堡虽然职责在于边防,“其实不过机察往来而已”,说明设在蛮夷出入关口的寨堡,辑查出入往来成为最重要的职能。寨堡须按规定时间开关寨门,军人、官人、商旅经过,都需验认官印或官凭,排查携带的物品,方可通过,贩卖私茶是辑查的重点。

这一时期的寨堡参与一些军事活动。如宋真宗大中祥符年间,泸夷叛乱,与宋政府争斗盐井,在平乱过程中,寨兵因谙熟当地山川道路,“先往泾滩峡开路,会夷人至,与战”。寨兵作为陕西的正规军的先导部队,在此次平叛中起到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宋初统治者对西南少数民族采取怀柔政策,在处理西南民族的冲突中体现了极大宽容和不愿生事的态度,因此,寨堡的功能主要以防御为主,尽量避免军事行动。例如大中祥符元年(公元1008年)“五团蛮啸聚,谋劫高州,欲令暗利寨援之。上以蛮夷自相攻,若便出兵,即至疑惧,但诏谨边备,无得轻举”。体现了“令其自安、不宜生事”的怀柔政策。

总而言之,这一时期的寨堡功能单一,基本上是一个军事聚落,其职责未超出保证边境安全的军事功能范畴。

02
宋神宗到宋钦宗时期西南地区寨堡功能的多样化

北宋中后期,随着经济重心南移和人口的南迁,以及对西南地区战略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北宋政府也逐渐重视对西南地区的经治。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始遣三司干当公事李杞入蜀经画买茶,于秦凤、熙河博马。”逐步建立并加强了对周边少数民族的贸易往来。同时,神宗和徽宗推行“开边”政策,在广大的少数民族地区设置正州或“军”,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控制。由于新扩展的领土在少数民族地区,具有特殊性,需要设置一种新的基层控制体制,既要有军事控扼的作用,又要有民政、司法、财政等功能,于是,多位一体的寨堡便应运而生,成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行政机构。因此,这一时期的寨堡功能多样化,寨堡除军事防控和民政管理外,还有交通传送的功能、市场贸易等功能。《哲宗正史职官志》记载“知城寨主,掌训治戍兵、完固防守,以捍边境,受纳赋税,听居民之诉讼;小者,专理之;大则禀于州。厉有兵马监押,专掌甲兵训练之事,主簿掌勾考簿书及通治民事”是对北宋中后期寨堡职能的概括。

这一时期的寨堡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辑查往来

神宗以后,边境上的堡寨依然发挥着辑查往来商旅及走私的职能,且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因宋神宗时期的军事行动,给朝廷增加了巨大的经济负担,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天下茶皆禁,唯川陕、广南听民自买卖,不得出境”,限制茶流通到周边少数民族贸易,官方垄断茶的贸易以增加财政收入。边境上寨堡承担了辑查茶叶走私、盘查往来的功能。

徽宗元符元年(公元1098年)规定“令支茶场分明于茶驼上印号,出给公据,付蕃部收执前去。及委经过近边城寨、关堡子细点检,若有公据印号茶驼,方得放行叩气寨堡成为“蜀茶禁榷”政策的执行者,进一步遏制了贩卖私茶之风,为维护宋王朝的国家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2
易市博马

宋初的“禁山”“禁地”措施,未能阻止少数民族之间的往来,宋神宗朝开始,在寨堡设场市易,管理贸易以及采购战马,顺应了民族之间交往、交流、交融的必然趋势。如“威、雅、嘉、泸、文、龙州,地接乌蛮、西羌,皆产大马,请委知州、寨主以锦彩、茶绢折买”;雅州碉门、灵关,嘉州中镇等寨,“各选委官置场,买四尺二寸以上堪配军马”。宋政府市马的岁额,很大一部分是由开市设场的延边寨堡完成的,“干道川秦买马之额,岁为万有一千九百有奇”,而“宕昌寨五千一百”,由“马统领官往宕昌寨监视买马”,而这些市马贸易,无不在寨堡官员的监管下进行。并于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诏诸镇寨市易,抵当并罢,仍依条立法”。嘉州一带的边寨,寨官还主要负责“采取密蜡、红桑”等土特产品,随后因“蛮人所不堪”,为避免民族冲突而取消了寨官的设置,但从这里可看出寨堡单一的“防控”军事职能外,利用地理位置优势,增加了采收当地特产物资的功能。

除市马外,有些延边寨堡还负责养马,大观元年(公元1107年)七月二日“给地养马御笔”云:“给地养马,虽属漕司,悉力奉行,实在州县,况蕃酋徒兼隶城寨”,要求州县和城寨官员“恪遵成宪,毋或灭裂法度,推行有绪,人户所养数多,当议褒赏”。大观二年(公元1108年)四月又下“县镇官衔内带兼管给地牧马等御笔”云:“募人给地兑租牧马……可令县镇城寨关堡官衔内、并带兼管勾给地牧马事,佐官同管勾,庶几人人知所责任。”可见,城寨官员在募人养马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在北宋中后期,西南地区的寨堡在设场买马的推动下,逐渐发展成商业市镇,南宋时期,尤其是明清时期,沿袭了北宋时期的城、寨、堡,并演变成地方行政单位,对地区行政建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
听诉判案

宋神宗以前,延边寨堡官员多以武将担任,宋神宗以后,开始选用文官,始有寨将和寨官之别,武官称为寨将,文官称为寨官,寨官的选任,也偏向文官。神宗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下诏:“诏泸州、利州并选文臣知州”,原因是“夔、戎二州旧无边事,守令惟用武人,吏民病之,乞自今并选文臣”。而黔州的情况又是“差注寨官,必选有材武人,庶几缓急可以倚账”。而雅州也是“按试谙熟边备、精于武事者差充”。嘉州一带的边寨,一般选差当地蛮夷首领为寨将,专务军事、寨兵训练、战时出征等等,再选寨官,主要负责“采取密蜡、红桑”。文官担任寨官、堡主,体现了在新扩展的领土在少数民族地区,寨堡由军事功能向有民政、司法、财政等功能多样化转变。

寨官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听诉判案,处理夷汉纠纷,这是民族交往频繁的必然结果,如碉门寨,从元丰时期就是宋朝重要的博马场,碉门寨附近民族间贸易往来较多,冲突频繁。有黎州“砂平番”的首领高志良,“至碉门互市,于居民斗不胜”,诉于寨,让寨官裁决。此外,还有泸州江安县纳溪寨居民苏三七,与罗苟夷人目特意争鱼筍,“误殴杀之,夷诉于寨”,虽然这件诉案因处理不当,引起夷人不满而焚烧纳溪寨,最后泸州府出兵才镇平,但都说明了,寨堡担任着听诉判案、处理夷汉纠纷的责任。

4
税收事务

这一时期,堡寨开始掌管辖境的税收。因寨堡辖有一定范围的田地,有些寨堡下辖熟夷番部,宋神宗元丰六年(公元1084年)规定“乘丰熟,相度州县城寨紧慢,各限以数,自委官收粲,每月逐司各具数以闻”。就西北寨堡而言,寨堡收税以着成法,如“晋州上二等人户,于葭芦、吴堡两寨纳税”。元佑四年(公元1089年)“诏罢石州霞芦寨监酒税官,其商税令寨主并监押轮监”由寨堡负责征收酒税、商税等。又,绍圣四年(公元1097年)石门城、好水寨“各乞置酒税务官一员,寨主簿各一员,与城寨官通管钱谷给纳及防守捍御”。

寨堡还要管理寨内兵马粮草,“州县镇寨会刍粮广储峙,不足则列于漕司”,又有“州县镇寨会刍粮之数,储峙不足,则列于漕司,若畿内稿秸不足,则体量和市”。

5
交通传送

《续资治通鉴长编》把寨堡官员的职责概括为“催纲、拨发、巡捉私茶盐贼盗、驻泊捉贼”,冋可见催纲、拨发是其重要的职能之一。催纲、拨发的客体包括马、粮、文书等,如《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地方税收所得粮草,“并于沿路镇寨输送”,又,“每十里置一铺,及创堡寨,以便运粮、转送文书”。铺,是当时的驿传设置,可见寨堡在运送粮草、文书中的重要性。

此外,寨堡还要保证当地居民和来往商旅的安全,如利州路的文州和龙州等边郡“所管外镇寨不少,相去州县三、二百里,各有民居寨户及商旅往还,并他州县有外镇,相去州县地远。设遇有疾病之人,本处无医药,往往损失者众。乞应州县外镇寨有置官处,并许于本州县取买熟药出卖”,即寨堡还负责储备医药,以备居民和商旅的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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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抚蛮夷

寨堡还承担着安抚、犒赏周边少数民族,落实朝廷的羁縻政策等责任。如泸州“年支蛮人犒设紬一十九疋三丈,并猪、酒、茶、盐等”大部分通过寨堡实现。《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寨堡官员的职责有“招纳蕃部”,元丰四年(公元1081年)乞弟部族投降,“应降附并边部族,其少壮驱以从军,老小遣使近城寨,给口食安存之”,又,“近置暗利寨,有为恶蛮人能率属归投者,署其首领职名,月给食盐”,寨堡招纳少数民族,并有安抚内附夷蛮部族的责任。

随着寨堡管下番部事务增多,宋政府也在人事制度上进行改进。熙宁十年(公元1077年)由于“州、军、城、寨各有蕃部事务繁多……逐堡寨选使臣一员充管勾官”,由使臣来分担部分蕃部事务。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要求“寨主依知县法,同管公事”,并将这个规定“着为法”冋要求寨主从原先知军事,向军事、民事管理多位一体角色转变。此外,到哲宗绍圣时期,枢密院要求各路经略安抚使检察沿边城寨堡的公使钱使用情况,寨官、堡主“如敢于例策外有馈送,并知而受者,并坐违制”,从侧面反映了寨官、堡主已有经济实权,犒赏少数民族使臣,是寨官、堡主职责实现多样化的体现。

综上所述,北宋修建寨堡的活动,是中国历史上边防体系建设和少数民族地区经制方面的创举。北宋在西南地区的寨堡设置集中反映了北宋政府在西南地区的边防思想和民族政策的演变,并在防控少数民族侵扰和走私,保证开边顺利进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作为控扼少数民族的军事据点,到神宗以后,演变为具有军事控扼、听诉判案、税收、博马易市、交通传送、安抚蛮夷的功能的基层管理体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有效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注释:

①本文中的西南地区,指北宋川映四路(成都府路、夔州路、梓州路、利州路),与现今四川、重庆和贵州在行政地域上绝大部分契合,还包括现在甘肃、陕西、云南、贵州的部分地区。本文所指的西南地区包括今的四川、重庆和贵州西部的部分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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