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记忆: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及特殊情况

耐火等级: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和一类高层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允许建筑层数

单、多层民用建筑:三5四2,特殊减半。

特殊的情况:

1)三级最多允许2层的建筑:商、展、医、疗(住院)、教、食、菜、幼、托、老、剧、影、礼;

2)四级最多允许1层的建筑:商、展、医、疗(住院)、教、食、菜、幼、托、老;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高层:1500

单、多层建筑:一二级:2500;三级:1200;四级:600(倍数关系)。

地下:500;地下设备用房中设备多,人少,所以防火分区的面积允许增大为1000。

注意:1、设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面积可翻倍,局部设置,局部翻倍;

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的面积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大的情况: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一二营展设双自,不燃难燃装修材,高4地2首1万。

注意:仅设置多层建筑的首层时,才能是1万,多层的地下或其他层也设置商店营业厅、展览厅时,防火分区的面积只能按照设置自动灭火的多层建筑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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