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污水类污染环境罪主要证据的环境监测报告采样环节的审查要点
采样环节是环境监测误差的首要来源。我国为了规范采样环节的操作,出台了《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部分代替 HJ/T 91-2002)、《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495—2009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2007),等。
1.是否制定采样方案
为加强对水质采样的规范和指导,原环境保护部于2009年9月27日发布了《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495—2009)。本标准规定了采集各种水体包括废水、底部沉积物和污泥的质量控制、质量表征、采样技术要求、污染物鉴别采样方案的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水体包括底部沉积物和污泥的采样方案设计。
2.是否按照技术规范选择样品容器
采样前,需要根据监测内容和监测项目的规定要求,选择化学稳定性好的采样器和盛水容器。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如测定COD5时,加入H2SO4使pH≤2,只能选择硬质玻璃容器;-20℃冷冻,则只能选择聚乙烯等材质的塑料容器。如测定汞等项目时,则可以选择聚乙烯等材质的塑料容器或者硬质的玻璃容器。
3.是否按照技术规范对样品容器进行洗涤
容器选定之后,并非拿过来就能使用,需要先进行洗涤。需要根据不同的监测项目选择不同的洗涤剂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清洗。按照《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 )的规定,容器洗涤方法主要有四种。分别为Ⅰ:洗涤剂洗一次,自来水洗三次,蒸馏水洗一次。对于采集微生物和生物的采样容器,须经 160℃干热灭菌 2 h。经灭菌的微生物和生物采样容器必须在两周内使用,否则应重新灭菌。经 121℃高压蒸汽灭菌 15 min 的采样容器,如不立即使用,应于 60℃将瓶内冷凝水烘干,两周内使用。细菌检测项目采样时不能用水样冲洗采样容器,不能采混合水样,应单独采样 2 h 后送实验室分析。Ⅱ:洗涤剂洗一次,自来水洗二次,(1+3)HNO3 荡洗一次,自来水洗三次,蒸馏水洗一次。Ⅲ:洗涤剂洗一次,自来水洗二次,(1+3)HNO3 荡洗一次,自来水洗三次,去离子水洗一次。Ⅳ:铬酸洗液洗一次,自来水洗三次,蒸馏水洗一次。如果采集污水样品可省去用蒸馏水、去离子水清洗的步骤。如测定汞的样品容器应采用第Ⅲ种方法;测定pH值的样品容器应采用第Ⅰ种方法;测定油类的样品容器应采用第Ⅱ种方法;测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样品容器应采用第Ⅳ种方法。
4.是否对不同的监测项目单独定容采样
如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6.5.5的规定,对不同的监测项目选用的容器材质、加入的保存剂及其用量、保存期限和采集的水样体积等,须按照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要求执行;如未明确要求,可按照附表 A 执行。按照《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597-2011)7.1.2的规定,采样后应立即以每升水样中加入10ml浓盐酸(5.4)的比例对水样进行固定,固定后水样的pH值应小于1,否则应适当增加浓盐酸(5.4)的加入量,然后加入0.5mg重铬酸钾(5.2),若橙色消失,应适当补加重铬酸钾(5.2),使水样呈持久的淡橙色,塞密,摇匀。而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附表 A的规定,测定磷酸盐则需要加NaOH,H2SO4调pH约为7,CHCl30.5%;测定氰化物则需要加NaOH,pH≥9,0-5℃冷藏。鉴于对不同的监测项目选用的容器材质、加入的保存剂及其用量、保存期限和采集的水样体积等均完全不同,不同监测项目的水样均需要单独采集。否则会导致环境监测数据结果完全失真。
5.是否按规定填写采样记录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第6.5.6条规定:”采样完成后应在每个样品容器上贴上标签,标签内容包括样品编号或名称、采样日期和时间、监测项目名称等,同步填写现场记录。“第9.1.2条对记录提出了明确要求。《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606-2011)第5.2.3条规定:“现场采样取证应填写采样记录。采样记录应一式两份,第一份随样品送检,第二份留存环境监察机构备查。排污者代表对样品和采样记录核对无误后在采样记录上签字盖章确认。采样后,除进行现场快速检测或必要的前处理外,现场采样人员应立即填制样品标签及样品封条。样品标签应贴在样品盛装容器上,样品封条应贴在样品盛装容器封口,封条的样式应便于检测单位确认接受前样品容器是否曾被开封。采样人员和排污者代表应当在封条上签名并注明封存日期。”
如果没有采样的原始记录,就无法排除是否按照采样规范进行采样的合理怀疑。《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第7.1.1条规定:“样品采集后应尽快送实验室分析,并根据监测项目所采用分析方法的要求确定样品的保存方法,确保样品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分析测试。如要求不明确时,可按照附录A执行。”有的环境监测报告只记载了采样日期,未记载采样具体时间。不同的监测项目样品保存期限差别巨大,短则5分钟,长则30天,很多都在12小时。如果超过了保质期,就不应再坚持进行分析。
6.采样前是否先用水样荡涤采样容器和样品容器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第6.5.4条规定:”采样前先用水样荡涤采样容器和样品容器2~3次。“但第6.5.8又同时规定:”部分监测项目采样前不能荡涤采样容器和样品容器,如动植物油类、石油类、挥发性有机物、微生物等。
7.采样位置是否合法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 )第4.7.2条c)规定:”采样的位置应在采样断面的中心,在水深大于 1 m 时,应在表层下 1/4 深度处采样,水深小于或等于 1 m 时,在水深的 1/2 处采样。”
8.采样频率是否合法
不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采样频率有不同规定,强制性标准关于采样频率的规定同样具有强制性。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5.2条采样频率规定:”工业污水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h不少于2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6.1.3.5 采样频率则规定:“每 4 小时采样 1 次,一日至少采样3 次,测定结果以日均值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