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听证:对传统法治的超越与创新

检察听证:

对传统法治的超越与创新

——检察听证理论研讨会会议述要

检察听证理论研讨会现场

2021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法律政策研究室和人民检察杂志社共同举办的检察听证理论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围绕检察听证的职能定位、功能与价值、司法现状和机制建设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指出,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最高检党组和张军检察长要求,坚持“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制度,紧紧围绕息诉息访、案结事了、事心双解的工作目标,本着“应听证、尽听证”“能公开、尽公开”的工作原则,将检察听证作为常态化办案机制来抓,全面推开检察听证工作,促公正、赢公信,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对于下一步工作,要求各地检察机关领导要率先垂范,深入推进听证工作,创新检察听证方式方法,加大检察听证宣传力度,积极开展检察听证理论和实务研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司法产品、检察产品。

检察听证的职能定位、功能与价值

关于检察听证的职能定位与功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检察听证是法治理论和制度的创新。检察听证,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制度上,都是对传统法治的重要创新。首先,检察听证制度是对西方国家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理论的超越和创新。我国检察听证不仅追求形式法治、形式正义的目标,更注重追求实质法治、实质正义的目标;不仅关注以相对人权利制约公权力主体的权力,还引入第三方主体即听证员参与程序,以权利和权力制约公权力主体的行为;我国检察听证主要适用于在公权力主体作出影响公权力相对人权利义务行为后,相对人不服,认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国家对之予以救济或再救济(已经过法院救济)的行为。其次,检察听证制度是对我国传统申诉、控告、信访(包括但不限于传统检察申诉、控告、信访)制度的超越和创新。检察听证以当面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陈述、申辩为原则;检察听证听取意见的对象不限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还要求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鉴定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检察听证受较为严格和规范的程序制约;检察听证公开被确立为听证的基本原则。检察听证的理论和制度创新,有利于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建设和谐社会和平安中国,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检察听证具有五大功能。一是说服功能。通过举行检察听证活动能够说服一些特定的人。二是汲取功能。对专业性问题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听证,有助于检察人员从中汲取智慧,帮助其正确处理案件。三是增信功能。检察听证能够增强检察人员办案信心。四是制约功能。通过检察听证把各方人员都请来,对案情进行披露,对案件办理征求意见,使得社会力量对检察办案起到监督和制约的作用。五是塑造功能。检察机关通过听证,对检察人员的民主气度、开放心态、精神人格都可起到很好的塑造作用。

关于检察听证的价值,张建伟认为,检察听证具有三大价值。一是民主价值。检察听证使听证活动成为检察工作的民主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民主价值。二是透明司法价值。通过检察听证逐渐使司法透明化,司法公开性得以加强、司法能见度得到提升。三是司法公正价值。通过检察听证,司法公正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检察听证还具有多元参与性、现代性、准司法性、仪式性四大特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卫跃宁表示,检察听证的价值定位主要包括:一是司法民主。通过检察听证让老百姓参与进来,彰显司法民主。二是阳光司法。检察机关公开听证是在阳光下的司法。三是促进司法公正。兼听则明,通过召开听证会,检察机关听取听证员的意见再作出判断比检察机关单独作出判断,司法公信力更强。四是增强检察官办案信心。五是提升司法效果。检察听证有助于息诉息访,化解社会矛盾,并且寓教于中,法治教育在检察听证中可以润物细无声地推进推广。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富敏认为,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内部工作依法外部化,使检察机关的工作更公开、透明、公正,检察听证成为检察机关与社会的连接点。北京合达律师事务所主任余尘认为,检察听证是切合实际且行之有效的检察改革制度之一,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增加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大有益处。

检察听证的实践与发展

检察听证工作的开展已取得一定成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表示,自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控申检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解决了一批信访积案,化解了一批矛盾纠纷,主要的经验做法是“一应二准三注重”。“一应”即坚持“应听证、尽听证”。“二准”即准确把握当事人诉求,准确选择听证员。“三注重”即注重听证程序,注重听证准备工作,注重听证善后工作。另外,最高检第十检察厅结合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实际,探索简易听证创新举措。简易听证突出听证的当场性、简便性和实效性,组织听证可从以下方面着力:一是全员参与简易公开听证,二是建立稳定的简易听证员队伍,三是充分发挥听证员人才专业优势,四是加强与听证员的良性互动,五是将群众工作贯穿简易检察听证全流程。对于检察听证中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可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一是增强检察听证意识;二是彰显检察听证担当,注重听证工作全面铺开,覆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三是建立长效机制,同时,注重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四是注重提升听证能力。此外,还应保障听证员的意见获得充分尊重。江西省检察院检察长田云鹏表示,检察听证在江西省已经成为一项常态化的办案工作,主动开展听证的意识不断增强,检察听证效果不断提升,具体包括:一是以听证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二是以听证开展普法,提升释法说理效果。三是以听证接受监督,推进司法公开公正。四是以听证保障权益,践行司法为民情怀。五是以听证凝聚共识,形成社会治理合力。江西省检察机关将在深刻认识检察听证的独特价值和重要作用基础上,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推行检察听证,不断提高释法说理效果,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检察听证制度的完善建议

安徽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杜薇建议,一是更新司法理念,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需求。二是加强听证制度建设,让检察听证工作成为司法公正的助推器,包括:其一,根据检察机关具体业务种类,设置不同听证程序,进一步优化制度建设,细化配套文书制作,规范听证员的选任、管理和使用,确保听证员的自主性与中立性;其二,明确听证案件范围;其三,设置听证审查程序,明确检察官提请听证的程序,加强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者社会组织提请听证的程序;其四,规范听证告知制度;其五,提升类案听证效果。韩富敏建议,一是保证听证员来源广泛性和专业性。首先,梳理和细分案件事实及性质,明确案件事实所涉及行业,选取与案件事实所涉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听证员。其次,建立各行业听证员人才库。再次,根据具体个案需要,适当跨地域、跨级别选取听证员,为每个案件匹配适合的听证员。二是推进纠纷解决途径、方式的多元化。检察听证不仅可以查明基本案情,还能将案件背后深层次的问题全面反映出来。要全面、综合解决背后的问题,一方面可通过司法渠道,另一方面也可通过非司法渠道,把检察听证作为检察机关与社会的连接点,以制发检察建议书、帮助联系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联系社会机构和志愿者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等方式连接更多单位、人员参与解决纠纷。余尘从听证员的视角出发,建议应给予听证员充分的准备时间,且在交付相关案件材料时不附带倾向性意见;完善对听证员证据开示的制度规定;针对不同案件,分清听证重点,选择不同特长的听证员参与;充分尊重听证员的意见,及时向听证员回馈案件处理结果;进一步扩大听证案件类型范围,简化听证程序。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第九检察部检察官岳阳认为,在具体听证中还需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一是听证前,规范启动机制。探索听证事项主动告知,提升当事人主动申请比例,建立当事人听证申请被驳回的救济程序,科学选任听证员,加强当事人对受邀听证员选择的参与度。二是听证过程中,提高听证员参与感,增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作。三是听证后,及时跟踪,完善社会治理。河南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副主任娄涛以刑事申诉案件听证审查为切入点,建议完善刑事申诉听证程序:首先,以理念更新引领听证制度发展。其次,规范公开审查程序启动条件,明确应当公开审查的申诉案件、可以公开审查的申诉案件、不应当公开审查的申诉案件。再次,完善听证员遴选机制,包括建立统一管理机制,对听证员的遴选、培训、使用、淘汰等实施统一管理,形成听证员遴选长效机制;建立遴选协商机制;确立禁止单方接触原则;保障听证主持人的中立性。

(作者单位:人民检察杂志社)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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