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诉讼|授权不明|授权不明时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逻辑
一、问题的提起
根据代理理论,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交易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受。也就是说,第三人有权穿透代理人径行向委托人主张合同权利。
但是,若第三人同时要求委托人和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代理权限授权不明时,委托人(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据此,仅当授权不明时,第三人才有权要求代理人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应按代理制度,要么由委托人直接承担,要么由代理人自行承担,而一般不能由代理人和委托人连带共同承担。
问题是:授权不明时,代理人对委托人所负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逻辑何在?这一规定是否与代理制度相矛盾?
二、委托人承担代理人行为后果的法律边界——代理权限范围
法律虽然规定委托人需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最终法律责任,但前提条件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民事行为;若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为民事行为,除非构成表见代理,一般应由代理人自行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由上可知,委托人承担代理人行为后果的法律界限在于:代理权限范围。即委托人仅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民事行为,才承担法律责任。
三、代理权限存在的举证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是有证据证明该民事法律行为只约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上述法律关于隐名代理中归责于委托人的法律条件,仅规定为“第三人知道代理关系”。那么,第三人应当如何证明其知道,或者说第三人是否可以仅凭猜测、听说或代理人的单方陈述就直接确定其“知道代理关系”呢?
由于代理关系关系到委托人是否应对非其亲为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为了平衡保护第三人的交易信赖利益与委托人的责任承担,第三人应当负有义务去核查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否存在(包括代理人是否持有委托人签发的授权文件、代理人是否具有相应的代理证书、委托人是否对代理人的相关行为予以确认等),而不能单凭代理人关于代理关系的披露却不出示证明代理关系的法律文件或事实行为,更不能凭第三人的猜测或听说而确定其知道代理关系。
也就是说,“第三人知道代理关系”中“知道”,应当是有证据证明存在代理关系的“知道”,而非单纯主观的“自认知道”。
四、代理权限范围的确定
对于代理权限范围,凡授权委托书有明确规定的,以委托人的明确规定授权事项为准。
对于委托人未明确规定授权范围,而是仅规定全权代理的,参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九条“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之规定,应视为授权不明。故此种情形下法院只给予代理人以诉讼程序性代理权,而不给予其对实体权利进行处分的代理权。
据上,若委托人给予代理人不特定事项的代理权时,或委托代理人处理某一项交易但未明确该等交易项下的具体授权事项时,应当首先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即代理人有代理权;再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否超范围进行判定,此时宜参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委托人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不明。
五、代理权限范围不明时的归责及其法律逻辑
(一)授权不明时的归责
如上所述,当委托人概括授权时,将被视为授权不明。即在确认代理人具有代理权限的基础上,认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不明确。
基于上述认定,既然存在代理权,且未确定代理人超出代理权限而为行为,故代理人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即委托人承受,体现了保护第三人交易安全和利益期待的原则,当属理所当然。
至于《民法通则》规定授权不明时,代理人需与委托人连带承担法律责任,则应当是出于加重代理人的责任的考量。
(二)授权不明时加重代理人责任的法律逻辑
如前所述,代理权限范围不明时,在顾及到第三人与委托人之间交易安全的基础上,应据实分配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过错及责任分担。
基于代理的实质,在代理关系中,对于被代理事项而言,代理人较委托人而言具有更强的专业性,更加熟悉代理事项。否则,委托人也不必将该等事项委托给代理人。
既然代理人比委托人具有更高的专业性,从公平的角度而言,代理人对于授权范围的准确性及代理权限范围的内涵应有更高的识别义务和更高的注意义务。虽然代理人可能会辩称代理权限范围是由委托人单方确定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当代理人发现代理权限范围不明时,应当积极与委托人沟通改善。即便在代理权限范围不明确的问题上难以分清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过错大小,但是代理人根据不明确的代理权限范围去从事交易行为,与其代理人身份及注意义务不相符。所以,法律要求其与委托人一并对相对人连带承担法律责任。
(三)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责任分配
当代理人和委托人对第三人连带承担责任后,代理关系的内部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和法律关于代理关系的规定,厘清各自在代理权限范围不明事实中的过错,并据此分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六、代理权限范围不明确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区别
(一)授权不明与越权代理
授权不明是委托人已经给于代理人处理某一项或某几项事务的代理权,但是对于处理该一项或几项事务的具体权利,委托人并未明确授予。
越权代理是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已经明确,但是代理人所作出的行为超出了委托人的授权范围。
(二)授权不明与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本没有代理权,但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交易安全和利益期待,基于行为人行为的特定外观,由法律拟制其具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与授权不明的区别是,表见代理一经法律拟制即构成有权代理,但它可能是明确清晰的有权代理,也有可能是授权不明的代理。
由于表见代理本身并无代理权限,故而几乎全无授权进而也不会有明确具体的授权范围。因此,表见代理可能与授权不明发生重复与交叉。
七、参考建议
综上所述,当发生授权不明时,第三人首先应将委托人纳入诉讼对象的候选人中。如果综合分析认为委托人并非最佳诉讼对象或并非唯一诉讼对象,或者追加代理人可以更有利于实现诉求利益时,第三人可以考虑将委托人和代理人作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连带承担民事责任。
如此,对于作为原告的第三人来说,不仅毫无损害,而且增加了诉求利益成功实现的可能性,等于上了一道双保险,此种方案值得精心准备和认真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