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县木塔明永乐二十年大布告略考

应县木塔明永乐二十年大布告略考

杨年生

1974年在应县木塔四层主佛释迦牟尼塑像内发现一批辽代遗珍.同时在一层高约11米的大塑像侧墙顶端发现一份明成祖永乐二十年(1387年)的大布告,是目前所见最大的古代布告之一,弥足珍贵[1]。

学界对应县木塔明永乐二十年大布告一直颇为关注。1986年《文物》期刊9期刊登了郑恩淮[2]先生《应县木塔发现的明永乐二十年大布告》一文,郑先生对1974年应县木塔内发现的永乐二十年“为钞法事”榜,做了较为详尽的初步论证。1990年《文物》第7期又刊发了姜纬堂[3]先生《关于明永乐二十年大布告》一文,姜先生对郑先生文中的一些较为明显纰漏作了初步的校证。近年来孙杰[4]先生,通过比对内容完整且与之类似的灵台县博物馆馆藏永乐二十年“为钞法事”榜,对应县木塔明永乐二十年大布告(“为钞法事”榜)内容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较为准确地复原了该“为钞法事”榜文。(备注:甘肃省灵台县博物馆馆藏的一张永乐二十年“为钞法事”榜,保存基本完好内容清晰可见,且两张榜文除形制上一些细微差别外,主体部分内容完全一致。应县木塔发现的榜文,前二、三行间盖有三方朱文篆书方印,一、二纸和二、三纸接缝处亦分别盖有此印各一方。榜文原文为直行,从右至左。而灵台县博物馆馆藏榜文只有一、二行之间和倒数第三行上分别盖有一方朱文篆书方印,榜文内容同样为从右至左。应县木塔发现榜文所盖五方印章内容为,发布榜文衙门的官印――“山西等处提刑按察司印”[5]。而灵台县博物馆馆藏榜文所盖印章内容同样是发布榜文衙门的官印――“陕西等处提刑按察司”[6]。)

应县木塔发现的该布告纵94.5、横276厘米。白麻纸.版刻墨印,每版印成一纸。第一纸横95、第二纸横89、第三纸横92厘米。三纸粘连成一张大布告(如下图)。每纸上方钉一纸制提纽,似为张挂所用。布告前二、三行间盖有王处朱文篆书方印.一、二纸和二、三纸接缝处亦分别盖有此印各一方,五处朱印为发布布告的衙官印—“山西等处提刑按察司印”。 布告伤残多处。而灵台县博物馆馆藏永乐二十年“为钞法事”榜,纵66、横115厘米,尺幅较应县木塔中发现的榜文小。同样是白麻纸,版刻墨印,每版印成一纸,但是整张榜文由两纸粘连而成,每纸上方并无纸质提钮[7]。

当年郑恩淮先生根据内容补入37个字,布告原文为直行,从右至左。全文及图示如下(括号内的字系郑恩淮先生所补):

山西等处提刑按察司近奉都察院为钞[法]事:永乐二十年九月十五日早,本院左都御史刘观同户部等衙门官,于奉天门 [钦]奉圣旨·洪武年间,钞法流通不分新旧昏软一般使[用].军民买卖十分便当。如今街市上做买卖的,有等泼[皮]无[藉]之徒,不肯接钞,及有接钞的[只]要新钞·将那昏软旧钞,[拒]不[肯使]用,故行阻滞钞法,好生无理。[应]都察院便出榜去晓谕多人[知]道,那新旧昏软钞贯,务要一般行使,不许阻滞,敢有[拿到那]昏软不行使用的,许诸[人首告,其]所在官司拿问。那正犯人[就地处]死,户下追钞,全家发边远[充]军。其中若有因行钞法,辄将[铺]面关闭,不做买卖,及有等泼[皮]无籍之徒.倚恃钞法,于[各街市]市面并客商处强买强[抬占百]货的。拿住都一般治罪不饶。[钦此除]钦遵外,今将圣旨事意备云,[谨右]仰钦遵施行须至榜者。右榜渝,众[周]知 [8]

图示(从右至左,括号内字系郑先生所补[9])如下:

图表 1摘自孙杰:灵台博物馆馆藏“为钞法事”榜与明朝榜文制度--《档案》2014年03期

图表 2摘自孙杰:灵台博物馆馆藏“为钞法事”榜与明朝榜文制度--《档案》2014年03期

孙杰先生,通过比对灵台县博物馆馆藏永乐二十年“为钞法事”榜,发现郑先生对应县木塔发现榜文内容的释读,有很多明显的锴误。

具体如下:上文第11行,“旧钞(拒)不(肯使)用,故行阻滞钞”中的残字,郑文补为“拒”、“肯使”三字,由灵台县博物馆馆藏榜文看,应为“概”、“愿使”三字。上文第12行,“法,好生无理。(应)都察院便出榜”中的残字,郑文据下存“心”字,而补为“应”。其实,看众多明朝榜文,我们很容易就能得出这一残字应是“恁”。(备注:姜纬堂先生亦将其校正为“恁”[10])灵台县博物馆馆藏榜文也证实此处残字确为“恁”。上文第13行,“去晓谕多人(知)道,那新旧昏软”中的残字,郑文补为“知”字,由灵台县博物馆馆藏榜文看,这一残字应为“勿”。因补入字的错误,以至于该句的断句也出现错误,“,”应在“人”后,上文第15行,“敢有(拿到那昏)软不行使用的”中的残字,郑文补为“拿到那昏”四字,由灵台县博物馆馆藏榜文看,此处应为“拒绝收昏”四字。上文第16行,“许诸(人首告,其)所在官司拿问”中的残字,郑文补为“人首告其”,由灵台县博物馆馆藏榜文看,此处应为“人等均要”四字。上文第17行,“那正犯人(就地处)死,户下追钞”中的残字,郑文将前两个字补为“就地”,其实“就地”不合明代“处斩”制度。由灵台县博物馆馆藏榜文看此处确不是“就地”二字,而是“依法”二字。上文第2l行,“钞法,于(各街市)铺面并客商处”中的第一个残字,郑文补为“备”字,由灵台县博物馆馆藏榜文看,应为“大”字上文第22行,“强买强(抬占百)货的,拿住都一般”中的残字,郑文补为“抬占百”三字,由灵台县博物馆馆藏榜文看应为“据贾商”三字。上文第23行,“治罪不饶。(钦此除)钦遵外,今将”中的前两个残字,郑文可能是从语气上出发,认为这是榜文内容的结尾处,故补为“钦此”二字。但是翻遍《南京刑部志》,所绿69榜洪武、永乐年间的榜文,没有一张榜文在其结尾处出现“钦此”二字,灵台县博物馆馆藏榜文也再次证明这一点,所以该处残字应补为“贾商”二字。  上文第24行,“圣旨,事意备云,(谨右)仰钦邀施行。须”中的残字,郑文补为“谨右”,由灵台县博物馆馆藏榜文看,此处应补为“遵知”二字。

所以,经孙杰先生参照灵台县博物馆馆藏永乐二十年“为钞法事”榜文校正后的应县木塔明永乐二十年“为钞法事”榜内容应如下[11]:

山西等处提刑按察司,近奉都察院为钞法事,永乐二十年九月十五日早,本院左都御史    刘观,同户部等衙门官,于奉天门敬奉,圣旨:洪武年间,钞法流通不分新旧昏软,一般使用,军民买卖十分便当。如今街市上做买卖的,有等泼皮无籍之徒,不肯接钞,及有接钞的,只要新钞,将那昏软旧钞,概不愿使用,放行阻滞钞法,好生无理。恁都察院便出榜去晓谕多人,勿道那新旧昏软钞贯,务要一股行使,不许阻滞。敢有拒绝收昏软,不行使用的,许诸人等,均要所在官司拿问。那正犯人依法处死,户下追钞,全家发边远充军.其中若有因

行钞法,辄将铺面关闭不做买卖,及有等泼皮无籍之徒,倚恃钞法于大街市、铺面并客商处,

强买强据商贾货的,拿住都一般治罪不饶。贾商除钦遵外,今将圣旨,事意各云遵知,仰钦遵施行,须至榜者。右榜谕,众周知。

具体如下图所示:

校正复原后的应县木塔明永乐二十年“为钞法事”榜文涉及到一些关键信息,本文试作如下考释,以郷读者。

提刑按察司,有明一代,地方机构设置分为三级,即省、府以及州县。省级最高行政机构为承宣布政使司,而提刑按察司则是省级最高的司法监察机构,都指挥使司为省级的最高军事机构。以上都、布、按三司互相合作牵制,共同承担对明代地方的管理。提刑按察司是明代省一级最重要的法律机构。明朝提刑按察司承袭前代相关制度而来,在明初几经调试之后,到宣德年间规制基本确定。各省设提刑按察使司,每按察司设按察使一员,正三品。按察司副使,正四品;按察司佥事,正五品。各按察司的副使、佥事的员数不定。万历《大明会典》记载当时各提刑按察司副使的情况为:福建三员、贵州四员、广西五员,广东、浙江、江西、河南各六员,四川七员,湖广、云南各八员,山西十员,山东十三员,陕西十六员。佥事的数目各省也有不同。万历间,广西、贵州各二员,江西、陕西、云南各三员,浙江、广东各四员,福建、河南、山东、山西各五员,湖广、四川各六员。因为副使、佥班的数目不同,明朝各省按察司的规模大小也各有差别。明代的提刑按察司具有监察和司法两大功能。一方面按察司官对本省范围内的百司官吏进行监察纠举;同时,“按察名提刑,盖在外之法司也”,在省级司法中扮演重要的角色[12]。《明史·职官志》总结按察使的职能为:“掌一省刑名按劾之班。纠官邪,戢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振扬风纪,而澄清其吏治[13]”对全省案件进行复核,是明朝提刑按察司最主要的司法职掌。经过本省州县和府初审的案件,其中杖罪以上的重要案件,均需要发按察司进行复核[14]。

由万历《大明会典》所载可知当时山西提刑按察使司的编制是副使十员、佥事五员,就人数而言在全国亦位列前茅,由此可见当时山西提刑按察使司的规模在全国来说也是比较大的,这可能与山西表里山河所导致的治安形势亦相对复杂等因素有关。

都察院,明代都察院专掌监察、弹劾、谏言等事,也负责官员考察举荐,“覆劾其称职不称职”[15]与此相联系,都察院颁布的告示多与监察百官,禁革奸弊有关。永乐五年(1407)五月,成祖命都察院都御史陈瑛等榜谕天下有司,“自今民间水旱灾伤不以闻者,必罪不宥”2。永乐七年(1409)四月,行在都御史李庆奉命颁布告示,戒谕从征将士“循分守法,率履善道,若有作奸犯科,国典必所不宥”[16]永乐九年(1411)四月,右佥都御史史仲成劾奏:陕西按察使辛耀、副使徐道正、佥事姜荣等挟妓饮酒,有伤法度,遂命都察院将辛耀等置于陕西按察司前,并“榜示警众”。宣德元年(1426)七月,因民间交易只用金银,以致纸钞流通不畅,遂命都察院颁布榜文禁约,规定:“凡以金银交易,及藏匿货物、高抬价直者,皆罚钞。强夺强买者,治其罪。”[17]成化十年(1474)五月,都察院颁发告示,严禁妖言惑众,并将告示誊录后,发往直隶、山东等地,转送各府、州、县、卫所及乡村、边塞张挂。[18]总体上,都察院告示多为禁约示例,这与其职能密不可分。[19]

左都御史刘观,刘观,雄县人,明朝洪武年间考中进士,洪武三十年(1397年)升掌左都御史之事。在明朝(初期),朱元璋对贪官污吏的惩治十分残酷,曾有“剥皮填草”以示公众的残酷刑法,用来警诫继任者。此法在当时收到一定效果。可是到了明朝中后期,贪污已成了风气。到了明宣宗时,最大的贪污犯竟是经历了四代皇帝、资历高深的最高司法官左都御史刘观。宣德年间,大多数官员贪污受贿严重,人民处在危难之中,社会矛盾突出,社会治安不稳,宣宗朱瞻基决心加以整治。宣德三年(1428年)六月,宣宗召集大学士杨士奇、杨荣到文华门,对他们说:“老祖宗的时候,朝臣们严谨洁身、执法必严,为何近年来官员大多数贪污受贿成风、执法犯法?”杨士奇回答说:“永乐年末就有此风了,官员们贪污受贿严重,执法不严,贪赃枉法坑害百姓,近年来这种贪污受贿风气更胜一筹。”宣宗立即问到:“现在的朝臣们谁最贪?”杨士奇随口说出:“刘观最贪。”宣宗立即下诏,将刘观撤职查办,任命顾佐为左都御史。嗅觉灵敏的大臣们都纷纷揭露他贪赃枉法、执法犯法的罪行。宣宗下诏将刘观父子逮捕入狱,刘观不服。宣宗下令抄刘观的家,在其家中抄出大量的黄金、珠宝、字画、布匹等高档物品,在铁的事实面前,刘观表示认罪,抄出的非法所得,全部上交国库,将刘观父子发配到辽东戍边,刘观死在路上。刘观被查处后,宣宗决心严惩贪官污吏,经过数年的整治,贪官污吏一个一个被杀头示众,社会治安明显好转,官员们再也不敢贪赃枉法了。[20]

奉天门, 按布告“永乐二十年九月十五日早,本院左都御史刘观,同户部等衙门官,于奉天门敬奉,圣旨”从时间维度考量,显然此处所谓的奉天门应与今北京故宫太和门(初期称奉天门)有关。明清故宫有巍巍三大宫殿,然而,却又有御门之典,皇帝听政在“门”。这门,是“天子五门”之一。故宫的太和门,建于明永乐年间,初称“奉天门”,后改称“皇极门”,清代叫“太和门”;堪称我国古代规格最高的门。它的门内,是俗称“金銮殿”的太和殿。在“天子五门”的序列中,它该相对于应门。“应门者,居此以应治”,明代皇帝就在这座奉天门早朝,处理政务,所谓御门听政。明万历年间重修《明会典》载有“常朝御门仪”。此仪,朱元璋南京开国时即已制定。后迁都北京,奉天门即皇极门是御门听政的场所。[21]

钞法,明朝钞法确立于明初洪武年间。洪武七年(1374年)设宝钞提是明代发行的唯一的一种钞票。大明宝钞以桑树的枝皮为钞纸原料,尺寸长短有法定的标准,四周有龙纹花样,上额横题“大明通行宝钞”六字,花纹内两边有两行篆文:“大明宝钞,天下通行”,中间有线贯图样,其下标明:“中书省奏准印造大明宝钞与铜钱通行使用,伪造者斩,告捕者赏银二十五两,仍给犯人财产。[22]”大明宝钞面额有一百文、二百文、三百文、四百文、五百文、一贯等六种,每贯相当于铜钱一千文,或白银一两,或黄金二钱五分。金银只能向政府兑换钞票使用,禁民间不得以金银物货交易,违者治罪。告发者就以其物给赏。洪武十年(1377年)规定,商税课征,钱钞兼用,七成用钞,三成用钱,一百文以下的数目用铜钱支付,形成钞主钱辅的格局。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加发小钞,分十文、二十文、三十文、四十文、五十文共五种,以便与铜钱一样进行找补。宝钞是明朝法定货币,任何人不许拒绝使用,使用中在纸钞背面注明使用姓名及私人印记,以凭稽考。收受伪钞处杖刑,加倍追赔所纳钞贯。伪造宝钞,触犯刑律,其处罚比私铸铜钱更重,明王朝采取各种措施,确立宝钞的货币主体地位。一方面,不断增加宝钞的使用途径,除纳税增收宝钞外,推行户口食盐法,令国民中的成年人每月食盐一斤纳钞一贯,未成年人减半,此项每年可回收宝钞两三万万贯。官俸用米计算,用宝钞折支。宣德元年(1426年),“令各处赃罚俱折收钞,不分新旧昏软悉收”,“又令客商以金银交易及藏货物高增价值者,皆罚钞”。另一方面,严令禁用其它形式的货币,防止铜钱、金银在流通中对宝钞的冲击。洪武十七年(1394年),“令军民商贾所有铜钱,有司收归官依数换钞。永乐元年(1403年),“以钞法不通,禁用金银交易,犯者准奸恶论。有能首捕者,以所交易金银充赏。其两相交易而一人自首者免坐,赏与首捕同”。永乐二十年(1422年),定阻挠钞法罪,坐以大辟,全家罚款并发往边远地方充军。又规定,有不用钞一贯者罚钞千贯,邻里知情不报,依犯者一贯罚百贯;关店擅自贸易和抬高物价的罚钞万贯,知情不报罚千贯;买卖银钱的双方各罚钞一千贯,一两罚一万贯,再加免罪钞一万贯。罚钞成为惩治阻坏钞法的强硬手段.然而,由于发行宝钞既无钞本,又无限额;纸币流通发行多,回笼少,兑换破旧钞票秩序混乱,新旧钞价格悬殊,加上宝钞制作简陋,伪造方便,市场上的纸币越来越多,大大超出了社会的实际需求量,造成通货膨胀,宝钞日渐贬值。加上明朝钞法缺乏必要的权威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先是规定唯钞是用,随后又钱钞并行,虽三申五令禁用金银交易,但金银在民间却有广阔的市场,钞法朝立夕改,出尔反尔,效率低下,让人无所是从,很难保障宝钞的信誉和价值。因此,从洪武末年开始,出现了重钱轻钞的趋势,钞一贯在南方仅值钱一百六十文。正统年间,新钞一贯只值十钱,旧钞仅值钱,宝钞已很少通行。到万历时,钞十贯仅值钱一文,实际上自弘治以后,宝钞已失去了其货币意义,民间支付的是银和铜钱,钞票停止流通,钞法也就形同具文[23]。

有学者认为明初行用宝钞后,伪造宝钞与伪造皇帝制书之罪相同,必须处死,故尔所谓“为钞法事”充军者,一般说来不会是犯了伪造宝钞之罪,大约是指下列几种情况:一是不肯收用还可以使用的旧钞。〈明会典》卷31《钞法》:“凡民间行使及税课司局、河泊所收受课钞,除挑锚伪钞外,其余不分油污、水迹、破烂,务要收受,如有阻坏,照依户部原给钞法榜文内事例治罪。”二是倒换还可以使用的旧钞。《明太祖实录》卷107记中书省奏立倒钞法,规定“以贯伯分明而倒易者,同沮坏钞法论”。三是将旧钞折价使用。《明太祖实录》卷211记载,洪武二十四年因“民间凡钞昏烂者商贾贸易,率多高其值以折抑之,比于新钞加至倍”,遂“命户部复申明钞法”。对于沮坏钞法者治以何罪,未见明确规定,“信牌档”的资料说明,有些沮坏钞法者被发配充军了[24]。

而按应县木塔明永乐二十年“为钞法事”榜文:“敢有拒绝收昏软,不行使用的,许诸人等,均要所在官司拿问。那正犯人依法处死,户下追钞,全家发边远充军”,可知此榜中 “拒绝收昏软,不行使用之人(正犯)是要被“依法处死”的(处罚之重甚至与伪造宝钞罪相当)。而(正犯)的“全家”则被“发边远充军”。可见上述认为对“不肯收用还可以使用旧钞”的犯人通常被判“充军”的观点,显然有以偏盖全之嫌。因为永乐二十年对“拒绝收昏软,不行使用”的犯人,区分为“正犯”及“(其)家人”。而相应“钞法”中对“正犯”与“(其)家人”处罚标准的划分也是很明晰的。即“正犯人”要被“依法处死”而“(其)全家[25]”则要被“发边远充军”。

无籍, 无籍等于说无赖,用于斥骂。如《开诏救忠》剧二:“我可便平白地担烦受恼,我怎容的这无籍儿曹!”此犹言无赖儿曹。[26]

总之,应县木塔明永乐二十年“为钞法事”大布告,不仅是目前我国所见最大的古代布告之一,而且也为研究明初货币制度的执行情况及相关政治经济司法制度等提供了弥足珍贵的第一手史料。


[1]应县木塔发现的明永乐二十年大布告 作者:郑恩淮,文物 1986 第9期

[2]郑恩淮先生是原中国历史博物馆陈列部研究馆员。

[3]已故姜纬堂先生是原北京社科院历史所研究员,著名的北京史学家

[4]孙杰(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5]应县木塔发现的明永乐二十年大布告 作者:郑恩淮   文物 1986 第9期

[6]俄军主编,丝绸之路沿线博物馆专业委员会论文集  第2辑  2014,甘肃人民美术出版社,2014.07,第138页

[7]俄军主编,丝绸之路沿线博物馆专业委员会论文集  第2辑  2014,甘肃人民美术出版社,2014.07,第138页

[8]应县木塔发现的明永乐二十年大布告 作者:郑恩淮   文物 1986 第9期

[9]俄军主编,丝绸之路沿线博物馆专业委员会论文集  第2辑  2014,甘肃人民美术出版社,2014.07,第138页

[10]姜纬堂:《关于明永乐二十年大布告》,1990年《文物》第7期

[11]孙杰:灵台博物馆馆藏“为钞法事”榜与明朝榜文制度--《档案》2014年03期

[12] [清]张廷玉:《明吏l卷九四《刑法二》,第2306页.

[13] [清]张廷玉:《明史,卷七五《职官四》,第1840页

[14]吴艳红,姜永琳著,明朝法律,南京出版社,2016.12,第115页

[15](清)万斯同:《明史》卷六九《志四十三》,《续修四库全书》本,第250页。

[16](明)杨士奇:《明太宗实录》卷九十,永乐七年四月乙亥条,中国台北,中国台湾“中央”研究院史语所影印本,1962年,第1186页。

[17](明)杨士奇:《明宣宗实录》卷一九,宣德元年七月癸已条,中国台北,中国台湾“中央”研究院史语所影印本,1962年,第493页

[18](明)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三二《刑部类・造妖书妖言》,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244页。

[19]中国明史学会,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特区办事处编,第十七届明史国际学术研讨会暨纪念明定陵发掘六十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上,北京燕山出版社,2018.06,第139页

[20]

[20]李明泉主编,中华官德文献集萃 中,光明日报出版社,2015.12,第254-255页(史料来源:《明史・卷一百五十一・列传第三十九・刘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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