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清单100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省税务局选编了《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清单100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全力支持“三农”发展,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支持农村基础建设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2.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3.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6.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7.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9.建设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1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11.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2.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3.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14.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支持农业产业发展
15.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6.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7.出租国有农用地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8.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收回集体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1.收回集体资产签订的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2.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2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4.符合规定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5.符合规定的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
26.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
27.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28.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29.生产销售农膜产品免征增值税。
30.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1.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规定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32.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农产品可按规定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
3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可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34.个人、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36.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37.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38.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39.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可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40.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1.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2.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4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44.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45.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46.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47.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8.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49.对销售自产的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50.对销售自产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碳、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伯糖、糠醛、箱板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51.对销售自产的以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工业级混合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52.对销售自产的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的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53.对企业以锯末、树皮、枝丫材为材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4.对企业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5.从事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中“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支持农民创业就业
56.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57.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9.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60.自2016年5月1日起,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61.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62.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6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64.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65.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66.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67.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68.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
69.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70.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促进涉农金融发展
71.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2.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73.金融企业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损失按规定税前扣除。
74.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75.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76.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77.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8.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79.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0.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81.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2.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83.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84.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推动易地扶贫搬迁
85.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86.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87.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88.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免征印花税。
89.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0.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鼓励社会力量捐助
9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92.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93.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9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95.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96.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97.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8.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99.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00.国际和外国医疗机构在我国从事慈善和人道医疗救助活动,供免费使用的医疗药品和器械及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的医用卫生材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