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保本理财取得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稅问题
1、政府拨款的所得税纳税处理问题
长春“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亲爱的老师,有一事请教您。我朋友有一个可以承办赛车赛事的小规模企业,体育局委托这个公司承办赛事,这个公司全部免费承办的,事后体育局以专项修赛道名目拔款80万专项资金,他们会计认为80万为政府拔款,挂往来帐。我认为应该按收入处理,缴纳企业所得税。烦请房老师百忙之中指点迷津,感谢您。
回复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政府部部门的拨款要分清性质,定性不同则纳税处理不同。正如你反映的,如果体育局与该公司签署协议,委托该公司承办赛事,并给予专项资金,属于该公司为体育局提供正常服务所收取的劳务费用,应按增值税、所得税等有关规定计税。
如果二者并没有签署服务协议,只是体育局作为政府主管局,给予了承办方一定补贴,则不属于增值税计征范畴,是否计征企业所得税要按规定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推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为此,你们要综合省体育局、长春体育局文件精神实质来判断,你们参与承办赛事是提供劳务的收费性质,还是政府补贴性质,以便做出正确的处理。
2、保本理财取得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稅问题
北京“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亲爱的老师您好,税务局的答复让我蒙圈了,请教您一个问题。我公司购买的保本型理财产品2月份到期,取得利息收入33万元,我按照6%提取了增值税1.86万元,并填写了申报表,由于上月有进项留抵税额,直接抵扣掉,实际缴款为0。会计师认为不
能进项抵扣,要求实际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税局办事员认为可以进项抵扣,报表无需修改,让我打12366找寻相关政策。12366给予回复说:我企业不是纳税义务人,无需申报收入,让我修改申报表。我查找政策财税2016)140号、财税(2017)90号和46号,理解不是十分到位,自己否定掉会计师的答复,税局给给的回复还是没搞明白,特来请教您,期盼您百忙之中给予神的回复。
回复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之所以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答复,是由于业务水平高低不同造成的。
①根据莒改增《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解释,金融服务,是指经莒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货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货款,是指将资金货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到期)利利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
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独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如你所说,你们属于保本理财范畴,取得的利息收入符合增值税计征范畴。既然确认了增值税销项税额,就可以直接抵扣存量进项税额。为此,你们的会计师与12366答复的都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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