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该集体企业这样开票处理是否正确?
粉丝来信
【《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来信】老师,您好!某国有企业与其下属集体企业签订职工食堂托管协议。协议约定:该国有企业提供食堂场地及厨房设备并支付托管费用;该集体企业负责组织食堂日常管理与运营,并向该国有企业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托管费用按30元/人/天标准结算,另按托管费用的10%收取管理费。现该集体企业根据结算总费用开具6%税率的人力资源-劳务费普通发票给该国有企业,请问该集体企业这样开票处理是否正确?
房老师答疑
【房老师答疑】不正确。
该集体企业实际上是向国有企业提供的餐饮服务,管理费应当作为餐饮服务的价外费用核算。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规定如下: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集体企业为国有企业提供餐饮服务应当按“生活服务--餐饮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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