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可以擅自打胎,为何丈夫不能单方废弃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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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近日,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男方废弃冷冻胚胎侵权赔偿案(以下简称“南京废弃胚胎案”),引发广泛关注。作为目前保存生育能力最成熟的方法之一——冷冻胚胎技术成为许多求子夫妻的首选,但是当夫妻的感情消退、对簿公堂之时,冷冻起来的胚胎怎么办?

在这个案件里,夫妻俩相识于少时,经历了跨国恋后走入婚姻,在自然受孕不顺的情况下,双方选择在美国某医院做了试管婴儿手术,医院提取了女方的13个卵子,经人工受精后存活6个胚胎,但一个胚胎移植入女方体内后,女方自然流产了,夫妻关系亮起了红灯。

对此,南京玄武区的法官给出了答案——不行,当初女方为了冷冻胚胎,身体受到了很大的伤害,而且男方单方废弃胚胎的行为,侵害了女方的生育知情权,应当支付女方抚慰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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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

此判决一出,立即引起网友们的热烈讨论,大部分网友认为男方无权单方废弃冷冻胚胎,且认为3万元的赔偿太低,不足以弥补女方在取卵过程中遭受的巨大身心创伤。也就是说,虽然现行法律没有对男方单方废弃胚胎是否需要赔偿做出明确规定,但是人民群众的意见是男方不能擅自废弃胚胎,废弃了就得赔偿!

虽然法院的判决获得了大多数网友的拥护,但是部分男性网友还是提出了质疑“如果女方私下去医院打胎咋判?”

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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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对此,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是否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原告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自此以后,女方擅自打胎,男方要求获得损害赔偿的请求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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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总结来说,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来说,妻子可以擅自打胎,丈夫却不能单方废弃胚胎。这是否说明男女不具有平等的生育权呢?

律师说法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易轶律师认为这个结论有失偏颇,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阐述这个问题。

第一,男女双方就生育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法律优先保护女方的生育权。《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男女双方生理结构不同,生育的多数义务都由女性承担,女性在处分生育权上享有比男性更大的自由。由此可见,妻子可以擅自打胎的根本原因在于妻子在生育上需要承担更多风险和义务。

第二,南京废弃胚胎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南京废弃胚胎案中,男方虽然已经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并在两次诉讼间废弃了胚胎,但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且女方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中依然不同意离婚,这是法院判决男方应承担赔偿的重要背景。我们认为如果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男方单方废弃胚胎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答案并不明确。

鉴于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主审法院认为冷冻胚胎等同于在母体中自然受孕的受精卵,男方强迫女方堕胎侵权,单方废弃胚胎也同样构成侵权。同时,主审法院认为男女通过辅助生殖技术来生育子女,后因胚胎存废问题发生争议,可借用合同法的原理来解决相关争议。男方在女方履行了较多义务,即通过服药促排卵以及承受取卵过程中的身体痛苦和伤害等后,男方单方终止双方的生育计划,应构成侵权。

除此之外,本案还有女方已经36岁,错过了25至35岁的最佳生育年龄等特殊因素。基于女方在辅助生殖技术中所履行的较多义务,以及照顾妇女儿童权益原则,法院最终认定男方单方废弃胚胎侵权,应适当赔偿女方损失。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易轶律师认为,即使法院最终认定男方单方废弃冷冻胚胎的行为侵权,并支持了部分赔偿金的诉求,但是这都无法弥补女方的损失。“妻子可以擅自打胎,丈夫不能单方废弃胚胎”的司法实践虽然看似对男女双方不平等,但是在实质上是平等的。无论是通过自然受孕生育子女还是通过人工辅助技术生育子女,女方都需要承担大多数的生育义务,司法实践“偏爱”女性,说到底是为了追求实质的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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