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患多种重疾只赔一种,重疾险的“三同”条款是坑吗?
前两天在给大家介绍恒康保(点此查看测评)这款多次赔付型重疾险的时候,我们讲到它重疾保障的一个小亮点是没有“三同”条款。
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产品多次赔付的概率。
而在多数多次赔付型重疾险中,都是存在这一条款的。
它具体是什么意思,会影响产品本身的保障吗?
今天我们就来讲讲。
“三同”条款是什么
与“三同”条款类似的描述
这些条款是坑吗
如何降低“三同”条款的影响
01
“三同”条款是什么
首先我们看看三同条款长什么样子。
被保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确诊两种或多种重疾,只按一种重疾给付重疾保险金。
举个例子,王先生30岁时投保了一款多次赔付型重疾险,40岁时查出脑癌,获赔一次保险金。
经过治疗,脑癌得到有效抑制。
但一年后,脑癌复发,王先生陷入昏迷状态超过96小时,符合重疾规定的深度昏迷。
假如没有“三同”条款,那么王先生可以再次获得赔付。
可如果存在“三同”条款,因为深度昏迷是由脑癌导致的,两者属同一疾病原因,所以无法获得赔付。
简单来说,这一条款主要是为了防范极端的赔付风险。
保险本就是高杠杆的产品,单次赔付的保险金已经非常多。
若因同一原因或事故而进行两次或多次赔付,那么保险公司的赔付概率会大大上升,赔付成本也会无限拔高。
毕竟每一类重疾都会使得身体机能大幅度下降,引起其他的并发重疾也并不稀奇。
所以,目前多数的多次赔付型重疾险都会设置这一条款。
而如果我们购买的是单次重疾险,发生重大疾病后,只要符合条款要求,保险公司就会一次性赔一笔钱给我们,随之这份合同的责任也会终止,也就不涉及再次赔付的问题了。
02
与“三同”条款类似的描述
除了“三同”条款外,重疾险中还有两种性质相似的条款。
第一条是“四同”条款。
(“四同”条款具体内容)
除了强调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外,还强调了两种或两种以上重疾必须“同时”确诊。
同样以上面的例子来说,王先生是先患脑癌,一年后复发导致深度昏迷,按现在这个要求,便可以赔付,因为不是同一时间确诊的。
这种描述比三同条款要求更低。
第二条是“赔付优先级”,这是奶爸自己起的名字。
(“赔付优先级”条款具体内容)
也很好理解,就是轻症、中症和重疾保障,理赔时如果同时符合其中两种或三种,优先按最严重的赔付。
比如王先生突发车祸,造成瘫痪及单眼失明。
瘫痪属于重疾,而单眼失明是轻症,那么此时便只按瘫痪赔付重疾保险金,单眼失明不再赔付。
这一条款单次赔付型重疾险与多次赔付型重疾中都有。
(图片来源:网络)
03
这些条款是坑吗
对于保险合同中“坑”的定义,一般是有两种:
一种是利用文字游戏或者夸大/模糊描述来迷惑我们,使得我们误以为会得到某种保障。
还有一种是产品保障看着全面,但是会增加某种条款来降低理赔成本或概率。
以“三同”条款为例,它可以说是多次赔付型重疾险中一个不成文的标准,大部分保险公司都会在多次赔付型产品中加上。
而没有“三同”条款,就会成为一个亮点与特色,从而提升产品本身的竞争力;
如果既没有三同条款,又可以不分组赔付,则属于重疾险中的顶尖配置。
但相应的,保险公司也要承担更高的赔付风险,产品价格也呈梯度上升。
所以,没有“三同”条款的产品固然优质,但也只是多次赔付重疾险中的一个评价角度,真正选择时还是要结合其他责任综合考虑。
最重要的,还是要综合产品的主要的保障责任,看是否适合自己。
04
如何将“三同”条款的影响降到最小
虽然“三同”条款并不是坑,但也会有人希望减小它的影响。
那么首先要做的,就是将保额做足。
现在很多重疾险产品都附带额外赔,保额充足的情况下,单次重疾赔付的保险金也会非常高。
即使患上两种重疾,也能有一战之力。
其次,可以选择单次赔付型重疾险搭配多次赔付型重疾险。
这样一来,不仅做高了保额,获得更为全面的保障,初次确诊的同一重疾还可以获得两次赔付。
同时,有癌症二次赔与心脑血管疾病二次赔的情况下,尽量附加。
以癌症二次赔为例,无论是先得癌症再得癌症,还是先得其他重疾再得癌症,无论是新发、转移、复发还是持续,只要过了间隔期,都可以进行赔付。
这两类重疾是目前我国居民最高发的疾病,所需要的治疗费用也非常高。
在有三同条款的情况下,假如因为其他疾病原因导致它们的出现,那便无法获得赔偿,此前单次重疾赔付的保险金就不一定够用。
附加之后,这两类重疾就不会受此限制了。
05
奶爸总结
对“三同”“四同”一类的条款,我们要客观看待。
在先确定产品保障足够全面并且适合自己的情况下,可以将它作为一个额外的加分项,选择没有此条款的产品。
但假如合适的产品都具备此条款,那也没有必要为了它而硬去选择不适合自己的其他产品。
可以通过前面奶爸讲的方法来降低它的影响。
别忘了点个“在看”支持一下奶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