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剂量骨龄仪无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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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重新咨询】已获取射线装置备案豁免表的设备,是否需要办理《放射诊疗许许可证》提交时间2021-07-08咨询内容如下咨询内容,因河南省政务网,信息丢失,故重新咨询 致河北卫健委:区域内医疗机构,拟引入低剂量骨龄仪,该设备已获取《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表》(备案文号:浙环辐备[2021]002号),该备案表预计在国家生态环境部公示后,全国范围内生效,无需获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同时依据《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附录a2.1 a)1)条款,上述骨龄仪满足豁免监管要求,100cm处,不超过1.18usv/h;请问贵单位:若国家生态环境部公示后,医疗机构使用该设备是否需要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若不要,是否经过培训的儿科医务人员是否可以操作设备?备注:同样的问题本人向四川、江苏、浙江省卫健委咨询后,他们均认为无需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请联系我获取附件。盼望回复。受理回复回复单位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回复时间2021-07-09回复内容您好,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放射管理法规相关规定,该设备经国家生态环境部批准豁免后,无需获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医疗机构使用该设备不需要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该设备操作人员不纳入放射工作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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