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现场监管,高效统筹执法资源!安徽亳州通报第一批典型案例

安徽省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以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为指引,将非现场监管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之一,利用大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等多种非现场监管手段,高效统筹执法资源,实现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严格执法责任、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2021年上半年,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专项行动。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调阅亳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信息系统数据库和视频监控录像发现,亳州主城区周边有7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进行检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7起优化执法方式典型案例分别为:

1.

亳州市某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调阅机动车环保检验信息系统数据库和视频监控录像发现,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9日期间,该公司在对30辆柴油车尾气检测过程中,车辆排放均有明显可见烟度。执法人员立即固定证据,经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对以上30辆柴油车均出具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

2.

亳州市恒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调阅机动车环保检验信息系统数据库和视频监控录像发现,2020年3月31日和4月29日,该公司2号轻柴检测线在检测皖FGXXXX等4辆柴油车时,将强制冷却风机放置在车辆中部,距车辆散热器超出1m。2020年3月27日至10月23日,该公司3号重柴检测线在对24辆重型柴油车尾气检测过程中,车辆排放均有明显可见烟度。该公司对以上28辆车均出具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

3.

亳州市某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调阅机动车环保检验信息系统数据库和视频监控录像发现,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8月4日,该公司在对26辆柴油车尾气检测过程中,车辆排放均有明显可见烟度。执法人员立即固定证据,经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对以上26辆柴油车均出具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

4.

亳州市某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调阅机动车环保检验信息系统数据库和视频监控录像发现,2020年3月27日至5月29日,该公司在对23辆柴油车检测过程中,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强制冷却风机故意吹向车辆尾部,让视频监控拍摄不到排气管尾气排放烟度;未设置移动式摄像头,无法观察到柴油车检测时,采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情况。该公司对以上23辆柴油车均出具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

5.

亳州市某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调阅机动车环保检验信息系统数据库和视频监控录像发现,2020年3月31日至7月31日,该公司对14辆柴油车检测过程中,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的数据库中无被检车辆发动机油温数据,湿度修正系数显示为0;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该公司对以上14辆柴油车均出具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

6.

亳州市某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调阅机动车环保检验信息系统数据库和视频监控录像发现,2020年3月31日至10月19日,该公司对13辆柴油车检测过程中,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的数据库显示,使用加载减速工况法在功率扫描阶段,转鼓的速度变化率每秒超过±2.0km/h,湿度修正系数显示为0;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时,采样探头长度不足400mm,无法保证采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不得低于400mm这一要求;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该公司对以上13辆柴油车均出具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

7.

亳州市福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调阅机动车环保检验信息系统数据库和视频监控录像发现,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5月23日,该公司对3辆柴油车检测过程中,检测仪器参数显示超出气象条件限值,但该公司仍进行检测;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该公司对以上3辆柴油车均出具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

以上7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以上7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柴油车检测线全部实施了查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最高五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案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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