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迎来重磅政策支持

                                             【正文】

2021年7月1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支持浦东新区勇于挑最重的担子、啃最硬的骨头,努力成为更高水平改革开放的开路先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排头兵。

一、浦东和深圳:国家重大战略棋盘上的“双前锋”

(一)从定位和层次上看,深圳为标杆,而上海为引领,二者充当着国家重大战略盘子的“双前锋”角色,如深圳第七次党代会提出2025年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比全国提早10年)、浦东新区十四五规划则提出到2025年要在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方面取得重大进展。

特别是考虑到今年两会通过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明确提出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2050年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浦东新区建设的目标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排头兵,因此高层对浦东新区以及深圳特区的期许是和国家远景目标相契合的。

(二)深圳更加突出自身和创新、重在特色社会主义和对内变革,而上海更强调在现代化经济体系、治理体系、创新等方面与国际全面接轨、更强调对外开放,更好服务全国大局和带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实施。相关表述如下:

1、浦东新区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更好发挥龙头辐射作用。

2、构建国内大循环的中心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战略衔接。

3、在浦东全域打造特殊经济功能区,加大开放型经济的风险压力测试。

4、强化高端产业引领功能,带动全国产业链升级。

5、率先构建高标准国际化经贸规则体系。

6、浦东提出到2025年底,战略新兴产业制造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45%以上(深圳要求2025年底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超过1.50万亿元、占经济总量的比例接近40%)。

(三)进一步往前看,2021年6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这为浦东新区未来开放奠定了法治保障,也意味着在地方立法方面浦东新区与深圳是具有同等地位的。

(四)实际上早在2020年11月12日的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总书记便指出党中央正在研究制定意见。这和海南自贸港(2018年4月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深圳(2020年10月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大会)等地出台大礼包的脉络基本相一致。

(五)按照深圳的政策脉络,后续预计还将有《实施方案》和金融支持类文件等陆续发布,以配合意见的具体贯彻落实。

二、非金融领域的相关要点梳理汇总

相关要点梳理汇总如下:

(一)打造自主创新新高地,为确保全国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多做新贡献

1、加大关键技术研发。具体包括加快建设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加快推进国家实验室建设、布局一批国家科技创新基金,推动超大规模开放算力、智能汽车研发应用创新平台落户,进口环节给予税收等政策支持等。

2、打造世界级创新产业集群。具体包括对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展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合伙制与契约制的所得税穿透至个人)、同长三角地区产业集群加强分工协作、发展更高能级的总部经济等。

2021年7月14日,上海市政府的《上海市先进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以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为引领,大力发展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六大重点产业,打造沿江、沿湾、沪西三条高端产业集群发展带。其中,沿江高端产业集群发展带积极承担国家战略任务,布局芯片、大飞机、船舶海工等关键领域;沿湾高端产业集群发展带,加快重大项目引进和成果产业化,打造全市制造业重要“增量区”;沪西高端产业集群发展带。

3、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改革。

(二)探索开展综合性改革试点,激活高质量发展新动力

1、创新政府服务管理方式,探索试点商事登记确认制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制定浦东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清单,赋予浦东在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方面更大自主权。

2、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积极稳妥推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和整合重组,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3、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后,探索按规划期实施的总量管控模式,深化产业用地“标准化”出让方式改革,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探索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实施以能耗强度为核心、能源消费总量保持适度弹性的用能控制制度。建设国际数据港和数据交易所。

(三)深入推进制度性开放

1、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先行先试。

2、加快共建辐射全球的航运枢纽。

3、建立全球高端人才引进“直通车”制度。

三、与金融领域有关的要点剖析

意见明确提出“支持浦东发展人民币离岸交易、跨境贸易结算和海外融资服务,建设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提升重要大宗商品的价格影响力”。

(一)进一步加大金融开放力度,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1、支持浦东率先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实施路径。

2、支持银行在符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和贸易真实性审核的要求下便利诚信合规企业的跨境资金收付。

3、扩大境外人民币境内投资金融产品范围。

4、研究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等开展人民币外汇期货交易试点(目前的人民币外汇期货均为离岸,主要分布新交所、港交所)。

5、推进金融期货市场与股票、债券等其它金融市场合作,共同开发金融产品和工具。

6、支持浦东发展人民币离岸交易。

(二)建设海内外重要投融资平台

1、支持在浦东设立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试点允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使用人民币参与科创板股票发行交易。

2、支持在浦东开展简化外债登记改革试点,完善外债管理制度,拓宽跨境融资空间。

3、推进在沪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快推进包括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在内的中国债券市场统一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QFII参与中国债券市场。

(三)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和制度

1、研究在全证券市场稳步实施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在科创板引入做市商制度。

2、发挥上海保交所作用,打造国际一流再保险中心。

3、支持上海期货交易所探索建立场内全国性大宗商品仓单注册登记中心,开展期货保税仓单业务,并给予或落实配套的跨境金融和税收政策。

4、建设国家级大型场内贵金属储备仓库。建设国际油气交易和定价中心,支持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推出更多交易品种。

5、构建贸易金融区块链标准体系,开展法定数字货币试点。

6、适时研究在浦东依法依规开设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股权份额转让平台,推动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股权份额二级交易市场发展。

7、支持在浦东设立国家级金融科技研究机构、金融市场学院。

8、支持建设覆盖全金融市场的交易报告库。

(四)健全金融风险防控机制

1、探索与国际金融体系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模式。

2、在现行监管框架下,依法开展金融创新试点活动。

3、建立健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宏观审慎评估和协调联动体系。

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支持类文件(46号文)剖析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亦是国家大战略。除意见外,还有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值得关注。具体看,2009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2012年1月,发改委印发《“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2019年1月,央行、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以及外管局联合发布《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2020年2月,一行两会一局和上海市政府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银发〔2020〕46号)。

这里重点讨论下46号文:

(一)支持临港新片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重点产业

1、推动理财公司在上海设立专业子公司,投资临港新片区和长三角的重点建设项目股权和未上市企业股权。

2、鼓励保险机构投资科创类投资基金或直接投资于临港新片区内科创企业。

3、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上海设立AIC,试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上海设立专业投资子公司,参与开展企业重组、股权投资、直接投资等业务。

4、支持金融机构和大型科技企业在区内依法设立金融科技公司,积极稳妥探索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

(二)促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1、对于符合条件的临港新片区优质企业,区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直接办理外商直接投资、跨境融资和境外上市等业务下的跨境人民币收入在境内支付使用。

2、在临港新片区内探索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账户,探索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集中开展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资金按实需兑换,对跨境资金流动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

3、在临港新片区内试点开展境内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

(三)扩大金融业高水平开放

1、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上海设立理财子公司,试点外资机构与大型银行在上海合资设立理财公司,支持商业银行和银行理财子公司选择符合条件的、注册地在上海的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2、支持外资机构设立或控股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在上海落地。推进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在上海率先落地。

3、对境外金融机构在上海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成熟一家、批准一家。鼓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上海设立专业资产管理子公司。试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股境外资产管理机构等在上海设立的理财公司。探索保险资金依托上海相关交易所试点投资黄金、石油等大宗商品。

4、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集团在上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鼓励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全球或区域资金管理中心等总部型机构。

5、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的资金管理中心,经批准可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允许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注册的融资租赁母公司和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

(四)促进人民币金融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中心建设

1、进便利境外投资者备案入市,逐步推动境内结算代理行向托管行转型。

2、发展人民币利率、外汇衍生产品市场,研究推出人民币利率期权,进一步丰富外汇期权等产品类型。

3、优化境外机构金融投资项下汇率风险管理,便利境外机构因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头寸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

4、研究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国际金融市场法律制度对接效率,允许境外机构自主选择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中国证券期货市场(SAC)或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ISDA)衍生品主协议。

(五)推动金融机构跨区域协作

1、提升长三角跨省(市)移动支付服务水平,推动长三角公共服务领域支付依法合规实现互联互通。

2、积极推动长三角法人银行全部接入合法资质清算机构的个人银行账户开户专用验证通道,对绑定账户信息提供互相验证服务。

3、强化长三角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项目规划、项目评审评级、授信额度核定、还款安排、信贷管理及风险化解等方面的合作协调,探索建立长三角跨省(市)联合授信机制,推动信贷资源流动。支持商业银行为长三角企业提供并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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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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