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异地施工预缴税款规定(2020年8月)
咨询:我司是分包方,承包了建筑公司的一项异地施工项目,请问需要异地预缴税费吗?如果需要预缴,需要办理什么手续?预缴什么税费呢?
回复部门: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时间:2020-08-14
回复内容:您好,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的税(费)如下:
一、增值税
(一)预缴方式
1.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收到预收款: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2)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不需要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收到预收款: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2)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计税方式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注: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为预缴的增值税税额,税率为7%(市区)、5%(县城、建制镇)或1%(其他)
平潭: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4﹞144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为预缴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即区各个组团规划图内)的,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流水试点镇规划图范围内的,适用税率为5%;纳税人不在市区、流水试点镇的,适用税率为1%。
注: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闽财税〔2019〕5号)
三、教育费附加
计税依据为预缴的增值税税额,费率为3%
注: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闽财税〔2019〕5号)
四、地方教育附加
计税依据为预缴的增值税税额,费率为2%
注: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闽财税〔2019〕5号)
五、印花税
(一)查账征收: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1.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征收。
2.购销合同:除泉州、漳州、龙岩外,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征收;
泉州按购销金额*20%的万分之三征收;
漳州按购销金额*30%的万分之三征收;
龙岩不再征收。
(二)核定征收:我省范围内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所应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机构所在税务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外出经营时,应出具税务机关印花税核定《税务事项通知书》;对未出具印花税核定《税务事项通知书》或者不属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外出经营税务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注: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闽财税〔2019〕5号)
六、个人所得税
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企业所得税
建安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国税函﹝2010﹞156号)
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跨市、县、区,下同)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6号)
注: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业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项目实际经营收入可扣减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
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业企业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扣减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
八、水利建设基金
(一)平潭、龙岩:对异地施工的建安企业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二)福州、宁德、莆田、泉州、漳州、三明、南平:对异地施工的建安企业按照项目经营收入的0.09%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1.泉州:对异地施工的建安企业按照项目经营收入的0.09%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丰泽区(城东街道、华大街道除外)、鲤城区、南安市(南安市城区内由顶溪美沿河滨路、西溪路至印刷厂;溪美镇的莲塘、贵峰、崎峰、帽山、象山、露江村;美林镇的美林、梅亭、李东、西美、洋美村;丰州镇的杏埔、玉田、金三、西山、四甲、长福、山美、霞美、四黄、旭山、丰富、桃源西华等二十四个村)。惠安、泉港、永春、石狮、经济技术开发区、晋江、台投区、安溪、德化、洛江不收。
2.漳州:对异地施工的建安企业按照项目经营收入的0.09%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根据漳政综﹝2019﹞19号规定,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凡在芗城区、龙文区、漳州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江海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缴费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按江海堤防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缴费人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缴纳,其中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流转税额0.9‰征收。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工业企业和物流企业暂停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漳州其他各县(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可参照执行。
3.莆田:对异地省内施工的建安企业按照项目经营收入的0.09%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省外施工的建安企业未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4.福州:根据《福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在闽江下游福州市区江海堤防工程保护区域内注册登记(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琅岐经济区以及晋安区的王庄、茶园、象园街道、鼓山、岳峰、新店镇)的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论其隶属关系,均应按规定缴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并按《关于印发<福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榕财农﹝2018﹞5号)规定,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统一委托税务部门征收,政策的解释由福州市财政局和福州市水利局共同解释。
5.三明:建宁、宁化、梅列、三元、沙县、明溪按0.09%征收。
大田、清流、将乐、泰宁未征收。
三明市市局第一税务分局:高速、高铁的异地建安未征收,其他按0.09%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注:在预缴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水利建设基金。(财税〔2016〕12号)
九、代扣代缴资源税(砂石)
(一)福州、泉州、漳州、莆田、龙岩、平潭不征收。
(二)宁德、三明:部分县(市)征收,具体需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南平:收购未税矿产品,对不能够提供购入应税矿产品进项发票的纳税人,采用代扣代缴管理。
对在南平市范围内收购未税砂石料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核定计税比例的征收方法。
注: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闽财税〔2019〕5号)
文章来源:http://fujian.chinatax.gov.cn/gzcy/nszx/detail.htm?id=54091
2019年7月份的解读——
建筑业异地预缴常见问题大汇总 <厦门税务>
1.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余额确认是否超过10万还是扣除前的金额确认?
答: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指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如提供建筑服务,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额确认销售额,以及判断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0万元免税政策。
2.一个建筑企业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不超10万,但是月总销售额超10万,以哪个为标准?
答: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
3.A企业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7月在异地从事建筑工程,7月份收入12.8万元,请问当月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和第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A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企业,7月份收入没有超过30万元,当月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如果A公司7-9月在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收入超过30万元,应按建筑工程收入全额预缴增值税;如果7-9月未超过30万元,仍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4、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判定建筑企业预缴税款时实现的销售收入是多少?纳税人需要自行据实判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纳税人,在预缴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纳税人应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在该表格中“填表人申明”栏签字确认。税务机关参照《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判定预缴的月销售额。
5、按照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度申报,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在预缴地预缴增值税,但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预缴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