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引用法律中的条款项目?

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所以,在使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

因此,弄懂法律规范中条、款、项、目的含义并正确使用是大有益处的。

法律条文条款项目

  一、“条”

  法律规范的“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

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

  法律规范条文的适用,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

关于条的数目的书写应使用中文,如《立法法》第十条。

不能使用阿拉伯数字,不能写成《立法法》第10条。

  二、“款”

  “款”是“条”的组成部分。

“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

  “款”的适用。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关于引用款时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

如《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不写作《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2款。

  

三、“项”

  一般来讲,“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

如《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该条中的(一)、(二)、(三)......(十)等就是该条的十个项。

该十项是对前段文字中“下列事项”的说明。所以,含有项的法条,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应的文字表述。

  “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

如上所述,各项前都冠以(一)、(二)、(三)、(四)等数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

  “项”的适用。对含有项的法条,适用时应当适用到项。

如果不适用到项,有适用法律不正确之嫌。

  四、“目”

  “目”隶属于项,是法律规范中最小的单位。

如《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这五种情形,就是该项的五个目。

  “目”的特性与作用与“项”相似,不同的是项对条或款的列举式说明,而“目”是对项的列举式说明。

项的前面冠以中文数字加括号,而“目”的前面则冠以阿拉伯数字,并在阿拉伯数字后加点(在具体引用法条的目时,只注明阿拉伯数字,无须加点)。

  “目”的适用。

如果某个法条或款的内容有“项”,而“项”下还有“目”的,在适用法律时就应当适用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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