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告过故宫 | 邱小石·早茶夜读
之前讲过一个故事“我去过故宫”(点击查看),今天接着讲下去。前文说到,1995年我们在故宫销售导游图,三个月左右就被赶出故宫,之后不久,故宫自己卖起了一模一样的导游图。我哥(邱化桥)决定告故宫侵犯了我们的知识产权,为此委托了京城大律师李京生。李京生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华盛顿乔治城大学访问学者,主要业务领域就是知识产权。2003年,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了李京生律师的著作《我为你辩护》一书,仔细描述了这一案件的全过程,从中可大致了解二十多年前我国的法治环境和知识产权领域模糊不清的状况。1、故宫仿制导游图销售,显然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相应的条文规定,不好追究;2、我们的导游图既是美术作品,也是具有导游功能的工业产品结合的新设计,但没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不会得到专利法的保护;3、是不是侵犯了著作权?要研究研究。导游图主要功能是标注景点,引导游客,其独创性在哪里?画得一样就侵权,画得不一样还是故宫吗?它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吗?如果故宫侵权,是抄袭?剽窃?还是侵犯了改编权?这一连串问题都没有明确的答案。李律师组织了多位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会诊,有老师,有行政官员,也有律师。令人失望的是,大家都说不清楚。但一位大学老师的意见给了李律师启发:“故宫你可以画,人家也可以画,而且结构和布局上具有惟一性,不能随意改变,否则就不是故宫了。但是云纹和印章可没有惟一性,可以画也可以不画,可以这样画也可以那样画,我们要把眼界放开一点。”案件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辩论时,李律师说到:在“导游图”创作以前,表现故宫的作品很多,摄影、雕塑,也有绘画。但像原告这样表现故宫的作品尚属首创……“导游图”是以其独创的故宫全景(焦点透视和散点透视结合)+云纹(使故宫与外界融为一体)+留白盖章(现场加盖清帝二十五宝玺)的“三位一体”的表现形式……体现了“导游图”的独创性,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的侵权作品是对“三位一体”形式的照搬,被告也不能举出“三位一体”形式除“导游图”之外表现故宫的先例,其创作不具有智力劳动的特征。一般智力健全的人看了“导游图”和侵权作品,便会不假思索地立即反应两件作品的相似和相同……还利用原告出资购置的的桌椅柜台等设备销售侵权作品……最戏剧性的一幕出现在法庭辩论即将结束的时候,这是李律师准备的一枚炸弹。在庭审辩论之前的取证过程中,李律师和邱化桥拿着导游图,在故宫一路走一路将图与实景对照,希望能发现点什么。当走到慈宁宫的时候,李律师发现导游图上慈宁宫的南墙一左一右缺少两个小门。没有这两个小门,慈宁宫的东西厢房就进不去也出不来。显然这是个疏忽。而侵权作品也没有画这两个小门……李律师道出这一事实,被告方完全没有了招架之力。庭审结束,李律师觉得我方一直处于攻势,这与我们旁听人的感觉一致。大家对结果都很乐观。但是呢,从这以后,案件审理就进入了漫长的“休眠期”。打探到的消息,也从“没问题”到“争议比较大”,最后“侵权不好认定”。李律师和主审法官有过一次坦诚的谈话,法官告诉他,他开始也是倾向于定侵权的;这个案子的陪审员也倾向于我们,他握着李律师的手说:“不要轻易放弃。“案件越拖越久,一个客观技术问题使这个尚未定论的案子搁浅了——邱化桥的公司因为没有继续经营,没有参加工商局年检,营业执照失效,原告主体已经不存在了。一个风和日丽的周末,李京生律师带着儿子游故宫。当他们来到太和门,故宫的导游图仍在销售,导游图还被印在了丝巾上,仍然采用了”三位一体“的形式。不过宝玺是印制上去,而不是现场加盖的。李律师注意到,买了图的人会立即把图展开,对照着确定自己所在的位置,指点、赞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