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租借业务管理办法来了!

9月30日,为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黄金租借业务,维护黄金市场秩序,防范黄金市场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黄金租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重要的一个条款,金融机构之间的黄金租借业务,比照同业借款或者同业存款进行管理。黄金租赁服务本身也是金融机构间同业业务非常重要的一种展业形态;注意一旦属于同业业务,资金流向不做穿透核查,和同业存款比必须开立同业结算账户。参考同业借款的如果是银行同业之间仍然不能突破1年的期限限制。因为同业借款可以是一年,但是同业存款和其他同业融资业务只能1年。同业借款一般是指银行给其他非银的同业借款,这里黄金租赁虽然可以参考但不能突破期限。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黄金租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黄金租借业务,维护黄金市场秩序,防范黄金市场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金租借业务,是指一方通过黄金账户将黄金借给另一方,并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费率(利率或者租赁费率),收回等量黄金或者等值货币资金及孳息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黄金账户是指用以记载黄金持有人所持黄金重量、价值和权益变化等情况的簿记系统。

黄金租借业务的账户服务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提供,其他机构不得为黄金租借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

第四条 金融机构之间的黄金租借业务,比照同业借款或者同业存款进行管理。

除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借出黄金。

非金融机构借入方应当为涉金企业。涉金企业是指生产黄金、在生产中需要使用黄金的企业。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借出黄金时,借前的授信管理、借后的用途监测管理等比照贷款进行,同时应当做好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全流程的风险管理。

持有金融牌照的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人)运用受托黄金资产开展黄金租借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金融机构自身开展的黄金租借业务应当纳入资产负债表进行管理。

资产管理人运用受托黄金资产开展的黄金租借业务,应当与资产管理人的自营业务分账管理,单独核算。

第六条 黄金租借费率和期限由租借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孳息可以黄金或者货币资金的方式支付。

第七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可以为黄金租借业务提供黄金实物登记托管、黄金过户等服务。

上海黄金交易所在提供黄金账户、黄金实物登记托管和过户等服务时,应当保证所托管的黄金实物品质、重量等与黄金账户中记载的要素相一致。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黄金租借业务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自身开展黄金租借业务,作为资产管理人运用受托黄金资产开展黄金租借业务,由其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进行备案。

其他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自身开展黄金租借业务,作为资产管理人运用受托黄金资产开展黄金租借业务,向其法人注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以上分支机构进行备案。

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开展黄金租借业务,作为资产管理人运用受托黄金资产开展黄金租借业务,向其法人注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以上分支机构进行备案。

金融机构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关于开展黄金租借业务的报告、黄金租借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监管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人、上海黄金交易所应当于每月前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上月黄金租借业务开展以及相关实物托管情况。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建立黄金租借业务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黄金租借业务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一条 黄金租借业务应当符合黄金市场、黄金进出口及外汇管理、资产管理业务、支付清算结算、征信管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黄金租借业务进行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新开展的黄金租借业务,包括黄金租借存量业务到期后续作的业务,适用本办法。

《黄金租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近几年,黄金租借业务的发展受到业界的关注。据市场主体反映,这项业务在促进产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希望管理部门进行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职过程中也发现有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的地方。基于以上情况,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黄金租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和居民财富的不断增加,我国黄金生产和消费能力也在不断提高。据中国黄金协会统计,截至2020年,我国黄金产量连续十四年居世界第一位,黄金消费量连续八年居世界第一位。

与黄金产业发展相适应,黄金租借业务的发展也取得积极进展:期限结构不断完善,参与主体日益多样化,目前已涵盖产金用金企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初步形成了以上海黄金交易所为平台的实物登记托管服务体系。

实践证明,黄金租借业务在拓宽产金用金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丰富企业风险管理工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制度不健全、金融机构记账不统一等问题。

二、基本原则

《办法》在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办法》的制定立足于服务实体经济,有利于产金用金企业利用这一工具发展自己的生产,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利用这一工具为实体经济服务,满足产金用金企业的合理需求。

二是促进业务规范发展的原则。把握黄金兼具商品和货币双重属性这一特点,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黄金租借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与其他管理制度相衔接,补齐制度短板。

三是防范化解风险的原则。按照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的总体要求,《办法》的制定应有利于产金用金企业利用这一工具管理对冲生产经营风险,强化金融机构对这项业务的风险管理。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对黄金租借业务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规范对象。

二是明确黄金租借业务账户服务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提供。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黄金有货币属性,同时与当前黄金租借业务的登记托管体系相一致。

三是金融机构之间的黄金租借业务是以黄金为标的开展的同业业务,因此《办法》明确金融机构之间的黄金租借业务,比照同业借款或者同业存款进行管理。

为使黄金租借业务更好地服务产金用金企业,《办法》规定只有一些生产黄金的企业如进行黄金精炼的企业、以及在生产中需要使用黄金的企业,才能借入黄金。

四是为使金融机构加强对黄金租借业务的风险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将自身开展的黄金租借业务纳入资产负债表进行管理。为保证委托人的资产安全及合法权益,《办法》规定资产管理人对运用受托黄金资产开展的黄金租借业务,应当与其自营业务分账管理,单独核算。

五是明确上海黄金交易所可以为黄金租借业务提供黄金实物登记托管、黄金过户等服务,要求其在提供这些服务时,应当保证所托管的黄金实物品质、重量等与黄金账户中记载的要素相一致。这是为了与当前上海黄金交易所为黄金租借业务提供实物登记托管等服务的实际相一致。

六是按照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同时为履行好监督管理黄金市场的法定职责,《办法》明确对黄金租借业务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七是明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建立黄金租借业务信息共享机制,目的是为了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对这一业务的沟通协商,同时利于各部门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

八是明确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黄金租借业务应当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做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黄金具有货币属性,同时也利于金融机构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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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一.2021年信贷投向和行业风险识别与防范 
1.1 宏观经济分析
1.1.1 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1.1.2 波特五力分析法
1.2 房地产行业分析及审查要点
1.2.1 房地产行业风险及授信审查要点
1.2.2 我国房地产行业风险分析
1.2.3 影响我国房地产行业风险的主要因素
1.2.4 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查八大要点
1.2.5 小结
1.3 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审查与风控
1.3.1 商业银行向政府融资平台投融资的合规性审查
1.3.2 财金23号文对商业银行向国有企业投融资的影响
1.4 新兴行业分析及审查要点
1.4.1 新兴信息行业---通信技术
1.4.2 新兴信息行业----物联网
1.4.3 新兴信息行业----云计算
1.4.4 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1.4.5 新兴产业行业风险分析
1.5 行业调查报告撰写
1.5.1 调查报告撰写步骤
1.5.2 主要评价指标
1.5.3 小结
 二.商业银行信贷全流程风险防范 
2.1 课程引入
2.1.1 案例导入
2.1.2 违法发放贷款罪主要表现形式
2.1.3 监管处罚案例
2.2 信贷全流程主要风险点防控
2.2.1 一般信贷业务流程图
2.2.2 信用等级评定,统一授信
2.2.3 贷款申请与受理
2.2.4 贷前调查
2.2.5 贷款审查
2.2.6 贷款审批
2.2.7 签订贷款合同
2.2.8 贷款发放
2.2.9 贷款支付
2.2.10 贷后管理
2.2.11 贷款收回
 三.贷后管理操作与风险预警监控 
3.1 案例引入
3.2 贷后管理框架体系
3.2.1 贷后管理为什么主要
3.2.2 贷后管理的重心
3.2.3 贷后管理体制
3.3 贷后操作检查要点
3.3.1 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
3.3.2 贷后检查
3.3.3 贷后监测与预警
3.3.4 信贷资产质量分类
3.3.5 贷款本息到期后处理
3.3.6 不良贷款管理
3.3.7 信贷档案管理
3.3.8 贷后风险预警实务
3.3.9 尽早识别风险预警信号
3.3.10 构建风险预警体系
3.3.11 构建风险先行指标和预警信号体系
3.4 预警监控案例展示
 四.民法典背景下不良贷款清收方法及实操案例
4.1 清收不良贷款总体思路
4.2 清收处置不良12种方法、经典案例、实战操作
4.2.1 第一种方法:常规催收不良贷款
4.2.2 第二种方法:加固减退清收化解不良贷款
4.2.3 第三种方法:授信重组转化不良贷款
4.2.4 第四种方法:依法清收不良贷款,重点做好14个方面工作:
4.2.5 第五种方法:以物抵债清收不良贷款
4.2.6 第六种方法:呆账核销
4.2.7 第七种方法:单户转让不良贷款债权清收
4.2.8 第八种方法:超前识别和清收潜在不良贷款
4.2.9 第九种方法:利用互联网渠道,加快处置不良方法
4.2.10 第十种方法:批量处置不良贷款。批量转让概念和原则,可转让不良范围和标准,转让规模,操作流程,工作重点,优劣势分析。
4.2.11 第十一种方法:不良贷款债转股。债转股模式,条件和标准,债转股种类,债转股定价,退出三种模式,债转股案例,债转股现状、规模、分布结构。
4.2.12 第十二种方法: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概念,特点,发展过程,操作流程和步骤,难点与对策。
4.3 企业逃废银行贷款五种模式及10个对策
4.3.1 企业逃废银行贷款五种模式
4.3.2 企业逃废银行债务原因和标志
4.3.3 银行防控企业逃废债应采取的10个办法
4.4 清收工作常遇81个问题及对策
4.5 处置不良资产应注意的四个方面事项
4.5.1 处置不良贷款避免新增加十个方面风险
4.5.2 注意六个方面事项,保护好自己
4.5.3 正确处理市场化处置和自主清收的关系
4.5.4 正确处理存量化解与源头治理的关系
 五.消费类、个贷类不良资产投资与处置 
5.1 市场现状
5.1.1 消费类不良:汽车金融、消费金融、网络贷款
5.1.2 个贷类不良: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个人经营
5.2 投资前景
5.3 政策解读
5.4 资产的获取
5.4.1 消费类不良资产
5.4.2 个贷类不良资产
5.5 处置痛点
5.6 处置方法
5.6.1 以物抵债
5.6.2 司法处置(清收):诉讼、谈判催收
5.6.3 批量转让、打包:银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试点实施方案要点解读
5.7 主要供应来源及需求交易方式分析
5.8 投资处置业务链条的搭建
5.8.1 交易结构与资金募集
5.8.2 银行、AMC合作
5.8.3 处置服务商的选择
5.9 其他常见风险与应对方式
 六.地产债权类项目风控核心要点及问题资产处置案例 
6.1 监管动态及趋势分析
6.1.1 热点话题
6.1.2 监管动态
6.1.3 违约趋势
6.2 项目风险预警信号
6.2.1 筛选维度
6.2.2 方案设计
6.2.3 预警信号
6.3 信托参与不良的模式
6.3.1 信托结构特点
6.3.2 信托相关法规
6.3.3 信托参与模式
6.4 问题资产处置案例
 七.信贷视角下财务报表分析 
7.1 财务报表基础知识
7.1.1 三大财务报表概览
7.1.2 资产负债表解读
7.1.3 利润表解读
7.1.4 现金流量表解读
7.2 信贷视角财务分析
7.2.1 财务分析理念
7.2.2 主要财务指标解读
7.2.3 杜邦分析模型
7.3 财务舞弊识别
7.3.1 财务舞弊手段
7.3.2 财务舞弊识别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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