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区域创新一体化发展的四大趋势及其启示

加快推动区域创新一体化发展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不断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由之路。近年来,旧金山湾区、波纽华城市群等为代表的先进创新区域在全球创新网络中加快崛起。研究这些区域的创新一体化发展情况可以发现,以创新中心城市为中枢和引擎,区域内不同城市围绕创新链、产业链高度分工协同,以规划和制度协同持续加强区域创新体系整合完善,正成为区域创新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趋势。充分借鉴国外创新先进区域发展的成功经验,有助于帮助破解当前长三角科技创新发展一体化中的瓶颈和难点。

城市群日益成为区域创新
一体化的最主要集聚形态

1.城市群成为全球区域创新的主要承载者

随着城际快速交通体系的完善和创新网络的复杂化发展,以地理空间上横跨数百公里的“区域多中心城市复合体”为主的创新一体化形态越来越成为世界上高水平创新集群的主要载体。创新型城市群往往以全球创新中心城市或科技创新辐射带动功能强的大城市为核心,以分布于周边城市的高新技术产业带为辐射范围,形成科技创新功能互补、分工合作、经济联系密切的区域。比如,我们熟知的美国东北部大西洋沿岸城市群、五大湖城市群、日本太平洋沿岸城市群、英伦城市群、欧洲西北部城市群等世界五大城市群,近年来均呈现出十分强劲的创新集聚乃至一体化发展特征。
2.城市群成为全球科技创新的主要策源地

高度一体化的创新型城市群已形成了资源集聚、体系整合、利益共享的创新共同体,正在以一个整体的形象和规模,成为全球科学前沿领域的引领者,重点产业技术创新的主要研发者,全球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配置者。这些区域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竞争力,通过发展规划的不断完善、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产业的分工协作等迅速崛起,成为各国参与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全球竞争的主要力量。如美国旧金山湾区、波纽华城市群、日本东京湾区等,都已经成为全球高端科技创新人才、创新资本的主要集聚区和科技前沿突破、产业创新策源的蓬勃涌现地。

一体化中有分工、分工中有协同成为区域

创新体系明确各自功能定位的主要趋势

1.区域一体化创新体系形成明确的功能分工格局

发达国家的成熟创新区域普遍形成了涵盖多个城市、行政地区的区域创新功能分工协同格局。如纽约都市圈、东京都市圈形成了明显的中心—外围城市功能分工格局,即核心城市纽约、东京以创新策源、资源配置为主,外围城市以高水平制造为主。伦敦都市圈形成了伦敦以金融投资、知识服务为主,牛津和剑桥以科研为主,伯明翰以制造技术创新和应用为主的分工格局。这种既分工又协同的区域创新一体化模式充分发挥了各城市创新禀赋,有利于通过优势互补提升创新竞争力及创新效率。
2.区域一体化创新体系内部日益紧密协同并深度融合

在成熟区域的创新功能分工格局中,由区域内研究型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等紧密联动形成的创新网络超越城市的边界,通过技术、经济等多元协作关系融为一体。如坐落于旧金山湾区南部帕罗奥多市的斯坦福大学,其科研成果转化和师生创新创业不但促进了硅谷的发展,而且对于整个湾区都起到重要的带动作用。区域创新体系的一体化深度融合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加快融合,也有利于创新成果在区域内的快速辐射和应用迭代。在发达国家区域创新体系一体化协同发展的过程中,既有市场驱动的自然优势分工促进,也有区域地方政府、科技和产业部门的积极推动。

中心城市在区域一体化创新
体系中发挥愈发明显的核心作用

1.中心城市在区域创新体系中的带动作用更加抢眼

近年来,全球范围“科技回归都市”的新浪潮兴起,纽约、伦敦、东京等国际大都市在科技创新网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上升,并带动其周边区域加速崛起成为全球创新高地。在最近10年的全球创新区域竞争中,各项国际指数排名显示:以国际大都市为核心的城市群,如纽约城市群、伦敦城市群、东京城市群,其创新水平显著胜过均衡发展的城市群,如五大湖城市群、欧洲西北部城市群等[1]在区域内部,核心创新功能则进一步向中心城市集聚,如纽约在波纽华大区中的创新核心作用进一步上升,已超过传统的高科技城市波士顿,成为高水平前沿科技和高技术创业企业最为密集的聚合地。

2.中心城市不断强化不可替代的区域创新枢纽地位

中心城市引领区域创新的独特优势主要在于全球顶尖技术、人才、金融和信息的高度集聚,形成了区域一体化创新体系中不可替代的“核心引擎”。如纽约“硅巷”和华尔街相距只有1.5公里、伦敦东区科技城和伦敦金融城相距只有1公里,这种创新核心区和金融核心区紧密相依的“双核联动”布局成为区域创新的强劲动力源。一项面向全球科技行业领袖开展的调研结果显示,纽约、北京、东京、伦敦等中心城市在科技投资和信息枢纽方面的优势将使这些城市成为未来科技创新的源头引领者,并在带动区域创新中发挥更为显著的作用[2]

愈来愈重视推动相关制度框架

战略规划的一体化协同与整合

1. 强化一体化制度框架建设,为区域内部创新合作提供统一规范

纽约都市圈内各市、州政府之间依据联邦宪法“契约”条款[3],通过缔结“州际契约”(Interstate compacts)来保障创新协同的良好运行。州际契约具有超越州法律的效力,缔约州必须严格遵守他们所签订协议条款的约束,“州际契约”在推进州际公共项目执行、实现跨州公共事务联合治理以及州与州之间协调关系的重要方面,如税收分配、劳动就业、环境保护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不同市、州政府之间的“管辖权共享”,为都市圈内部的科技创新合作有序运行提供了良好的规制基础(注:关于税收分配和利益共享机制方面,系列专报后续还有单独的专题研究)。又比如,东京都市圈建立了一年一度的“七都县首脑会议”制度,以共同应对地方发展和地方间协调的问题。
2. 强调一体化战略规划制定,为区域创新协同发展提供总体导向

为了促进创新型区域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发展,打造在全球创新竞争中赢得优势的“增长极”,相关政府更加重视从制度、政策、利益机制等方面制定区域创新一体化的区域战略规划。如纽约都市圈组建了跨州协调的非政府组织——纽约区域规划协会(Regional Plan Association,RPA),在各市、州政府支持下专门从事纽约湾区的跨区域规划协同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区域发展和治理进行科学研究并提出规划意见,二是协调不同地方政府间以及政府与公众间的意见分歧,三是推动区域规划和公共政策的落地实施及监督,尽可能保证总体方向一致、具体实施协同。
纽约区域规划协会(RPA)组织架构示意图

几点启示与建议

1.进一步明晰和优化长三角城市群的创新功能分工定位
与全球高水平创新区域相比,目前长三角在城市群创新功能的合理分工、紧密协同方面还不够明确。建议未来发展中要进一步强化、充分发挥上海科技创新策源中心、科技金融中心、科技人才高地和科技对外开放枢纽、科技区域辐射中枢的功能;促进长三角各省市结合自身禀赋基础,进一步完善具有地方特色的创新承载功能,在科研、产业、服务等方面形成自身独到优势,积极融入并支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推动长三角科技创新一体化发展形成优势互补、链条联动的新格局。
2.建立健全长三角高质量发展样板区协同机制
在长三角创新经济体系发展中,目前仍存在较多的配置不合理、低效竞争、重复发展等问题。建议长三角围绕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加快推进科创总部—功能园区体系联动发展,以一体化的思路和举措打破省市利益壁垒,完善区域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共建、资源互通、成果共享等合作机制加快建设国际化的长三角创新要素市场,促进具有全球引领力、竞争力的长三角一体化创新型经济加快培育发展。
3. 探索长三角科技创新一体化推进的顶层设计和制度框架“一揽子方案”

目前长三角保障区域创新合作的制度化水平仍较低,建议加快推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一体化发展规划编制,聚焦基础研究、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等方面,推进省市创新协同体制机制改革,促进长三角一体化和国际化的创新规则体系建设,探索形成跨省市协同创新的顶层制度框架,鼓励各省、市在一体化制度框架下自主签订具有行政约束力的治理“协议”,充分满足并激发地区、机构、企业之间自主开展创新合作的需求渴望和动力活力。

1.数据来源主要包括2thinknow《全球创新城市指数》、科尔尼《全球城市指数》、森纪念财团《全球城市实力指数》、KPMI(毕马威)《全球科技创新报告:全球科技创新中心》等。

2.参见KPMI(毕马威)《颠覆性公司和商业模式》报告,2019年3月。

3.The Compact Clause,美国联邦宪法第10条第1款。

本文来源于2020年第18期《研究与建议》,系《长三角科技创新一体化发展系列研究》中的第一篇。系列研究总执笔:于新东,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授、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副所长(岗位培养)。专题执笔:王雪莹,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常静,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创新政策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陈秋萍,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研究实习员。文章观点不代表主办机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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