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卷是一门大学问:刑事律师在阅卷中如何快速有效地抓住重点?

导读:阅卷是律师开展刑事辩护工作的基础,也是律师全面了解案情的必要工作。如何在阅卷过程中有效抓住重点?如何阅卷才能使刑事辩护工作事半功倍?这是律师需要思考的课题。本文从总体和细节两个方面出发总结出刑事律师的阅卷原则和阅卷技巧。
刑事律师在阅卷过程中需坚守三个原则:1.阅卷需为后续的质证、辩护服务;2.以《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对案卷材料进行审阅;3.在形成初步的阅卷笔录之后,需再补充阅卷两到三次,完善阅卷笔录,查漏补缺。
在阅卷技巧方面,笔者认为,任何技巧都需建立在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之上,离开专业基础谈技巧并不能真正做到有效阅卷,具体需根据不同刑事证据种类和证据审查规则,从形式要件和实质内容两方面进行审查摘录。

一、阅卷原则
(一)律师阅卷需为后续的质证、辩护服务
阅卷不仅仅是为了了解案情,更重要的是在阅卷过程中形成总体的质证思路和辩护思路。因此,律师不能盲目阅卷。阅卷工作应该为后续的质证工作、辩护工作服务,要有目的、有规划地进行。
1.开展阅卷工作之前,律师不仅应当熟悉涉案罪名及构成要件,还应当了解成立该罪名需要哪些事实支撑、哪些证据支撑、各类型的案件有哪些基本特征等。对于涉及到某些行业的经济犯罪案件,还应当了解特定行业的特点、经营模式、交易模式、业务流程等等。例如,我曾在《刑事律师谈涉“炒期货、炒外汇”诈骗案件中的关键辩护要点》一文中归纳了涉嫌炒期货、炒外汇诈骗犯罪案件的8个基本特征,包括虚构身份诱导投资、以分析师名义提供投资建议、反向带单、收取高额手续费、发送虚假盈利图、隐瞒对赌关系、放大投资杠杆、设置止盈止损、行情数据能否被操控等。如果律师遇到这类型的刑事案件,在阅卷过程中,应当重点审阅案卷材料是否存在能证明上述行为、事实的证据?都有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并将这些证据的形式、内容重点摘录下来,以便后续质证工作、辩护工作的开展。
2.开展阅卷工作之前,律师应当熟悉各类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则,如果不熟悉这些规则,那么阅卷将是盲目的、无效的。刑事证据有8种类型,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律师需要对上述八类刑事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则烂熟于心,在阅卷过程中才能迅速辨别非法证据、瑕疵证据、孤证、不具备证据资格的证据、证明力较弱的证据以及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进而将这些关键内容重点摘录下来。质证和辩护时只需要查看阅卷笔录即可,不需要再重新一遍遍翻阅浩如烟海的案卷材料。有些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往往有几百本卷宗材料,如果在阅卷过程中没有目的和规划地去梳理,只是盲目地摘抄一些自认为是重点的内容,那么阅卷将会成为一项形式化的工作,走个过场,自欺欺人,并不能真正指导后续的质证和辩护。盲目阅卷会导致后期质证的工作量大大增加,在遇到一些问题时再从繁杂的案卷材料中去寻找、比对。如果涉案事实简单,案卷材料较少,以这种方式进行阅卷或许对辩护效果不会有太大影响。但如果案件疑难复杂,卷宗材料有上百本的时候,盲目阅卷就容易导致质证思路和辩护思路混乱,甚至遗漏一些关键内容,进而影响辩护效果,损害当事人权益。
(二)以《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对案卷材料进行审阅

1.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介入的刑事案件,应以《起诉意见书》为导向,一审阶段介入的刑事案件,应以《起诉书》为导向,针对性地对案卷材料进行审阅。《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提炼了整个案件的指控事实、指控理由、法律根据等内容,是整个刑事诉讼的核心部分,而卷宗材料是公安、检察院“指控事实”的证据支撑。因此,律师在审阅案件卷宗材料时,应当以《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为核心,逐句核对每一项指控事实是否都能在卷宗材料中寻找对应的、相关的证据,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中罗列的关键事实、证据作为阅卷的重点。
2.我国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刑诉解释》对“综合全案证据”作了解释,即“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诉解释》将原来“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修改为“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2014年开始,最高法、最高检也在其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多次提到“完整证据链”,说明在司法实务中,“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正在成为衡量“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核心指标。什么是完整的证据链呢?北大法学院的陈瑞华教授提到:“主要是指两个以上具有独立信息来源的证据,对各自真实性、可靠性作出验证”。也就是说,完整证据链包括至少两项独立来源的证据。
因此,在阅卷过程中,除了核对每一项指控事实是否都能在卷宗材料中寻找对应的、相关的证据以外,还应当重点关注卷宗材料中支撑每一项指控事实的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以此掌握控方的证据体系,发现这一证据体系的缺陷和漏洞,同时也有助于发现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在制作阅卷笔录、摘录重要证据时,还应对这些重要证据的来源进行标记,简单注明该证据指向哪项指控事实。
(三)在形成初步的阅卷笔录之后,需再补充阅卷两到三次,完善阅卷笔录,查漏补缺
在形成初步的阅卷笔录之后,需再对案卷材料以及阅卷笔录进行全面梳理、比对。在了解案件材料整体情况的同时,也要筛选出案卷中的关键证据,查漏补缺,将一些重要的、没有摘录的内容进行补充摘录。
在补充阅卷过程中,不仅要善于发现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材料,也要注意发现那些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材料或者线索。例如,在涉嫌炒期货、炒外汇的诈骗犯罪案件中,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提到不存在操纵后台数据的情况;被害人陈述其在平台上炒期货、炒外汇是出于投机心理;聊天记录中显示业务员已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等,这些都是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或线索。专业的阅卷笔录立足于控方指控事实、证据体系,并从中发现证据体系的缺陷、漏洞以及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二、阅卷技巧
主要根据不同刑事证据种类和证据审查规则,从形式要件和实质内容两方面进行审查摘录。
(一)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等,可以从其制作程序和内容两方面出发进行审阅摘录。报案人提交的控告信、情况说明、被害人的书面陈述也属于言词证据的范畴,因此对其进行阅卷应参照其他言词证据的阅卷模式,本文不再另行说明。
1.审阅《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的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方式、制作人身份及人数、是否告知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是否签字确认等等。
1)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从讯问时间可以看出是否存在疲劳审讯,还要重点查看讯问人是否是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是否填写了讯问地点、讯问地点在哪里、笔录有没有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签字确认、讯问未成年人是否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讯问女性未成年人是否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等;
2)对于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也要查看询问人是否是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是否填写了询问地点、询问地点是哪里、询问被害人和证人时有没有个别进行、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笔录、有没有经被害人或证人核对确认、有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等等;
3)如果哪个笔录的制作程序存在异常,就将异常的部分记载下来,注明哪一卷哪一页哪个人的笔录。再重点查看这些制作程序存在异常的笔录内容,有无自相矛盾的地方、有无与其他笔录内容或者其他证据矛盾的地方,若有,也应重点摘录,标记与哪份笔录内容、哪份证据矛盾,方便质证的时候查看。
2.有些案件的卷宗材料特别多,在审阅《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内容时,应当注意分清哪些是主要内容、哪些是次要内容。
1)根据当事人在整个案件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及辩护策略不同,阅卷的策略也不同,但也有一个不变的基本原则:无论是《讯问笔录》、还是《询问笔录》,笔录内容中涉及到当事人的部分,都应当全面、详细审阅。如果当事人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比如说涉保健品诈骗案件中的普通业务员、推广员,律师跟当事人会见后达成一致意见,做认罪认罚的量刑辩护、争取宽大处理或者争取缓刑的,在全面、详细审阅与当事人有关的笔录内容后,对其他笔录内容可以泛读,重点摘录一些对当事人有利的内容。如果当事人是股东(参与管理)、老板、高管级别的人物,或者是《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中排位靠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当对全部言词证据的笔录内容进行审阅,并重点审查、摘录与案件定性有关的内容。
2)围绕“指控罪名”“指控事实”两方面展开,从笔录中寻找关键内容。
一方面,律师应当对指控罪名的构成要件了如指掌,熟悉成立指控罪名的每个构成要件需要哪些事实支撑、各类型的案件有哪些基本特征等,然后从《讯问笔录》《询问笔录》中寻找相应的供述或者陈述,将与罪名构成要件有关的笔录内容以及供述者、陈述者的职位、身份摘录下来;
另一方面,以《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罗列的指控事实为导向,然后从《讯问笔录》《询问笔录》中查找相应的供述或者陈述,将与指控事实有关的笔录内容以及供述者陈述者的职位、身份摘录下来。
从上述两方面出发制作的阅卷笔录会存在大部分重合,但也小部分不重合的地方,对不重合的部分进行简单标记。这样做的目的是能更全面、不遗漏地将与指控罪名、指控事实有关的笔录内容摘录下来。
例如,对于涉嫌炒期货、炒外汇诈骗犯罪案件,应着重审阅涉案公司的经营模式、盈利模式、股权结构、业务范围、运作流程、客户来源、客户引流、宣传模式、平台资金能否自由出入、数据是否对接真实数据、后台数据能否操控、是否有期货、外汇的经营资质等等;同时,还要审阅有关当事人作用、地位的案件信息,诸如涉案罪名、涉案金额、何时进入公司、在公司中担任什么职位、负责哪些工作内容、有没有接触公司核心业务、对涉案事实主观上是否明知、有无认罪等案件信息。
3)从笔录中寻找并摘录对当事人有利或者对整个案件定性有利的内容。在查找有利的笔录内容时,也应从指控罪名的构成要件出发,笔录中与构成要件相反或者不符合构成要件的内容,基本属于对案件定性有利的内容。
例如,在涉炒期货、炒外汇诈骗犯罪案件中,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到涉案公司具有相应的期货业务经营资质、外汇业务经营资质,平台不存在操纵数据的情况,被害人提到其在平台上炒期货、炒外汇是出于投机心理等等(若要推翻控方的指控,还需结合相应的实物证据一同论证)。
在涉保健品诈骗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到业务员没有自称专家、医生、教授,没有将保健品当成药品卖,也没有承诺保健品具有治病的疗效等等,被害人提到对方没有承诺治疗效果,服用保健品后感觉睡眠质量变好、血糖降低、身体疲惫感减少、无副作用等等。
另外,笔录中提到关于当事人职务较低、作用较小、未参与实施核心行为等内容,有利于当事人的从犯认定。
4)去除与构成要件无关的言词证据、重复性的言词证据,重点关注言词证据内容之间有无矛盾、有无猜测性言词、有无诱导讯问/询问,做好标记。
第一,与构成要件无关的言词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家庭信息、公司的考勤情况、工号、工资结算方式、被害人的收货地址等等。重复性的言词证据是指侦查机关会多次传唤犯罪嫌疑人、多次通知被害人、证人录制笔录,且每次笔录的大部分内容重复性较高。对于这些重复性的言词证据,一般只摘录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某被害人、证人的第一次笔录的重要内容,后面第二次、第三次、第n次笔录中与第一次重复的部分不摘录(可用“其他内容与前述笔录内容一致”来代替),只摘录前面笔录中没提到的重要内容。
第二,在制作阅卷笔录的过程中,还要重点关注言词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同一供述者/陈述者自身的供述/陈述的内容是否存在差异、是否自相矛盾,不同供述者/陈述者对同一事实的供述/陈述是否存在矛盾,被害人、证人的陈述是否符合常理。若存在上述异常之处,则应重点标记,注明与哪份笔录内容相矛盾、哪份陈述不符合常理。
第三,关于猜测性言词,主要关注供述者/陈述者在供述/陈述过程中有无使用“可能”“我认为”“我猜”这种主观性强烈的词语,一般采用主观性较强的词语去供述/陈述某个事实,基本都属于猜测性言词,需要重点标记。
第四,关于诱导讯问/询问,一般是办案机关为了获得“有罪供述”“有罪陈述”而诱导暗示、言语逼迫供述者/陈述者如何作答。以我曾经办理的诈骗案为例,办案人员会事先描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系列不法行为,接着问他们“这些是什么行为?”,暗示被告人承认其行为系诈骗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回答出办案机关的“满意答案”,又会重复描述其实施的一系列不法行为,再次讯问其是否认识到这是违法犯罪行为,直到他们回答“这是一种欺骗行为”之后才罢休,这明显是诱导、逼迫他们承认其行为系犯罪行为。在办案人员得到“满意”的答案后,接着又会问“既然是诈骗行为,为什么还要继续做这种欺骗事情?”,意图以这种环环相扣的讯问方式,诱使其认罪。在我办理的另一起保健品诈骗犯罪案件中,涉案公司销售的是保健品,也明确要求业务员在推销过程中不能将保健品说成是药品,不能向客户承诺保健品可以治疗、治愈疾病,绝大部分涉案人员的供述中都承认了这点。但办案人员在讯问过程中,直接问“产品主要治疗什么病症?”“你销售的产品有哪些?都能治什么病?”“你没有行医资格证书为什么销售药用产品?”等等,这明显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却企图通过这种诱导式的讯问让一些涉案人员“入坑”,进而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对于这些采用诱导讯问/询问方式制作的笔录,应当重点标记,以便质证。
(二)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包括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一般来说,实物证据是检验言词证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的重要标准。言词证据因为人的认识、记忆、利害关系等局限性导致其往往具有不稳定性、不准确性,实物证据的证明力高于言词证据。因此,对实物证据的审阅更要精细,可从其形式要件和实质内容两方面进行展开。
1.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具有专业性、科学性的特点。但是,鉴定意见具有较强证明力和可信性的同时,也可能存在虚假性。
1)从形式要件方面对委托鉴定程序、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的资质、鉴定时间、送检材料等进行审查。
审查委托鉴定程序包括鉴定意见书中是否附有侦查机关与鉴定机构签订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书中是否载明了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审查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资质包括鉴定意见书中是否附有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事项是否超出《司法鉴定许可证》中载明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是否附有鉴定人的资质证书、鉴定人数、鉴定意见中是否盖有司法鉴定人专用章等,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鉴定人应当具有与所申请从事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因此,在审阅鉴定人资质时,还应当审查其是否具有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审查鉴定时间是指审查鉴定时间是否过长,是否远远超过《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最长鉴定时间。
审查送检材料包括审查其是否为原件;如果是复印件,审查其是否与原件相符;有无附带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等资料,能否确认其来源;送检材料是否充分、完整,是否包含言词证据范畴的材料、未经法庭质证认可的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的送检材料中是否存在其他非涉案会计资料等。
在审查上述证据材料时,如有不符合证据标准或者证据认定规则的,应及时记录在阅卷笔录中。
2)从实质方面审查鉴定过程、鉴定方法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首先,对鉴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其鉴定过程、鉴定方法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是否具有专业性、科学性、合理性。鉴定意见虽然具有较强证明力,但也要注意其可能存在的虚假性。在审查鉴定意见时,除了从形式要件方面审查其鉴定程序以外,也应从实质内容方面审查其是否具备专业性、科学性、合理性。
其次,在涉经济犯罪案件中,经常遇到两类司法鉴定,分别是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和司法会计鉴定。对于不同种类的司法鉴定意见,审查内容的侧重点也不同。在审查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时,应当参照司法部颁发的有关电子数据的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从电子数据的恢复、固定、提取、软件功能等方面出发进行判断。在审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时,应着重审查资金来源、资金流向、资金流动的依据、资金数额计算方法、是否存在重复计算或错误计算的情况、是否存在照抄照搬或者东拼西凑的情况、是否对鉴定原理、鉴定标准、检验结果进行科学地分析论证、逻辑推理等等。对司法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既是阅卷工作的一部分,也是质证工作的一部分。律师在阅卷时可以仅对鉴定意见中明显异常、明显不合理的内容进行摘录、标记,对于一些隐蔽性的异常问题,可在质证工作时仔细审查。
2.物证、书证
1)从形式要件审阅物证、书证时,应当结合勘验、检查、侦查笔录以及扣押清单等手续材料。根据最新的《刑诉解释》规定,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
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
……
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物证、书证记录在阅卷笔录中,并标记哪份物证、书证,存在什么问题,不符合以上哪条规定。
2)从实质内容审阅物证、书证,应当结合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方面进行审查。例如,在涉保健品诈骗犯罪案件中,保健品属于物证,应审查其是否经过辨认属于涉案公司生产或销售的保健品,是否经过科学技术鉴定为具有保健作用的合格产品。书证包括话术资料、合同资料、涉案公司工商资料、发票收据等等,应审查其内容是与待证事实存在内在、本质的联系,将与待证事实存在关联的内容摘录下来,形成阅卷笔录。例如,涉保健品诈骗案中的话术资料中是否存在冒充医生专家、承诺根治疾病等内容,其工商资料中能否证明保健品是具有保健功能的合格产品、涉案公司是三证齐全的正规公司,是否具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食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保健食品注册批件等;涉古董艺术品诈骗案中的话术资料中是否存在冒充鉴定专家、承诺高价将古董艺术品卖出等内容,其合同资料中是否注明了风险提示、违约责任等内容,发票收据能否体现客户的付款时间、付款金额。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1)对于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阅卷,形式方面应从其制作过程进行审查,内容方面应结合其他实物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在形式要件方面,审查其制作主体是否是侦查人员,侦查人员在执行勘验、检查时是否持有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否有见证人在场,勘验人员、检查人员与见证人是否在相应的勘验笔录、检查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现场笔录是否经过当事人核实、确认并签名或者盖章等等。在内容方面,审查其笔录记载的内容是否与现场收集到的实物证据相吻合,包括数量、数字、物理特征描述、物件品牌、型号、内存、编号等是否吻合,笔录所表述内容是否存在主观推测、臆断的情况。
2)视听资料的阅卷,根据最新《刑诉解释》的规定,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
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3)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博客、短信等等,根据最新《刑诉解释》的规定,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①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无说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
②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
③收集、提取的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④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
⑤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
另外,微信聊天记录是涉诈骗犯罪案件中重要证据之一,能体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也能体现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在审查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时,应当结合诈骗罪、虚假广告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同时也要兼顾《起诉意见书》或者《起诉书》的指控事实,对比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能否跟相应罪名的构成要件以及指控事实相吻合。剔除微信聊天记录中与待证事实无关的内容,重点记录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的内容。
例如,在涉保健品诈骗犯罪案件中,微信聊天记录中是否存在冒充医生专家、承诺根治疾病等内容?还是仅对客户进行相关疾病知识的普及及告知,顺带推销公司的保健品,在销售过程并未冒充医生,也未将保健品当成药品进行销售?客户是因业务员承诺根治疾病进而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还是对于“涉案产品属于保健品,而非药品”这个事实有着清晰的认知,并未产生错误认识?
在涉炒期货炒外汇诈骗犯罪案件中,业务员与客户之间微信聊天记录中是否冒充金融分析师、承诺跟着带单老师一定能挣钱?涉案公司内部员工、高管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是否提到“修改赔率”“修改后台数据”或者“杀积分”“安乐杀”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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