峻峻: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 4 号(征求意见稿)学习心得(3)


峻峻解读:解释4号(征求意见稿)中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后续支出对于是否资本化,依然没有给出具体标准,而是给出了三项原则:
  1. 判断使用效能;

  2. 判断使用年限;

  3. 判断是否属于日常维修和养护。

峻峻以为,是否给出一个金额标准,有一定的历史背景:

2012年,《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条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2012年《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条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上述财务规则,给出了固定资产的定义、确认的金额标准。这也是当前实务工作中最好操作的部分。

但随后出台的相关文件,对金额标准予以了模糊处理,比如:

《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 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 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 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 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从政策制定的层面看,期望政策能够有一个稳定期,能够管几年,而从执行层面看,需要有明确的规范,需要具备可操作性。
举个例子:
     假如某单位2018年购入一台打印机,价值3000元,假定使用寿命6年,正常使用年限为2018年-2023年,2021年底,打印机出现了故障,经过专业维修,更换了一些零件,维修费1500元。经过维修后,打印机的使用寿命得到了延长,预计使用到2024年,请问,1500元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
假如某单位2021年发生了一笔维护费,将本单位办公大楼所有地面瓷砖更换,并粉刷了外立面。本单位办公大楼于上个世纪80年代建设,历史成本为600万元,本次地面维护及外立面维护发生费用50万元,请问,50万元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
如果套用3原则,那么打印机经过维修延长了使用寿命,所以1500元资本化、而地面及外立面维护50万元费用化是否合适?
鉴于上述情况,峻峻认为,资本化或费用化除了定性判断外,对于定量的判断也十分重要,建议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是资产要分类对待,建议对于资本化仅涉及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和公共基础设施,其他类型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一律费用化;
二是对于后续资本化金额的确认,建议如果发生的后续支出金额超过原资产金额的10%,应当予以资本化。(比照政府采购合同金额超过10%的规定)。
三是建议财政部门在起草制度时,口径一致,会计特别害怕有弹性的操作,更害怕有的制度有标准,有的制度含糊标准,最怕上位法有标准,具体执行的下位法含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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