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采购应把握好“收”和“放”的尺度 | 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高校采购应把握好“收”和“放”的尺度

■ 明谭

又是一年开学季,随着国务院不断对高校下放权力,高校的自主性显著加强,高校政府采购活动也应当用足政策“礼包”,同时坚持依法依规采购,把握好“放”与“收”的尺度,宽严适度,切实将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到位。

在提高采购效率上精耕细作

高校的采购效率是以往最被人诟病之处,由于内部审核流程较长,选用采购方式较为倾向于招标方式,造成一些院系急用的设备不能及时购买。

近日,科技部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点从简化采购流程、缩短采购周期上着手,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管理。根据其规定,对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高校可采取更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不必拘泥于招标方式。不过,对此类采购应严格程序管理,高校采购部门应做好公开招标限额以上单一来源采购的专家论证及公示、不够三家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采购记录等工作。

《意见》还提出,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再走招投标程序。需要注意的是,特事特办并不是敞开“后门”规避招标方式。各单位应按照规定建立完善的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管理制度,对确需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方式的采购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放而不乱”。

在采购全流程管理制度建设上见真章

政府采购有着严格的程序设定,高校在享受高效、便捷的同时,也应进一步完善采购全流程管理制度建设,扎紧“网眼”。

一是在采购计划之初加强对大型科研仪器的管理。今年1月,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印发了《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工作,其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值得高校采购人员关注。

如,《办法》明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利用中央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价格在200万元及以上,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是指有关单位申请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预算时,提请负责审核批复仪器设备购置事项预算的部门或单位按《办法》规定对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学科相关性、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评议,从源头上避免仪器设备重复购置,提高利用效率。组织查重部门是查重评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利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中仪器设备数据和相关信息开展,并将查重评议结果作为批准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事项的重要依据。因此,使用中央财政资金采购的大型设备,在采购开始前,应做好查重评议工作。

二是做好采购配套管理工作。《意见》要求高校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并从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政府采购必然是绩效管理的重点之一。在高校采购工作的内部协调过程中,无论是从采购需求角度,还是从履约验收角度,都应积极听取使用部门的意见建议,同时明确其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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