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模板制安≠模板工程?”NO!——一起运用行业惯例解决合同签订瑕疵的案例

王勇律师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笔者在多年的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办理中,经常会遇到需要解释合同条款的问题。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疏忽大意”、“惯性思维”、“不严谨”等,使得合同条款存在瑕疵,可能会造成合同履行中的种种争议,甚至会因此造成极大的损失。本案例是一起比较典型的由于合同瑕疵所引发的纠纷,笔者在办理本案例过程中充分运用行业惯例的解释获得了胜诉,为当事人挽回了上百万元损失。

一、案例简介

2011年11月9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承建的某水厂扩建工程部分劳务工作分包给B公司施工。

承包范围:工程钢筋制作安装,模板制作安装、修整,混凝土浇灌,内、外堂脚手架、砌体施工等。

施工内容:工程钢筋、模板制作安装,混凝土浇灌,内、外堂脚手架、砌体施工及A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承包方式:包清工、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合同暂定总价550万元,计价方式按江苏省2004计价表执行,工程量按配套工程计算规则结算,采用固定单价,单价所含内容及价格见所附《包清工单价报价表》。在任何情况下,B公司均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如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A公司有权将部分应付款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结算时扣除。在合同附表《包清工单价报价表》中“模板制安(含支撑、支架、对拉螺杆工作内容)”的B公司工作内容为铁钉、机械、铁丝,A公司提供材料为模板、木方、对拉螺杆,单价为40元,备注为按模板接触面积计算工程量。

2012年8月20日B公司向A公司报送结算书,经核对,B公司于2012年11月签字确认无争议部分7357806.6元。有争议部分(包括模板、活动脚手架、对拉螺杆拆除后修补和税金),B公司主张上述有争议部分按照1488302.98元结算。无争议部分费用,A公司已全部向B公司结清。

因B公司拖欠该项目农民工工资,农民工陆续到当地政府上访。2013年3月12日,当地人社局采取应急措施,将A公司缴纳的某水厂扩建工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115万元用于支付B公司所欠农民工工资。故,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1012000元。

诉讼中,B公司认为,合同签订条款明确写明承包的工作内容为模板制作安装,合同是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附表的报价书中仅对模板制安(含支撑、支架、对拉螺杆工资内容)进行了报价,并不包括模板的拆除、对拉螺杆的修补费用。B公司做了模板拆除及对拉螺杆拆除后修补的工作,这是工程项目的增加,理应获得相应的工程款项。

二、解析研判

笔者接到A公司委托的这个案子时,确实觉得比较棘手。模板制安,从字面意思理解就是模板的制作和安装。在合同中,模板制安的工作内容以及对应的单价报价都写的是清清楚楚,对于拆除及修补确实并没有写,那凭什么不给对方工程款呢?笔者向当事人询问签订合同时为什么会写模板制安,而不写模板工程?当事人的答复,他们一直认为模板制安就是模板工程,平时是这样称呼的。那又问,那合同条款为什么写了模板制安的一些工作内容,不将拆除什么的写进去呢?答复是疏忽了。那有什么可以证明模板制安就是模板工程的?答复没有。

笔者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模板拆除及对拉螺杆拆除后修补是否为新增工作内容?A公司的观点认为模板制安就是包含模板拆除及对拉螺杆拆除后修补的工作内容。要证明这个观点,已经不能单纯用常规的合同条款来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那如何将A公司认为的行业惯例证据化呢?笔者注意到,本案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是按照江苏省2004计价表,是一个定额计价。该计价表中并没有“模板制安”这一类别及价款,但有“模板工程”这个类别及价款。对于模板工程的工作内容描述是,包括清理、场内运输、安装、刷隔离剂、浇灌混凝土时模板维护、拆模、集中堆放、场外运输,木模版包括制作(预制构件包括抛光、现浇构件不包括抛光)等工序。同时,该模板定额的价款与合同附表报价的计价基本一致。

但,仅有上述的定额标准,似乎也不能说清模板制安就是模板工程。要增强说服力,还需要邀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笔者考虑因本案涉及工程价款结算,如向法院申请司法造价鉴定,通过鉴定的途径,由鉴定人直接到庭解释行业惯例,可信度会更高。

三、律师观点

经过案件前期的准备,笔者向法院提交了江苏省2004计价表,并向法院申请了造价司法鉴定及鉴定人出庭。经过多次庭审,笔者认为:

1、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模板制安就是定额计价中的模板工程,模板拆除及对拉螺杆拆除后修补属于模板工程的工序内容之一,不应当另行计费。

2011年11月9日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计价方面执行江苏省2004计价表,根据该定额标准,模板工程工作内容包含清理、场内运输、安装、刷隔离剂、浇灌混凝土时模板维护、拆模、集中堆放、场外运输,木模版包括制作(预制构件包括刨光、现浇构件不包括刨光)等工序。本案系争的模板拆除和对拉螺杆拆除后修补属于模板工程的工序之一,不属于另外增加的工程项目。

而且江苏省2004计价表作为一个综合定额,其中的模板工程为最小的计价单位,无论从定额本身,还是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均不可能将模板工程中的个别工序拆分、单独计价。因此,A、B公司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对模板工程的计价方式就是“模板工程的综合单价为40元/平方米”,这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从合同约定的包清工施工角度看,模板制作安装后,必然会产生模板拆除清理等工序,如对该每个工序进行单独计价,就完全违背包清工的本意。

2、从劳务分包合同履行以及结算过程看,B公司从工程开工到完工,始终没有就模板拆除和对拉螺杆拆除后的补洞,提过费用主张,这充分说明双方已经认可模板拆除费用和对拉螺杆拆除后的补洞费用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中。

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B公司没有A公司指示在施工现场不得涉及合同外的施工工作;A公司另行委托的工作需办理签证。在整个施工过程中,B公司从未对本案争议工作内容提出系合同外项目,也未提出过任何签证或补充协议要求任何费用的主张。

故,从合同履行过程看,B公司也认为本案所涉争议的工作内容就是定额标准中的模板工程,并非合同外工作内容。

四、案件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人到庭对于行业惯例问题进行了解释,其表示依照行业惯例或者定额规定,拆除、清理、修补的工作均应当属于一般模板制安包清工的施工内容。

历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认为,模板拆除、清理及对拉螺杆拆除、修补不属于增加项目,不应当另行计费,全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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