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关账专题一:股东借款的涉税风险
年终关账 · 专题一
股东借款的涉税风险
案
例
介
绍
某公司股东(自然人股东)于2018年5月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在2019年6月税务稽查时被税务局发现该借款一直未归还给公司,稽查人员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进行了税收处理,对股东借走的这笔100万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20万元,并对少扣缴税款处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0万元,一共30万就这么的没有了。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35条第四款:
(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政策解读:
3个关键词:纳税年度终了、超过一年、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1)纳税年度:一般指公历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改组、合并、破产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限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本案例中,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1个纳税年度。
(2)超过一年:指实际借款期限超过了1年(12个月)
本案例中,在税务稽查时点,实际借款期限为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该期限超过了一年。
(3)生产经营:是围绕企业产品的投入、产出、销售、分配乃至保持简单再生产或实现扩大再生产所开展的各种有组织的活动的总称。
本案例中,虽未提及股东是否将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但实际操作中,如果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了,那基本就等同于已归还借款了。
举例栗子:股东向公司借了20万元用于买车,该车登记在股东个人名下,则我们可以认为该股东借款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但如果该车登记在公司名下,那就名副其实地成为了公司的固定资产,是围绕企业产品的投入或再生产所开展的组织活动的其中一个。
例如:销售人员因为有公车而提高了拜访客户的效率,无须浪费时间等待出租车,节约了时间就等于节约了金钱,这便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了,该车辆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记录在账上也就相当于股东已经归还了买车所占用的20万元借款。
提醒事项:
此处,“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与“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是“和”的关系,“超过一年”与“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也是“和”的关系,而“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与“超过一年”是“或”的关系。
在本案例中,如果税务稽查发生在2019年3月,那么该股东的实际借款期限为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并未超过一年,但仍适用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仍旧存在涉税被处罚的风险。一般来说,借款期限“超过一年”则肯定跨越了“纳税年度终了”的截止期限。
涉税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六条第六款: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负分析:
股东每次借入100万元未及时归还、也未用于上文所述的“企业生产经营”,则产生20%的税收义务。如企业财务人员或税务人员在纳税年度终了或借款期限超过1年时,未及时进行纳税义务的申报工作,则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至税务稽查发现时点的这段期间会产生每日万分之五的税收滞纳金,再加上相关的税务处罚,该借款所生产的实际税负可以说比借高利贷还“贵”。
例如在本案例中,100万元的借款产生了2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外加10万元的罚款,这30%的“高利贷利息”可不是一般的中小企业负担得起的。
在此,我们再次提醒广大财务、税务人员以及企业老板:年度终了在即,该还的钱您就早点还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