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念:质量保证金

民法典在建设工程合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质量保证责任制度里对工程质量保证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第795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第802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质量保证金制度是实现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双方对施工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物质量质量安全的保障制度。质量保证金,也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质量保修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质量保证金应当在保修期限届满后方可处理。缺陷指的是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规范质量保证金的主要法律制度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4月23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14号国务院令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版)》第39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规定:“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17条规定:“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人造成的质量缺陷;(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第14.6条规定了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金。
该示范文本规定,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行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保量保证金。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有三种:一是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二是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三是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一种方式,且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二是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三是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一种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14.6.3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11.6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以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7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7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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