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车祸调解时车主一定要承担非医保目录用药的费用?车主不愿接受该怎么办?

我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已经有二十多年,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这个问题所要解决的有这几个方面,

  1. 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关于伤者的非医保用药应该如何解决?
  2. 保险公司不承担非医保用药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3. 如果保险公司不愿意承担的话,非医保用药是否应该由车主来承担?
  4. 过度医疗的问题。
  5. 对于此类案件,法院是如何进行判决的?

非医保目录用药。

在交通事故处理当中,有很多当事人在医院救治时所用的药品并不是医保用药。

在这里我们要首先对医保用药,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通俗的理解就是国家规定了一批药品,这些药品可以保证当事人就医的需求。比如说对一种伤情可以采用的药品有上百种,但是国家规定了其中的一部分是国家医疗保障报销的。

因为是国家的集中采购,这部分药品相对于同类药品来说,价格非常的便宜。这样很容易给大家造成,非医保目录的药品价格是非常贵的。保险公司在有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例当中,是不赔偿这一部分用药的。


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我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

作为伤者在医院救治期间所采用哪一种药品进行治疗,这是医院主治大夫的权利。作为医院的大夫,会根据伤者的伤情以及伤情康复的需要,选择适合的药品进行治疗。因为每一种药品都有自己的特殊性,这需要根据医生的经验来做出判断。

保险公司如果拒绝对非医保用药的赔偿,无形之中是剥夺了医生的救治权利,剥夺了伤者应该获得赔偿的权利。

医保目录的用药是国家的一种福利政策,保险公司在进行民事赔偿的时候,不应该参考此目录。


车主是否应该承担非医保用药?

在交通事故理赔的时候,作为车主或者驾驶员来说,应该知道理赔的顺序是哪些。

  1. 保险公司在强制险的范围内先进行赔偿。
  2. 如果有剩余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的范围内按责任划分进行赔偿。
  3. 如果没有商业险的,剩余的部分按责任划分,由车主或司机进行赔偿。
  4. 商业险在赔偿结束之后,还有剩余的由车主或者司机进行赔偿。

如果保险公司让车主对非医保用药单独进行赔偿的话,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希望车主不要采纳保险公司的建议。


关于过度医疗的问题。

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当中,有很多案例存在着过度医疗的问题。过度医疗通俗的理解就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比较小,但是伤者在医院进行治疗的阶段。对身上的其他慢性疾病或者与事故无关的疾病进行了治疗。

关于过度医疗的问题相对来说比较复杂,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报告。比如说对于有心脏病的患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进行治疗的问题,就需要有专业的机构来做出答复。

专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是解决过度医疗的一个法宝。希望我们当事人不要过多的去评价这个问题,在评价的时候一定要有证据。


人民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关于非医保用药的问题,在有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情况下,很多当事人会选择到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我查阅了相关的一些法院判决案例。对于非医保的用药问题,法院都会判决保险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不准拒赔。

但是在这些案例当中,我们也要注意一个小问题,就是关于过度医疗的问题。如果伤者在医院存在过度医疗的话,所用的药品可以判决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当然作为车主来说也不需要承担,过度医疗是需要伤者自行承担的。


我的个人建议。

关于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是否赔偿的问题,我相信大家已经非常的清楚了,保险公司一定会赔偿的。如果保险公司在理赔的时候提出不赔偿,你也不用担心,找一些相似的案例,让保险公司看一看就行了。很多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在进行理赔的时候,总是找各种各样的借口,想少赔一点。当然我们站在另一个角度去思考这个问题的话,只能说这些理赔员太敬业了。

如果保险公司坚决不赔偿,那么只需要到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保险公司肯定会败诉的。


以上就是我对这件事情的个人看法,如有不妥之处,还希望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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