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7:合同能源管理中,分享条款变化会与什么影响

背景段:
节能企业甲为耗能企业乙提供水泥余热发电服务:
  1. 乙提供场地,甲负责对乙方的生产线进行设计、改造、增加余热发电装置,简称发电站并且负责相关设备在运营期的维护。

  2. 项目建设期12个月,运营期10年

  3. 运营期内,按照协议电价,实际产出的电量的5%收取服务费

  4. 合同期内,设备归甲,结束后,无偿归乙。

第三条分享条款,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分别对“租赁+服务”和“建造+服务”两种收入确定模式产生的影响
一、浮动还是固定
如上面背景段的方式,因为实际产出是不确定的,就是浮动金额。但是有一些情况下,双方会约定好一个运营期间,取运营期间数据作为固定不变的发电量,从而使收益分享基数变成确定基数,产生固定和浮动两种模式。

1租赁+服务:浮动模式下能够获得报酬有极大不确定性,属于经营租赁,租金属于根据实际产出计算的或有租金。固定模式下,相反可以获得固定金额租金收回设备成本,应该属于融资租赁

2建造+服务:这种模式金额需要做很多会计估计,但是固定还是浮动本身不会对收入确认的模式产生本质影响。

二、有无保底

如果是浮动收益,如果收益低于一定金额,需要按照一定金额支付为有保底模式,否则为无保底模式。书中并没有讨论到这个步骤,以下真的为纯个人意见:
(1)如果本身保底金额是一个基本就是上限的金额,实质就是固定金额类型。
(2)如果保底金额本身基本就是下限金额,一定可以达到,且会发生额外收益,我觉得本质就是浮动。
(3)但是如果是介于两可之间,个人倾向于做固定金额处理为融资租赁,然后如果有额外收益产生,做或有租金,在能够确定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分享比例期间内有变化

也就是可能前三年,分享为5%,后两年为2%,这种情况下,每年是应该按照合同比例确定,还是应该按照均值确定?

1租赁模式:

经营租赁应该在实际发生时确定收益,所以一定是合同约定。融资租赁,按照融资租赁方式确认。

2建造+服务:

首先根据总收入要么按照单独价格比例,要么采取其他方式首先扣除建造部分收入,后续运营服务部分,其实两种方式都说得通。如果前高后底,体现不同时期产出相对于客户价值的计量;如果均值,则是根据及鞥服务相关工作或投入在期间内的平均消耗,直线法确认收入。需要进一步看业务实质。

我真的特别喜欢这一组例子,本身在数字经济和碳中和的大背景下,我觉得这种业务模式大有可为,不仅对于能源,未来可能对于5G、物联网、大数据都可能有这部分模式,KNOW-HOW的工业软件、网络建设、数据分析等运营服务商,不仅只做设备销售和运维,还可以做精细服务,共同收取后一步的收益,对双方都非常有吸引力。

所以,在《案例解析》的基础上,我重新组合了逻辑,并且在我自己能留意到的点上做了分析,有上面实务的喜欢,也有看到了新的业务模式情况下,对于准则适用的讨论的梳理,准则逻辑的解读,感觉很兴奋。

因为例子背景比较长,所以在每天的里面,为了当天的读者都有一定重复,整体拆开的逻辑可能不完整,周末写一个长文,没人看,我就自己爽一爽,准备年报季过后,找一找案例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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