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特定金额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合理吗?

问:将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在多数财政部投诉处理案例中被认定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假设一个项目预算为300万元,一个供应商所有类似业绩均为十几万元,企业的总资产可能不到300万元,如果该供应商中标,如何保证供应商能够顺利履约?

答:将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违反了政府采购政策。除了业绩因素以外,采购人还有很多手段可以对供应商进行要求、评价或管理。采购人还可以通过加强对供应商的履约监督和验收管理,以避免违约的情况发生。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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