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

在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常常会发生侵权案件,此时侵权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争论不休,网约车平台和网约车司机都不愿意承担应有的责任,都说自己不是侵权案件中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一件侵权案件的裁决迟迟未决,最终导致乘客所造成的人身、物质损害等无法得到及时赔偿。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就需要对网约车司机和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关系有深层的认识,这样才可以明确网约车平台在侵权案件发生时究竟应该承担怎样的侵权责任。

一、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行为

2016年6月,北京市海淀区的秦女士将网约车平台、司机以及乘客都告上了法庭,涉及到的主体复杂。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是秦女士在毛纺路上骑着自行车时,遇到一辆网约车,网约车的右侧门突然被车上乘客打开,秦女士毫无征兆地被车门撞伤了。秦女士当即要求网约车司机赔偿医药费用,但是网约车司机拒绝,认为是乘客的做法不当,而乘客自然不依,网约车平台也推诿责任。没有办法得到赔偿的秦女士只有把他们全部告上法庭。在《暂行办法》的规定中有说:“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在本案中,二者之间是有劳动合同关系的,网约车平台在线上对网约车司机进行委派,网约车司机接单,承载乘客。网约车司机是为乘客提供劳务的,所以网约车平台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如同这样一般,例如2017年的一起案件,被告崔洪军驾驶轿车行驶中,汽车前部撞在同向行驶原告韩丽驾驶的轿车后部,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最后的判决是由被告崔洪军、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连带赔偿原告韩丽车辆损失费和替代性交通工具费。从这两例案件的审理结果上来看,法院基本上认为网约车平台和司机之间存在着劳动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就说明在案件发生时,二者是不可分离的,但是判决各不相同,一些法院的判决是双方共同承担责任,而一些法院仅仅判决网约车平台一方承担责任[11]。这表明,即便是《暂行办法》颁布后,仍存在着案不同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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