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的发明使法律进步和完善
在约翰·格里森姆的这本《无辜的人》中,给人留下最深印象的,就是毛发鉴定的荒唐可笑和DNA鉴定技术的一锤定音。
1988年4月,给罗恩·威廉森和丹尼斯·弗里茨定罪的关键证据是毛发鉴定。当年的毛发鉴定,指的是在显微镜下对毛发外观同一性的分析认定。诸多研究表明,毛发分析的错误率很高。美国司法部曾在1978年发起过刑事实验室效用项目,其中对毛发鉴定的评价糟糕透顶,大多数实验室5次中有4次是错误的。
艾达警方送交俄克拉荷马州调查局的毛发先由苏珊·兰德鉴定,她的结论是,这些毛发仅与黛比一致。1983年9月,这些毛发被警方移交给梅尔文·海特鉴定,并且“出于好意”告诉他,嫌疑人是弗里茨和威廉森。此后5年时间,海特拿出了3份报告,结论是,17份存疑毛发与弗里茨和威廉森的毛发在显微镜下观察一致,其他样本无一与犯罪现场的毛发一致,补充提交的格伦·戈尔的毛发与现场嫌疑毛发不一致。
在开庭前两个月,海特曾将这些研究成果送交芝加哥麦克隆实验室的理查德·比斯宾复核。结果比斯宾认为,仅有3份是准确的,有3份“可能”准确,其他5份都是错误的。但海特固执已见,不对结论进行修改就出庭了。在法庭上,海特也承认,在毛发分析中,推测的成分很大,不能用于精确鉴定,但他还是用无数模糊科学术语来回避困难问题,让陪审团相信他的鉴定结论。
就是根据这样严重缺乏科学依据的所谓“鉴定结论”,加上逼供形成的“梦境口供”和告密者的编造证词,罗恩·威廉森和丹尼斯·弗里茨被判有罪。幸好,后来DNA鉴定技术救了他们。
DNA鉴定就是基因鉴定,是英国遗传学家A·J·杰弗里斯在1984年发明的。由于人体各部位的细胞都有相同的DNA,因此通过检查血迹、毛发、唾液等储存的基因信息,即可判明身份。由于人与人之间不同的基因信息达几百万之多,所以DNA鉴定具有极高的准确率,于是立即被运用到刑事诉讼中。
1995年,俄克拉荷马州对每个囚犯采集了血液样本,并加以分析,将结果输入新建立的DNA数据库。1999年1月,美国实验室控股公司的研究人员,将从黛比被杀案现场提取的精液样本与罗恩·威廉森和丹尼斯·弗里茨的DNA图谱进行了比对试验。结论是,现场提取的精液不属于罗恩·威廉森和丹尼斯·弗里茨。接着,公司又把犯罪现场提取的毛发样本交由下属5个实验室进行DNA检测,结论是,它们“不可能符合弗里茨或者威廉森的DNA结构”。
1999年4月15日,黛比被杀案再审开庭,俄克拉荷马州调查局DNA检测部主任玛丽·朗介绍了检验鉴定经过,告诉陪审团:“受检的是犯罪现场提取的17根毛发,只有4根找到了匹配的DNA图谱,其中两根属于黛比,没有一根属于罗恩或者丹尼斯。没有!”她同时又说,DNA检测显示,尸体下方一根头发和床单上一根阴毛,是格伦·戈尔留下的。尸检时通过阴道拭子提取的精液也来自格伦·戈尔。
真相终于大白。有赖DNA鉴定技术,罗恩·威廉森和丹尼斯·弗里茨在被羁押12年之后,才被宣告无罪。
无独有偶,2011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复查张辉、张高平强奸杀人案,也是通过DNA鉴定技术,发现遇害女孩指甲中的DNA属于杭州另一起强奸杀人案的罪犯勾海峰。此人已在2005年被执行死刑。于是,蒙冤10年的张氏叔侄终于恢复自由之身。
还有更多通过DNA鉴定技术破获的刑事案件和平反的冤错案件。这又一次证明,正如科学技术的发明使人类逐步认清世界和宇宙,科学技术的发明也使法律逐渐进步和完善。过去时代对世界的看法和对宇宙的认识,后来不断地被科学技术证明是错误的。过去时代对案件的判决,自然也会因为科学技术的发展而被推翻。这完全符合人类认识规律。没有这样的颠覆,人类文明就不会进步。从糟糕透顶的毛发外观同一性鉴定到精确的DNA鉴定,科学和法律都走过了完善和进步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