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将出台养老服务条例 规范引导养老服务发展

近日,安徽省民政厅发布《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即日起至2021.8月25日,公众或有关单位可将意见或建议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三处(邮政编码230031);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ahssftlfsc@163.com。

  我省养老服务发展任务艰巨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省60岁及以上人口、65岁及以上人口分别到1146.7万人和916万人,占常住人口比重分别达到18.79%和15.01%,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养老服务发展任务艰巨。

  随着养老服务快速发展,养老服务领域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如政府、社会、家庭在促进养老服务发展中责任需要进一步明晰;基本养老公共服务能力需要提升;养老服务发展的扶持保障措施有待细化等,需要立法予以规范引导。

  此次《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10章71条,主要内容包括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要求、养老服务的类型、扶持保障和监管措施等。

  养老服务设施与新建住宅开发同步规划

  征求意见稿指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其中,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以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没有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在无障碍设施建设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交通、文化等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支持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及养老服务设施加装电梯,在公共活动空间增设适合老年人活动、休息的设施,推动、支持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鼓励国家机关开放场所提供共享性养老服务

  为了引导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包括: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居住区附近闲置的场所和设施,提供嵌入式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设施、服务资源和服务队伍向居家社区延伸,提供专业化养老服务;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开放所属餐饮、文娱等场所,提供共享型养老服务;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利用养老服务站(村级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村党群活动中心等场所,提供互助性养老服务;鼓励家政服务、物业服务、业主委员会等发挥自身优势,提供便捷化养老服务等措施。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征求意见稿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敬老院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的改造建设,优化护理型床位设置比例,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

  同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养老机构、设置老年病专科和门诊,为养老机构建立预约就诊、急诊就诊等医疗服务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设立老年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其内部设置门诊部、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卫生服务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在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和老年护理床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老年人患病住院,独生子女陪护时间每年不少于20日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护理照料老年人,给予适当陪护时间,独生子女的陪护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10日。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养老机构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监护工作。并且养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其从业人员应当身心健康,具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最高罚款30万元

  根据征求意见稿,对于擅自改变依法规划建设或者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未按照规定标准提供服务的,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单位或者个人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养老服务补助、补贴、奖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回,给予警告,处骗取资金数额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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