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余额账户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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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
三、使用
(一)基层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填写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及时送交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二)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
(三)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对应项级科目(项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四、年终对账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基层预算单位对截至12月31日时点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
五、差错更正
(1)技术性差错
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确因技术性差错等正常原因,误支其他预算科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可以通知代理银行及时更正。
更正的程序是:预算单位根据误支的预算科目和额度,向代理银行签发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恢复误支预算科目的额度。同时根据应支用的预算科目,向代理银行签发等额正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支用应支预算科目的额度。
(2)资金退回
关于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退回的处理问题。预算单位因正常原因从其零余额账户支付的资金可以退回该账户。
同一年度内支付资金的退回,由预算单位填写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连同退回的现金或银行票据送交代理银行,收款单位或收款银行主动退款的,由预算单位及时补填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交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按规定恢复相应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并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跨年度结算退回的差旅费、医药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大于当年对应预算科目实际支出的,视同当年退回的资金,由预算单位填写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连同退回的现金或银行票据送交代理银行,收款单位或收款银行主动退款的由预算单位及时补填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交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按规定恢复相应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并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预算单位跨年度结算退回的差旅费、医药费等经常性支出大于当年对应预算科目实际支出或当年没有对应预算科目的,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函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指定资金退回的预算科目并通知代理银行。
六、禁止性规定
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各基层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
七、文件依据
(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
(二)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2003年9月4日 财库〔2003〕98号)
八、特殊事项——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划转
归垫资金: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之前,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的一种特殊行为。
资金归垫的程序参照文件《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24号),实行资金垫付备案制度,规范资金归垫的申请、审核和批复程序,加强对归垫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单位实有资金先垫付,单位零余额账户资金再划转
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24号)
发生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允许垫付资金:
(一)经国务院批准并限时开工的基建投资项目支出。
(二)基建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支出。
(三)重大紧急突发事项支出。
(四)其他按规定允许垫付的支出。
(二)单位零余额账户先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再支出
文件依据: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9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8〕95号)
预算单位不得违规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下列支出除外:
1.依照《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等制度规定,按合同约定需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中的代扣事项;
3.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
4.报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其他资金。
(三)科研经费特殊事项: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
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18〕96号)
1.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允许部分科研项目和教育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
具体包括: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由预算单位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按约定确需将资金支付到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
2.中央高校、科研单位内部机构之间合理的结算支出,如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成本分摊费用等;
由于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外币种类不全等原因,确需先转入可提供该币种银行现有实有资金账户的购汇资金;
3.承担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事后补助类项目资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中的间接费用。
(四)核算中需要注意事项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准则及相关解释的有关规定:
预算会计核算基础为收付实现制,因此划转时,预算会计不能确认预算支出,只有转到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实际支出时,才能确认支出,预算会计“资金结存”科目,要设置“财政拨款资金”等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