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秦朝法律入手,看“暴秦”称号的由来
从陈胜喊出那句“天下苦秦久矣”开始,强横的大秦帝国便陷入了摇摇欲坠的危机之中,陈胜的起义是正义之举吗?其实更像是一次绝地反击,陈胜等人因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赶到渔阳,为了逃避惩戒,干脆一不做二不休选择揭竿起义。无独有偶,汉朝刘邦也是因为押解犯人前往骊山,结果中途跑了很多人,无奈之下的刘邦只好放走他们,进而起义响应陈胜。
都说“秦亡于苛政”,那么秦朝的法律究竟有多么严苛呢?
秦律的初级阶段
完备的秦律得益于商鞅的改革而形成,但是秦律的雏形却要追溯到秦献公时期,正是秦献公创造了一系列基础条件,进而才让商鞅得以完善。
《秦律》文物《睡虎地秦墓竹筒》示意图
一.秦献公采取的措施
废除殉葬:秦献公即位后,便立刻废除了饱受国民抨击的殉葬制度,作为一种古老的以及流行于上层贵族之间的殡葬制度,在春秋时期殉葬就已经受到广泛的批评,譬如秦人曾做《秦风·黄鸟》来抨击秦穆公去世时采取的殉葬。墨子在《墨子·节葬》篇也提出批评说“此为辍民之事,靡民之财,不可胜计也。”
采取连坐法:连坐并不是商鞅的独创,在秦献公时期就已经开始实施,秦献公基于当时秦国内部混乱的治安现象,因此制定了连坐之法,使得秦国治安获得较为显著的好转。
服兵役:秦献公规定农民在农闲的时候要参加军事训练,其实这和北宋年间王安石制定的“保甲法”是一样的,根据秦朝户籍制度,五户人家为一伍,农忙时就相互帮助,农闲时就相互进行军事训练。
秦献公时期并没有进行大规模的改革,所以他制定的制度框架相对来说还是较为粗陋,但不可否认的是他为后来的“商鞅变法”打下了非常良好的基础,让商鞅能够依照他的基础继续完善秦国内部的法律制度以及各方面的改革。
秦献公影视剧照
秦律的完善阶段
秦孝公即位后,决心振奋秦国昔日春秋霸主的地位,商鞅在这样的背景下进入秦国,游说秦孝公进行变法,提出“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并得到秦孝公的支持,商鞅由此得以施展变法内容,依照“轻罪重刑”的指导原则,商鞅制定并完善了许多刑罚。
二.商鞅采取的措施
重刑,连罪:商鞅继承法家“轻罪重刑”的指导思想,完善了连坐之法,加以告密,使秦人相互检举和监督,在《商君书·赏刑》中记载了商鞅的主张“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并最终达到“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的目的。故而在秦律较为凸出的“轻罪重罚”的刑律规定就有“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何论?赀徭三旬”。
通过“轻罪重刑”的指导思想,商鞅有效的钳制了民间犯罪,譬如在《秦律》中规定“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何以论妻?妻知夫,而匿之,當以三百论为 ;不知,为收”,又有“宵 ,脏值百一十,其妻、子知,与食肉,当同罪”。商鞅通过予以“轻罪重罚”并施行“连坐”之法很快有效的控制了社会犯罪率。
有一种历史错误观念认为“暴秦”始于商鞅,这种观念有一定道理,但必须客观看待商鞅通过“轻罪重刑”的方式有效控制了社会犯罪率,但其弊病在于难以掌控“轻罪重刑”的平衡点,倘若稍有偏移就会造成法律的失衡,从而给人民带来沉重的负担。我们可以透过《秦律》中看到另一些充满人性和维护社会道德规定。“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原谅)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这是针对子女不孝制定的法律,而根据不同的罪行也制定了不同的刑罚。
“法家”代表人物李悝对商鞅影响很大
死刑:包括戮、磔、腰斩、车裂、枭首、定杀(水刑),《秦律·法律答问》:“生定杀水中之谓也”。
肉刑:即破坏犯罪者的身体,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譬如商鞅变法时,太子犯法,最终以黥刑割去了他的老师公孙贾的鼻子。
徒刑:即强制劳动,譬如刘邦押解的那些犯人就是要到骊山去参加劳动。
城旦、舂:男性为城旦,从事筑城工作;女性为舂,从事舂米的工作。
迁刑:即流放至别的地方。
耐刑:也即髡刑,据《秦律·法律问答》中记载有关于家暴的处罚,即是耐刑。“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肢指、胅,问夫何论?当耐”,这里的“耐刑”属于耻辱刑,以现代人的眼光来看它似乎属于轻罚,但在古代文化典籍《孝经》所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所以,作为对打伤妻子的惩罚,在重男轻女的时代虽不至于以“肉刑”来惩罚丈夫,但耐刑实质上也是一种对丈夫身体的破坏。
综上所述,可见商鞅变法的根本在于完善并制定了系统性的法律《秦律》,由此使得秦国进入“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时代,最终达成“行之十年,秦国道不拾遗,山无盗贼,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的显著效果。但随着《秦律》的不断发展,以及秦始皇和秦二世的不断修改,以及政治活动的介入,《秦律》变得越来越严苛。
商鞅完善了《秦律》的内容
秦律发生的变法
秦始皇在统一全国后,听从李斯的建议施行郡县制,并“焚书坑儒”,其中“坑儒”便是触犯《秦律》中的“以古非今”罪,用现代话来说即是犯了言论罪。“坑儒”的根本原因就是以候生、卢生等方士以及一群儒生在内共同非议秦始皇以及政体导致的结果,其中犯罪较重的被活埋,较轻的被罚以徒刑戍边。
此外还有针对“焚书”事件的“挟书罪”,这是在李斯的倡导下为了加强统治而进行的政治活动,应该说在秦朝末期其内部进行的政治活动十分活跃,由此导致人心浮动,制造了大量的冤案错案。刘邦在进入关中后对秦国百姓说“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其实就是反映了秦末以来管控十分严厉的政治手段和思想钳制。
其中譬如还有所谓的“妄言”罪,据《史记·郦生传》记载说“秦法不可妄言,妄言者无类”,在《史记·项羽本纪》中也记载有说“秦始皇帝游会稽,渡浙江,梁与籍俱观。籍曰:“彼可取而代也。”梁掩其口,曰:“毋妄言,族矣”。说明在秦始皇一朝真正严苛的并不直接来自于《秦律》本身,而是秦始皇发动的“思想统一”战争导致全国上下人心惶惶。而及至秦二世时,在赵高的谗言下,秦二世修改法律,制定了更为严苛的政令,由此导致民不聊生,人心浮动。
秦始皇发动的政治活动导致了内部矛盾
臣战战栗栗,唯恐不终,陛下安得为此乐乎!”二世曰:“为之奈何?”赵高曰:“陛下严法而刻刑,令有罪者相坐,诛灭大臣及宗室;”二世然之。乃更为法律,务益刻深,大臣、诸公子有罪,辄下高令鞠治之。于是公子十二人僇死咸阳市,十公主矺死于杜,财物入于县官,相连逮者不可胜数。
由此可见,《秦律》的败坏并不是制度出现了问题,而是自秦始皇和秦二世以来发动的政治变革导致《秦律》成为统治者肆意妄为的工具,由此才让陈胜喊出“天下苦秦久矣”的不满。但从另一方面来说,《秦律》有其严苛残忍之处,但是它毕竟是建立在犯罪事实的依据上,而及至秦始皇和秦二世时为了加强统治进而发动一场场政治活动,最终导致秦朝戴上了“暴秦”的帽子。
而秦始皇发动的两项大工程阿房宫、骊山和长城都给民间带来沉重的压力和苦难,这其中既是以《秦律》作为辅助工具,但根本上还是秦始皇的政治野心和私欲在作祟,说秦国亡于苛政自然有其道理。刘邦进入关中以后“约法三章”,由此尽得关中人心,其实说明制度本身并没有错,其更深层次的原因还是出现在统治者倒行逆施的举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