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青岛市劳动争议裁判规则-确认劳动关系之新业态用工篇

近年来,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经济蓬勃发展,吸纳了大批的劳动力就业创业,相伴而生的劳动用工问题也逐步显现。2019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发布了《青岛新业态用工纠纷审判白皮书》,青岛市中院认为在确认劳资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时应进行实质审查,不能仅从双方的书面协议内容进行判断,要从主体资格,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角度出发,对从业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业自主权内容等方面进行全面判断。同时,在确定新业态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时要平衡新业态企业与从业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兼顾效率和公平,着眼于新业态经济的持续性发展。尊重市场发展规律,避免对用工关系的僵化认定而给新业态经济的发展造成过多的束缚,要审慎、严谨的适用判断标准,保护新业态经济健康利好发展。但也要引导新业态企业树立社会责任感,防止其利用法律漏洞规避责任。在市场经济深刻变革的过程中,对经济新业态模式下用工关系的性质认定,要持谨慎的态度。既要维护劳动者的用工权益,也要考虑新业态经济的持续发展。今天就来解析青岛市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新业态用工过程中是如何谨慎处理的。

本期目录索引

一、 网盛灯保姆不构成劳动关系(改判)

二、 网络主播不构成劳动关系

三、 包片、自带工具的快递员不构成劳动关系

四、 美团骑手不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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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盛灯保姆不构成劳动关系(改判)

新业态用工形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确需依据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判断。本案中,L提供劳动的方式来看,其系通过网络平台接受工作任务,即所谓的接单,在无订单任务的期间,A公司对L并无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的要求,并无L不得向其他雇主提供劳动的限制,L可自由支配时间,其与A公司的人身依附关系较弱L获得报酬的构成来看,双方并没有约定固定的工资数额或底薪,而是按照具体的接单数量确定工作量、计算具体报酬,人身依附关系亦不强。虽然表面上A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L支付款项,购买商业保险,但这些情况也可能存在于劳务关系中,也不排除系受M委托而为,故并不能仅凭此来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虽然L主张A公司对其存在奖惩和培训,但从L一审提交的微信信息来看,主要内容是M或高桂红从有利于增加平台业务、减少不当行为对平台产生负面影响等角度出发而发布的要求,诸如依据天猫客户的好评给予的奖励,或依据客户向天猫的投诉停止合作等等,并非A公司对考勤、劳动纪律等的规章制度。L使用A公司的平台获得了提供劳务、赚取报酬的机会,即享受到了权利,则其遵守M或高桂红所称的对使用平台所应当遵循的要求,包括服务水准、费用统一结算等,尽到接受一定约束的义务,符合交易习惯,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其符合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征,而非劳动关系中行政隶属关系,故一审认定L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A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2020)鲁02民终3056号】

2

网络主播不构成劳动关系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有报酬的劳动,系构成劳动关系的核心要件。但从本案事实看,首先,L与A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签订了《艺人经纪合同》,因该合同系L作为艺人与A公司之间订立的经纪合同,而非确立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劳动合同,故L主张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上述《艺人经纪合同》约定内容不符,原审不予采纳是正确的。其次,双方《艺人经纪合同》虽对L工作时间、请假制度进行了约定,但并未约定L接受A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且L也无证据证明A公司对其实施了基于劳动关系的管理行为,故应认定双方关于工作时间、请假制度的合同约定系L基于《艺人经纪合同》应当履行的义务,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L上诉称A公司与之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因无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第三,双方《艺人经纪合同》约定L的收入来源于网络直播平台,且该收入由其与A公司按比例分成。因此,A公司收到L在网络直播平台的收入后,再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月向L直接支付其应得的收入分成,系履行合同约定的收入分配义务,并非作为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L上诉称其工资报酬均是根据直播情况及平台数据由A公司定期发放,因与双方《艺人经纪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原审认定L与A公司之间系艺人经纪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2020)鲁02民终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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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片、自带工具的快递员不构成劳动关系

原告以包片方式,自带工具从事快递的派送和揽收工作。原告收入不固定没有底薪,不需要定点上下班,工作时间自由支配,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原告亦未提供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原告主张与被告是劳动关系,本院不予支持。【(2019)鲁0203民初7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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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团骑手不构成劳动关系

L为确认劳动关系以A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山东省莱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仲裁委审查后,作出西劳人仲案字[2018]第317号裁决书,裁决:L与A公司自2016年9月2日起存在劳动关系。L从事的是骑手工作,该项工作由L自行提供劳动工具即手机和摩托车,A公司如向L进行系统派单,必须是在L将其手机中的美团APP打开的情况下,L可以自行选择该APP的打开或关闭,即L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进行订单派送同时L派送订单的数量也是L可以自行控制的,L可以在A公司规定的三个时间段内的任一时间段打开该APP接受订单派送,即L可以自行决定订单派送的数量;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虽均具有合法主体资格,L从事的订单派送也是A公司业务的一部分,但L可以自行决定订单派送工作的时间及数量,并不受A公司管理,因此双方并非劳动关系,对L要求确认与A公司自2016年9月2日起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L从事美团外卖骑手工作,其在手机中下载美团APP,并自行准备手机和摩托车等骑手所需的派送工具,其所送的外卖并非由A公司制作,其根据该APP接受订单并进行派送,是否接受订单及派送订单的数量均由其自行决定,并非由A公司派单和发出派送指令,其不受A公司的管理,双方之间不存在人身的依附性和隶属关系,双方之间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L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0)鲁02民终1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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