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流量表编制实务解答汇总

本文主要系简答罗列几篇关于现金流量表论文的观点及会计视野网友观点,仅供学习现金流量表的参考。其中部分内容可能已经过时或者与现行规定不相符,请读者带着批判性的眼光去辩读相关内容

一、现金及现金流量表

1、普通的大额定期存单属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本金的收付、利息的收取的现金流量归属于什么类别?对此准则及指南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为看了很多上市公司的处理,对这个定期存单的处理各家都不相同。一般理解,在中国目前实际情况下,可以随时提前支取或者在一定的通知期限后提前支取的定期存款,通常仍然归类为现金。不受期限三个月的影响。期限三个月是针对现金等价物的规定。

答:一般比应收票据差,而应收票据已经不是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了。

这部分货币资金仅可专项用于售后公房的维修等非生产经营性用途,在这方面其使用是不受限制的(并未被冻结、质押等,这点与保证金存款不同),所以在现金流量表上可以把此类其他货币资金作为“现金”列报。但由于属于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所以同时应在附注中披露为“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1票据保证金能否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企业为了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有时会被银行冻结一部分的存款作为开票保证金。这部分保证金在现金流量表上如何列示?属于经营活动支出还是筹资活动支出,目前的理解没有统一。

回答1:个人认为属于经营活动比较合理,理由:筹资活动定义,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1、票据保证金在100%的情况下,票据到期企业肯定能支付,不会形成额外负债,也就不会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如此,该保证金应列示为“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2、票据保证金<100%< span=''>的情况下,票据到期企业如果没有足够的存款支付,则会形成对银行的负债,但在票据未到期之前,企业一般是不会为了获得票据到期时的银行融资,只是为了延迟支付而已,因此,我认为也应当将保证金列示为“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此外,某些企业将票据作为主要采购结算工具时,如果保证金列示为“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还会导致企业的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大大高于企业的净利润,这样似乎不能客观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获取现金的能力。但是,有些企业与银行签订了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也包括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未支付保证金的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形式上已经说明企业开具票据目的是为了融资行,则在报表中还是将票据保证金列示为筹资活动比较好。上述分析还想看看大家的意见,以及通常的做法。

回答2:基本赞同。一般情况下,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是根据开票的用途(例如,用于购买原材料还是购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确定其在现金流量表上所属的现金流量类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如果包含了融资因素,可以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2、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进项税应如何列示

在 2008 年国务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之前,我国一直采用生产性增值税,即购进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不能抵扣当期销项税。国务院 2008 年修订并于 2009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采用了消费型增值税,即购进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准予抵扣销项税。

在增值税改革之前,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构成入账价值的一部分,因此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将支付的进项税作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

产支付的现金”列示。但在改成消费性增值税之后,由于购进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准予抵扣销项税,并且《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06》中提到“购建固定、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包括“购买机器设备所支付的现金及增值税款”,但是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08中提到“购建固定、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包括“购买机器设备所支付的现金”,删除了“增值税款”据此,实务中有观点认为应将支付的该部分进项税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列报。

虽然在增值税改革之后,购进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准予抵扣销项税,但这并不影响现金支出的性质,即无论是生产性增值税还是消费性增值税,所支付的进项税均是基于购买固定资产这项投资活动而发生的,因此不应将其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反映,而应作为“购建固定、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列示。

3、现金流量表中:收到的税费返还,都指哪些?

假如2010年公司成立且当年亏损10万,2011年公司盈利30万,那么按照预缴原则,2011年实际会缴纳30*25%=7.5万的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中,由于补亏上年的10万,税局应退回10*25%=2.5万,那么这个2.5万可否列示在收到的税费返还中,如果不是,应列示在哪里?

答:个人倾向于作为“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减项,以反映当期应缴纳税费而流出的现金净额。因为汇算清缴时的多退少补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税收优惠,而“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一般理解是与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有关(当然,收到的出口退税款是一个特例,也在“收到的税费返还”中反映)。

收到的税费返还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各种税费,如收到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消费税、关税和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4、利息收入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报: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利息收入可以列为经营活动或投资活动,国内会计准则是否也是这样列示,还是全部列入到经营活动?我公司的利息收入有来类,一类是存放在银行的利息收入,另外一类是拆借给关联公司,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收取的利息。

回答:对于拆借给关联公司的利息,国内准则并无明确规定。一般理解:如果把拆借的本金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则相应的利息也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如果把拆借的本金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则相应的利息也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5、集团内部往来资金应如何在现金流量表上体现的问题

集团内部因为资金拆解, 集团与各子公司, 子公司之间会经常发生借款往来或者是关联往来'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 合并时会抵销, 但对于个体报表来说, 因为企业自身经营额比较小, 往来引起的现金流很大'笔者认为, 为简化处理, 不存在借款利息的, 应以净额放在收到(支付) 其他与经营活动的现金项目里比较合适;如结算利息的, 则归类为筹(投) 资活动比较合适。

6、支付的职工薪资个人所得税在哪列示

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属于企业承担的税费,应计入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7、投资活动的收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现金流量表列示的讨论

案例:

某国企(商品流通企业)年审,其正常经营活动为亏损,但本年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收益巨大,并导致缴纳55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

Cpa认为:550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列示在经营活动“支付的各项税费”中;

被审国企:坚决拒绝将其列示在经营活动中(严重影响了考核指标),而将其作为投资活动的减项。

结局:cpa包括集团主审所的cpa均以妥协告终。

准则和指南:均以列示法将“支付的各项税费”归入经营活动。“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似乎准则规定的很明确,但是尽管被审单位的出发点是怕影响考核指标,但其提出的理由好像也很有道理:

“如果没有出售投资的行为,则不会有所得税流出,如果强行将其放在经营活动流出,则与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不符,反而使报表有失公允,不能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真实情况。”

就此问题咨询过很多老师,说法都有不同。如果归入经营活动,那么除了准则条文要求,如何在理论上说服被审计单位呢?

回答: 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主体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将应纳税所得额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应交的所得税,而应纳税所得额既有经营活动形成的,也有投资、筹资活动形成的,如果人为分割就会难免过于主观,明确确定对应关系也有一定的难度。所以,目前的现金流量表准则规定支付的各项税费均作为经营活动,除非是可计入非流动资产成本的税金,如契税等。
8、其他应收应付款的代收代垫款在现金流量表如何列示

回答:一般情况下,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从而全面揭示企业现金流量的方向、规模和结构。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

1.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以及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例如,证券公司代收的客户证券买卖交割费、印花税等,旅游公司代游客支付的房费、餐费、交通费、文娱费、行李托运费、门票费、票务费、签证费等费用。2.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主要指期限较 短、流动性强的项目。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主要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入拆出资金等净额;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主要包括再保险业务收到或支付的现金净额;对于证券公司而言,主要包括自营证券和代理业务收到或支付的现金净额等。项目由于周转快,在企业停留的时间短,企业加以利用的余地比较小,净额更能说明其对企业支付能力、偿债能力的影响;反之,如果以总额反映,反而会对评价企业的支付能力和偿债能力、分析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产生误导。

9、关于政府补助现金流量表列示的问题。

回答: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时计入“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应无太大争议。

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建议收到时计入“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理由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对现金流量表中“三类活动”的定义: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因此,“经营活动”是一个剩余类别,是所有交易和事项扣除应归属于投资、筹资活动的交易和事项之后的剩余类别。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需确认为递延收益,在该资产的折旧年限内按直线法摊销,计入相应期限内的营业外收入中。递延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上列报为“其他非流动负债”。由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结转损益的期限相对较长,而且通常金额较大,递延收益的确认导致企业的长期负债和权益结构发生变化,因此严格来说,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款项,是符合上述“筹资活动”的定义的(即“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计入“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更为适合。而且,鉴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指标日益受到报表使用者重视,而购建非流动资产的支出是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反映的,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对应的现金流入列报为筹资活动,可以提高“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指标计算的合理性。

三、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1、购买(处置)少数股权所支付(收到)的现金应如何列示

收购少数股权是指母公司在取得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后,购买其他股东(少数股东)持有的该子公司股权的经济交易事项。处置少数股权是指在不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母公司处置对该子公司部分股权的经济交易事项。

对于收购少数股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处置少数股权,根据财政部《关于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投资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09〕14号)规定,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财政部针对购买(处置)少数股权作出的上述会计处理规定的理论依据是目前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采用的是实体理论,在这一理论下,少数股东亦是合并主体的所有者,母公司收购(处置)子公司少数股权,是一项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的交易,属于权益性交易,故将支付(收到)的对价与收购(处置)少数股权相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之间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卢邦义、倪侃侃,2011)。

由于购买(处置)少数股权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是作为权益性交易进行处理,因此《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 IAS 7)规定将由此发生的现金流量分类为筹资活动。

参照 IAS 7 第 42 B 段之规定,结合对购买(处置)少数股权交易性质(即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构成权益性交易)的分析,笔者得出结论:对于购买(处置)少数股权所支付(收到)的现金,在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中应作为“投资支付的现金(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列示;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应作为“支付(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相关的现金”列示。其他的权益交易,在现金流量表的列报,也应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三、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1、分配利润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列示

企业在支付个人股东红利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现金流量表的列示上,实务中存在两种处理:一种是与支付的股利一并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另一种是作为支付的各项税费列示。

笔者认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基于企业支付个人股东股利而产生的一项经济行为,与其自身的日常经营业务无关,因此将其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是不合适的。所以,企业在分配股利时代扣代缴的个人股东所得税应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列报。

2、可转换债券在现金流量表的列示

个人理解:现金流量表中没有必要区分债务成分和权益成分,全部列作“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即可。

3、请问政府拨入的计入资本公积的资金流入放在现金流量表什么栏目呢?

碰到一家国有企业,财政部门拨入建设项目资金,属于资本性投资入,文件上规定指定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这种资金流入应计在什么项目里呢?是不是应计在其他筹资性现金流入呢?想请大家确认一下。谢谢!    另外想到:如果是股东投入的现金增资,如果一部分计入实收资本,另外差额要求计入资本公积,那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的股东投入的现金应计入在现金流量表的什么项目呢?是投资者投入的现金流入还是其他筹资流入呢?

希望大家帮助确认一下。

回答:1、应是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2、是投资者投入的现金注入。

4、集团内委托贷款现金流量表及资产负债表列示问题

A集团委托其二级子公司财务公司向其他子公司C/D/E等各个子公司贷款,B/C/D/E和财务公司等子公司均为A公司的一级子公司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1、B公司的合并报表中对于A公司的委托贷款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哪个科目合适?  (1)反映在“其他流动负债”,因为对于财务公司就类似吸收存款。  (2)反映在“短期借款”,因为各子公司本身就是通过财务公司借的款项,只不过是委托借款罢了,是一种筹资。

2、B公司的合并报表中对于各子公司归还的集团公司A的委托借款在现金流量表中怎样列示? (1)反映在“偿还借款所支付的现金”   (2)反映在“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回答:资产负债表上应当列报为短期借款,现金流量表上应当列报为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因此,判断委托贷款及其相应现金流量在合并报表上的列报方式,应当从真正的借款人的角度,而不是从处于中间人地位的财务公司的角度来考虑。

5、代扣代缴的股东分红的个人所得税在现金流量表上如何反应?

企业给股东分红,其中有一部分是个人股东。

企业按照股东会决议分红时:

借:未分配利润  1000万

贷:应付股利   800万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00万

(1)请问企业上缴这部分个人所得税时,在现金流量表主表上是放入”支付的各项税费”还是“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2)在编制现金流量表附表时,假设应付项目只有应交税费期初、期末有变化,其他应付项目没有变化,假设应交税费—应缴个人所得税期初为0,期末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为200万,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填列)是为200万吗?在编制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时是不是应该扣除代扣代缴的股东分红的个人所得税吗?

回答:1、代扣代缴向股东分红的个人所得税应计入““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即与主要活动的现金流量类别一致。

2、因为把代扣代缴分红个人所得税列作筹资活动,相应地,与之对应的“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分红个人所得税”不是经营性应付项目,在现金流量表附表的“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项目中不包含此项目的变动。

6、请教大侠们, 在现金流量表中,融资租赁引起的现金流变化应当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披露?

我注意到2010年版讲解注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是作为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披露, 但也有人说融资租赁第一年支付的租赁费应当作为投资活动中购建固定资产的行为披露,以后年度按上述筹资行为披露, 但是没有在2010年版的讲解上找到.麻烦专家帮忙澄清一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上述第二种说法是否有条文或者讲解等出处?

另外, 对于售后租回被认定为融资行为的, 在现金流量表中又应该怎么披露?

回答:以前1998年的现金流量表准则(也就是最早的一版)中是有的。我个人认为这种做法更合理,因为首期租金往往是在合同生效后立即需要支付的,企业并未享受到延期付款,也就是没有就首期租金获得融资。

四、现金流量主表其他

1、筹建期汇兑损益增加的银行存款现金现金流量表如何列示?

回答:一般反映在现金流量表正表的“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项目中。

五、现金流量附表

1、资产减值准备的填列:

(1)坏账的资产减值准备:如果不存在转销的情况下,就是期末-期初,也就是等于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的数字?

(2)存货跌价准备:存货期初跌价准备100万,本期计提20万,出售转销30万,期末90万。那填列是不是应该是-10?因为虽然20万计入了资产减值损失,但转销的30万也冲减了营业成本。

(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果期初是200万,本期计提50万,处置资产转销200万,期末50万。那填列的数字是50?还是-150万?因为营业外支出中包括了那200万,所以我认为应该填列50万。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是应该填列 原值?净值?还是长期应付款的余额?

回答:新准则下现金流量表间接法部分中的“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应当与利润表上的“资产减值损失”相同。对于资产处置时转销的减值准备,因为是计入了资产处置损益中,没有通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所以不计入此项目。

对于坏帐核销,虽然核销坏帐时不通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但由于核销坏帐时冲减了坏帐准备,在期末测算出坏帐准备科目的应有余额之后,需要补提的金额会相应增加,所以实际上最终也还是调整“资产减值损失”,也就会体现在间接法的该项目中。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项目:个人理解为填列长期应付款的期末账面价值,因为这样能体现出未来现金流出的压力。本年度已经支付的租金已经在现金流量表中体现了。

3、现金流量表附表存货增加减少心得

1、不含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期末期初相减 2、扣除本期间计入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3、扣除本期开发产品转固金额因为:此存货的减少金额,对应的不是净利润的减少,而是由于转固引起的,故不属于经营活动引起的存货的减少,故要把他减去.4、加上长期应收款部分,此部分也是影响现金流不影响利润 5、加上投资性房地产原值期末期初相减数,但这里要扣除从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本期相户结转数,因为这种情况下现金流和利润都不变,如果投资性房地产增加或减少算成存货增加减少那么勾稽关系不平,这里只考虑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之间的结转引起的投资性房地产期末期初变化。

另外,不考虑债务重组抵债、以存货清偿债务、以存货对外投资(不具有商业实质的)等投资、筹资活动引起的存货增减变动。

存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或固定资产的金额也不计算在内,但无须考虑投资性房地产的年初、期末相比的增减额,毕竟导致投资性房地产增减的原因有很多。

4、请问存货盘亏处理,应放入现金流量表哪个项目里面反映?

回答:不重大的存货盘亏,且确定无需调整以前年度报表的,可以并入“存货的减少(减增加)”项目反映。如果重大的存货盘亏,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则可以在“其他”项目中单列,但在填列“存货的减少(减增加)”项目时须剔除该盘亏事项的影响。

4、存货的减少或增加的填制

间接现金流量表中存货的减少或增加,是不能用资产负债表存货的期初减期初,要分析填列,存货的变动数还要考虑有没有不是通过购买的存货例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取得的存货等

(1)存货跌价准备的增减变动不在“存货的减少(减增加)”项目中反映,而是列报于“资产减值损失”项目中。

(2)由投资、筹资活动或者其他性质特殊的活动导致的存货增减,如债务重组中以存货抵债或者收到抵债存货、对外以存货捐赠、以非流动资产换入存货或者以存货换入非流动资产等,均不在“存货的减少(减增加)”项目中反映。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如果报告期内发生过合并范围变动,也会导致“存货的减少(减增加)”项目的发生额与合并资产负债表没有对应关系。

5、需要支付给股东的股利款,股东用来支付该企业提供的劳务费用,现金流量表怎么体现

A:如果两者对抵,没有实际发生现金流动的,则现金流量表正表中不反映,但由此导致公司应收款项的减少额应从间接法“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项目中剔除。

六、合并现金流量表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应如何列示

目前,实务处理上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出。《2010 讲解》提到:“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企业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购买出价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这种观点认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意味着取得了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因此所支付的现金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应按照《2010 讲解》相关阐述作为投资活动(“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列报。

观点二: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假定通过合并形成的架构在合并前期即已存在,因此需要重述合并前期的财务报表。换言之,站在合并报表主体角度,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各项资产在合并前期即已纳入合并范围。因此于合并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并未体现资产的增加,因此不符合 CAS 31 第十二条关于投资活动之定义,即“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故不能作为投资活动。由于在合并日支付现金给被合并方的原股东后,导致合并主体的净资产减少(相当于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借记资本公积,贷记银行存款),符合 CAS 31

第十四条关于筹资活动之定义,即“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因此所支付的现金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应作为筹资活动。

笔者认为,观点一虽然在形式上符合《2010 讲解》要求,但没有准确把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会计处理的经济含义,导致合并现金流量表与合并资产负债表处理的不一致,因此从理论上分析,观点二更为合理。

2、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子公司现金流量的列示

本期全资收购一子公司,合并该子公司适用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合并。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的时候,该子公司的现金应放在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哪个项目?

回答:为了取得该子公司控制权而支付的现金对价和购买日该被购买方所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相抵,前者大于后者的,按净额列报为“取得子公司和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前者小于后者的,按净额列入“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七、其他现金流量表问题

(一)现金流量表编制四大误区

误区一:没有划清“企业的往来资金”中经营性与筹资性的界限   

  例:A公司向B公司借入100万元,收到银行存款,不久,A公司向B公司偿还80万元,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对于A公司,大部分企业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将往来资金当作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即将借入资金100万元列入“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偿还80万元列入“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也有少部分企业当作是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即将借入资金100万元列入“借款所收到的现金”,偿还80万元列入“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对于B公司,大部分企业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将往来资金当作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即将借出资金100万元列入“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资金80万元列入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但忽视了以下原则:

  1.集团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的资金往来均应当作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因为这样利于母公司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

  2.企业向其他企业借入的资金,如果金额较大,引起企业的债务规模及构成发生较大变化的,企业可以将借入资金与偿还资金当作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如果借入的资金金额较小,或者企业与关联单位、关系客户的资金往来比较频繁,会导致企业有时是债务人,有时是债权人,企业应将借入资金与偿还资金当作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3.企业的借入资金无论当作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还是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都要注意偿还的口径与借入的口径在填列现金流量表时要一致;

  4.对于B企业,如果拆出资金要收取A公司的利息,并收取的利息比较大,可以将拆出资金、收回资金和利息当作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除此之外应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误区二:对“利息收入、支付的金融机构手续费”填列“一刀切”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没有明确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收入、支付的金融机构手续费在哪个项目中进行反映,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普遍做法是填列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也有些企业将其填列在“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在编制现金流量表附表中“财务费用”项目时,就要根据主表中利息收入、支付的金融机构手续费的分类来进行分析,因为现金流量表附表中“财务费用”为非经营活动产生的财务费用。如果企业将利息收入、支付的金融机构手续费列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由于已经在附表中“净利润”项目中体现,所以不应在该项目中反映,这样现金流量表附表中的财务费用与利润表中的财务费用就不一致了。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收入、支付的金融机构手续费如果金额较大,为使报表使用者清楚了解,最好将其当作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另外,集团内母子公司的分类口径应该一致。

  误区三:“四险一金”及个人所得税列入“支付的各项税费”   

  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填列的税费必须由企业来承担,而代扣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不是由企业承担。企业代扣代缴行为与企业不代扣代缴的结果应该是一致的,所以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列入“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而应列入“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

  误区四:对附表中“预提费用和存货的理解不明晰   

  现金流量附表中“预提费用的增加(减:减少)”,正确理解应该为“经营性预提费用的增加(减:减少)”。所以,企业在填列该项目时,应将非经营性的预提费用扣除,主要是扣除预提的利息费用;

  现金流量附表中“存货的减少(减:增加)”正确理解应该为  “经营性存货的减少(减:增加)”。所以,企业在填列该项目时,应将非经营性的存货扣除,主要是扣除存货中对外投资、用于在建工程和非生产机构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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