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监察法》学习中涉及证据收集、涉案财物处置等重点9问!

《监察法》学习中涉及证据收集、涉案财物处置等重点9问!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清风徐来莲花开,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另转载请注明来源!
01  监察机关收集证据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为了从原则上确保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收集证据应当遵循的原则。监察法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监察机关所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属性,它是监察机关调查工作的基础和核心。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了解情况以及收集、调取证据必须客观全面,被监督人、被调查人有无职务违法犯罪、法律责任重或者轻的证据都要收集,不得有意遗漏。

  第一,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是查明事实、惩治腐败、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如实提供”,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财物、文件、电子信息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应当真实反映与监察事项相关的内容、情节、线索等,不得伪造、更改、虚构。

  第二,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这是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个人隐私”,是指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或者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保密法、刑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护做了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泄露。

  第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既会对监察机关的监督、调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造成被监督人、被调查人逃脱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造成冤假错案,又会对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人民法院的审判等活动造成严重影响。“任何单位和个人”,是指不论是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是被监督人、被调查人、证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凡是有这种行为的,都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02  监察机关调取、查封、扣押的范围是什么?

   答: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调取、查封、扣押的权限,主要是为了监察机关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固定证据,防止证据被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或者人员藏匿、毁灭,以便及时有效地查清案件。调取、查封、扣押的范围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需要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电子数据必须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

第二,上述这些财物、文件、电子数据必须与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有关联,能够或者有可能证明该违法犯罪行为的真实情况

03  阻碍、干扰监察机关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包括哪些?

    答:监察法第六十三条列举了五项属于阻碍、干扰监察机关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04  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于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哪些违法行为可以提起申诉,有权申诉的被调查人近亲属包括哪些?

答:监察法第六十条规定了申诉制度。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申诉的被调查人的近亲属,是指被调查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05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察机关进行监督的具体形式有哪些?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察机关进行监督的具体形式主要有:

  一是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同时,监察委员会也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主动报告专项工作。

  二是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涉及监察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三是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询问。即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四是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质询。即一定数量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监察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监察委员会答复。

06  监察机关进行复审、复核的时限有多长?监察机关进行复审、复核期间内,原处理决定的效力如何?

监察法对监察机关进行复审、复核的时限作了明确规定,即“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一个月”应当自复审机关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计算,这是作出原处理决定的监察机关进行复审活动的期限,“二个月”应当自复核机关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计算,这是上一级监察机关进行复核活动的期限。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因为监察机关处理决定和复审决定,是一级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对监察对象和监察机关均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在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有利于保障监察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审决定的效力,维护监察机关的工作秩序,维护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

07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申请的程序是什么?

答:“复审”,是指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依法受理后,应当对原处理决定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复审决定。“复核”,是指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不服,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向作出复审决定的监察机关的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受理后,对原复审决定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复核决定。复审是复核的前置程序,未经复审的,不能提出复核申请。

08  监察机关如何处置涉案财物?

监察机关处置涉案财物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调查人违法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目的是防止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在经济上获得不正当利益,挽回职务违法行为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没收”,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强制收归国有的行为,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追缴”,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追回的行为,追缴的财物退回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不应退回的,上缴国库。“责令退赔”,是指责令违法的公职人员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归还,或者违法取得的财物已经被消耗、毁损的,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的行为。责令退赔的财物直接退赔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无法退赔的,应当上缴国库。

  二是随案移送。对被调查人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应当在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以保证检察机关顺利开展审查起诉工作。对随案移送检察机关的财物,监察机关要制作涉案财物清单。与检察机关办理交接手续时,双方应当逐笔核对财物情况以及相对应的犯罪事实,做到心中有数。

09  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如何进行处置?

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可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可以直接作出上述处理,也可以委托公职人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述单位负责人代为作出。对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四种处理方式,监察机关应当结合公职人员的一贯表现、职务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经综合判断后作出决定。((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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