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遗嘱形式

1.公证遗嘱: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4.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5.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6.口头遗嘱: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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