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即使你不用也不能不懂
企业为了扩展业务的需要,有的时候需要在全国各地,或者世界范围内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现在企业要想发展,单单把眼光放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已经不行了。分支机构肯定好设立,但是在税务处理方面,就复杂了。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具体来说,就是所得税统一计算出来以后,总分机构承担50%,分级机构整体承担50%。然后,分支机构按照资产总额、经营收入和职工工资的比重再分摊。
例如:甲公司是总机构,且是管理机构,同时不参与具体的生产经营。甲公司下面有二个分支机构,即分公司乙和分公司丙。2020年度财务报告中,乙公司营业收入5000、职工薪酬2500、资产总额2000;丙公司营业收入10000万元、职工薪酬4200、资产总额7800万元。
若2020年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是100000,总、分公司均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同时根据《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则总、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如下:
总机构甲公司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0×50%=50000。分支机构应当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0×50%=50000。
乙公司按照权重计算需要分摊比例=(5000/15000)×0.35+(2500/6700)×0.35+(2000/9800)×0.30=0.31。
丙公按照权重计算需要分摊比例=(10000/15000)×0.35+(4200/6700)×0.35+(7800/9800)×0.30=0.69。
根据以上的比例可知,甲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额=50000×25%=12500;乙公司应纳所得税额=50000×0.31×25%=3856;丙公司应纳所得税额=5000×0.6915118286×25%=8644万元。
总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规定
根据《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总机构预缴的50%,需要就其中的一半即当期企业应纳税额的25%,在所在地办理就地缴库。这部分税款收入,中央与地方按照六四分享。
而总机构应将剩余的一半,即企业总共当期应预缴税款的25%,就地汇入中央国库。对于这部分税额收入而言,60%是中央收入。对于剩余的40%按照一定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进行分配。
总分支机构所得税税率,不一致时的涉税问题
由于企业在各地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同,而总分机构在预缴税款时,需要先计算出总共需要预缴的税款,然后再在总分机构之间进行分配。
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就会有向企业所得税税率低的分公司转移收入的想法。毕竟这样可以达到偷税的可能。这个时候,相关部门就需要严格审核企业的关联交易,从而发现企业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