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价值的剩余
剩余价值的剩余
于德浩
2017.4.1
剩余价值概念的提出,表明马克思是第一个认识到社会剩余分配的经济学家。比如,普通工人的工资是3000元,高级工人的工资是1万元,老板的月收入是10万元。按照一般人的理解,“普通工人的劳动付出小,贡献少,所以工资最少;中产的工资是3倍工人,是人家付出了3倍的劳动;资本家是10倍中产的收入,是他费力劳心,更辛苦10倍,同时贡献也更大。”
而马克思是这么说的,“中产的收入是普通工人的3倍,可以认为是他的劳动付出或贡献也是3倍于工人。但是,资本家收入30倍工人的工资,绝对不是因为资本家的付出更大,而是因为资本家占有了社会协作生产的剩余价值。”
所以,陈光标推荐企业家一定要读《资本论》。一个人要想发家致富,仅仅指望出卖自己的体力或脑力劳动是没有前途的,只有当组织协作生产的那个“谋事之人”,才能拥有社会剩余的索取权。这个剩余价值的钱才是“无数”的钱,而工资无论高低都是“有数”的钱。
现在,人们对剩余价值的研究更进一步,2016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就是关于社会剩余索取的相关研究。实际上,固定收益,这些有数的钱,也是部分对社会剩余的索取。举例,两个工人“单干”价值之和是10+10=20元;而其中一个工人指挥俩人共同协作生产,创造的总价值就是60元。剩余价值就是协作生产与单干之和的差值60-20=40元。假设工人的工资是20元;另外那个指挥的工人,也就是企业家或资本家,的收入是40元。
马克思的看法是这样的,工人工资20元,就是其劳动力价值;而资本家的40元就是绝对剩余价值。而现代西方经济学的社会剩余索取理论,则这么认为,工人的工资20元,其中劳动力价值是10元,另外10元是工人对社会剩余的“固定索取”。而资本家的利润40元,其中劳动力价值是10元,另外30元是“风险收益”,是剩余价值的剩余。
这两种理解,是有本质区别的。显然,马克思就顺理成章的得出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结论。但是西方经济学认为,这只是“谋事人”和“共事人”的一种契约约定,不存在谁剥削谁的问题。而且,共事人的固定索取,也未必比谋事人的可能的“无数”的钱少。很显然的例子,资本家的利润可能为负,甚至倾家荡产,而工人的“死工资”则永远不可能为负。
就一般正常的商业经营来看,平均的“风险收益”要远远超过“固定索取”。所以,现在的创业者和投资人,大都争取更多的公司股权,就是为了将来可能的更多的剩余索取。但是,由于市场平均利润率的存在,“固定索取”未必占下风。比如,高利贷的月息5分或1毛,就足以索取所有的剩余价值甚至还侵蚀企业家的本金;而银行贷款年息6%,则索取的剩余价值就相对较少。
实际上,一般居民储蓄存款年利率2%,而银行贷款利率6%,这4%的差价就是银行对剩余价值的索取。按照马克思的理解是,银行剥削了广大储户老百姓。但现在是商业合作、互利共赢的看法,居民分得固定的2%,银行分得剩下的4%。
绝大多数普通老百姓都是风险厌恶型,给人干活,“我就要一个月3000块的工资,至于你赚多赚少与我无关。”民间借贷也是如此,“我就要月息1分,至于你赔了或赚大钱了,那是你的事,你只需要还我本金和固定利息就行。”
而商人或资本家,表面看是“很大胆”,属于风险喜好型,但其实人家是风险计算型。比如,这个事要做成,估计有60%的概率得1万元,40%的概率一分钱也卖不出去。那么,预期价值就是0.6*1万+0.4*0=0.6万,所以雇一个人开3000元工资,我平均还能赚3000元。现实中人们看到的就是,他有时一下大赚7千元,而有时赔本3千元。
所以说,谋事之人的胆量是建立在预先估算的基础之上的,当“迷大胆”可不行。月息1毛的高利贷你也敢接,这不是找死吗?而共事之人也得学会计算风险,“你是要市场价1万元的工资;还是暂时只拿3000元的生活费,将来若是公司能赚200万,分你1/4?”你得估算一下嘛,如果觉得这个CEO不靠谱,那就拿1万元的市场价工资。如果,你认为可能2年后就能盈利至少100万,那就该选择承担暂时的风险。
不过,在具体的商业实践中,大多数都是要求固定索取权,因为“合伙的买卖不好干”,经济学术语就是权责不明。而利益清晰的合作,则相对容易。举例,你生产商品,我销售商品,赚的钱五五分;这叫合伙。这里的矛盾隐患就是,“我觉得我销售的贡献更大,应该拿七分。”什么是合作呢?这次我销售就按照销售额10% 提成,剩下的都归你。第二次,我觉得我应该拿销售额的20%提成,你若同意咱就继续合作;否则,你请找别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