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见干货】私募股权基金:项目退出的方式与风险!
私募投资基金整体环节分为募资、项目筛选和退出三大步骤,三者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的不畅都会影响整个项目。退出机制是这三大运作流程中的最后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顺畅健全的退出机制在私募投资基金成功循环运作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来源:阿尔法与贝塔财
作者:阿尔法
境内A股主板上市,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市场上市。主板与中小板并没有实质上的不同,法定上市条件是一致的,区别在于中小板适合规模较小(股本总额在人民币3000 万元到5000 万元之间)的公司。 境内B股,专供境外和中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以人民币表明股票面值以外汇买卖的记名式股票,从H 股和红筹股崛起以来B 股地位直线下降,市场效率显著降低。 创业板上市,自从2009年3 月31 日证监会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从同年5 月1 日开始正式实施创业板市场上市,在上市门槛、监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条件、投资风险等方面和主板市场有较大区别,更加有利于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型中小产业的发展与壮大。但同时对这些企业的高成长性有较高要求,要求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创业板市场不仅给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与成长空间,同时也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成长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科创板上市,2019年7月22日,科创板正式开市。科创板根据板块定位和科创企业特点,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境外直接上市,是指国内企业在境外直接上市,一般有H 股(香港证券市场上市)、N 股(纽约证券市场上市)和S 股(新加坡证券市场上市)。但现阶段我国除香港外没有发布任何有关申请在其他国家创业板上市的法规,目前为止,国内企业选择国外创业板上市只能选择香港。 境外间接上市,一般是指在境外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等设立离岸控股公司在境外直接上市,这种上市模式也成为“红筹模式”,但随着我国11 号文、29 号文、75 号文、106 号文、19号文和10 号文2的相继出台,对红筹上市模式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主板和中小板
创业板
科创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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