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的知识:虚开进项的销售发票算虚开

本来要睡了,在群里逛了一下,突然看到学员发了一个PPT页面。就是经常说的:有毒的税务知识。

其内容就是说:如果一家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有真实业务,开具了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自己去买发票抵扣进项,被查到后,则他开出的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不能抵扣的,甚至是虚开的。还美其名曰:纳税人取得“供货方用不正当取得的进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样的风险警示完全是错误的,建立起税务规则思想,则是一目了然的事。

首先,对虚开的判定。按《发票管理办法》的定义,虚开只与发票对应的经济业务有关。即: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才是虚开。我们只需要关心发票与交易事实本身是否相符,而不需要去考虑开票方有没有买票、开票方对应业务有否接受虚开发票。那与其开出发票的虚开无关。

其次,除不被定性为虚开外,税务总局也没有额外规定,开票方如果取得虚开进项发票,则其开具的发票就不能抵扣。

所以,结论非常确凿:不是虚开发票,并非不能抵扣。

但上图那种观点,包括改头换面的其它表述,在实务中还是非常盛的。并且被当作“干货”、“知识”传授给学员。

为什么我说实务中非常盛呢?因为税务总局甚至为此专门发文“辟谣”:


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2日


此公告的内容,一言以蔽之,就是:只要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相符就不是虚开且可以抵扣。

学习此公告时,如果掌握了根本的虚开与抵扣规则,则可以明白,此公告只是一个重申、强调,并不是新规定、没有新内容,完全是基于增值税与发票相关法规做出的公告。

所以,学习并非一定是好事,关键是要学对。如果方向错了,如果学到了有毒的知识,会在困惑的道路上走得更远。有些会计,办理复杂涉税事宜的能力甚至远不如不学习的老板,原因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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