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亿元订购厂服,怎么税前扣除才不亏?

2020年茅台可谓是出尽了风头。

股票市场一路高歌猛进,市值超过深圳一年GDP被人笑称中国第三大城市。

2021年1月4日,茅台股份公布2020年经营情况,预计实现净利润455亿,同比增长10%。

而也是在同一天,乔治白服饰公司发布公告,中标茅台股份金额1.12亿的厂服采购订单。

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中高端商务职业服定制业务,招投标方式获取订单,以订单驱动生产,区别于普通服装零售企业,主要客户集中在金融行业领域。
按照2019年茅台股份发布的年度报告,其在职员工人数合计2.7万人。
人均服装服达到了4000多元。
其实还不止这个数,根据茅台集团厂服采购-中标公示显示,本次招标共分为两个包。共中包1共有4家服装供应商企业中标,按评分排名分别是乔治白、罗蒙集团、海澜之家(600398)、福建柒牌。报价金额方面,前三家均为1.122亿元。中标公示显示,包1的中标第一候选人为乔治白。包2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罗蒙集团,中标价为128325600元。
也就是说本次茅台采购了价值2.4亿的厂服,人均接近9000元。
不得不说太豪了,就是一人两套,也算十分土豪,我觉得这个价位下,茅台的厂服绝对不是我们印象中的这样。
而应该是这样的中高端商务职业服。
酸了酸了,虽然我们感觉挺花钱,但是看看别人的2020年的预计净利润,2个多亿也就是人家两天就能挣的钱罢了。
这么土豪的公司配的上高大上的厂服!
那么茅台股份花这么大一笔钱的税收问题到底如何理解呢?
这里二哥觉得主要涉及三个方面需要大家分析一下。
1、企业所得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按什么标准扣除?
2、增值税是否允许抵扣?
3、是否涉及员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之前二哥在制造企业上班,公司会给生产工人发放工作服,也就是劳动保护服装,类似于下面这种。
这种我们在处理时候没有任何争议,劳动保护用品,这种衣服本身就有耐磨,耐油污等功能,也是专门统一定制的发放给车间人员工作穿着的,所以在会计核算上基本会计入劳动保护费。
增值税上,由于其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范围,所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我们可以抵扣进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上,该费用属于和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费用,有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我们也是全额扣除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后面公司觉得工人有劳动保护服,作为行政办公人员,对外统一的工作面貌和形象也是尤为重要,这也是企业文化的一部分,所以又决定专门为行政管理人员定制一套工作服,大概就是下面这样。
这种衣服一发放就有争议了,它不像车间工人的服装,特殊的材质,特殊的样式,大家一看就是干活穿的衣服,而这种工作服和我们平时在商城买的普通衬衣,休闲西裤材质无差异,说白了也就是你这身工作服都完全可以当成你日常生活穿戴。
而且在那个时候,很多公司外部的人见到公司员工都会说笑,你看你们公司福利待遇好好,还给你们发衣服。。。衣服都不用自己买了。
所以,这种工作服一发放,很多人理念中就觉得这是集体福利。这当然也包括税务局的管理人员。
这个也就导致后面税务局在一次检查时候把这个问题列了出来,检查人员就说这部分性质是集体福利,抵扣的进项税需要转出,补缴增值税,同时呢不得全额扣除,按照福利费标准扣除,补缴企业所得税。
当时这个问题还是和税局沟通了很久,关键核心点就是要给对方说清楚这个并不是福利,而是我们日常工作的必须。
我还记得当时主要是从工作服的用途、性质来解释的,从福利费的定义上来解释的。
增值税上并没有集体福利的一个定义, 财企[2009]242号说了,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在核算上福利费强调的是对职工劳动补偿的一种形式,我公司提供工作服并非给职工的劳动补偿,而是工作必须,这个和上班需要配置电脑、办公桌一个道理。
工作服是统一定制,并非发钱发卡自行购买,每件工作服的左胸口都有公司logo,类似这种。
代表工作服属于公司发放,穿着就代表公司形象,当时我们人事部门也有规定,工作服如果损毁需要交回旧衣服,不到更换期损毁还需要自行补钱更换。
所有,这些种种的管理措施都意味着,我们发放的工作服不是员工私人财产,员工无权私自处理工作服,工作服仅仅是员工日常工作的必须,工作服发放目的绝对不是福利。
当然,税务局心里也明白,毕竟他们也有工作服,他们的工作服也不是福利,也是上班必须穿的,谁还拿回家逛街买菜都穿着呢,只不过呢他们就是怕企业以这种方式变相发福利,比如你本身上班也没要求大家穿工作服,衣服也没啥特殊标记代表企业形象,就是和我们老百姓买的衣服一样,那这种就必然有福利性质嫌疑。
最后当然通过沟通解释,这条就pass了。
再后来,我估摸这这种情况估计在税企间争议也挺大,税务总局也出台了一个关于工作服税前扣除的口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这个公告其实就解决了这种争议,但是我们依旧要注意这里的要求,那就是统一着装,统一制作。
当然现在关于工作服能不能抵扣、是否是福利费的问题还经常出现在群里,出现在读者的问题中,但是就这个问题,二哥觉得大家还是要从实质上多分析,我们面临的税务检查人员完全可能提出异议,毕竟他们并不是完全了解企业情况,当面临这种争议时候还是需要沟通解释,当然在业务发生之前提前做好筹划,包括制度上的,流程上的规范也是必要的。
对于茅台厂服这个事项,对其最有利的当然是全额税前扣除(不按福利费标准扣)、增值税进项抵扣、不扣职工个人所得税。
那么如果要达到这个目的,我们在服装采购合同,厂服穿着规范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上就要做好事前筹划。
企业所得税,达到这是统一订购,统一工作着装,符合工作性质及特点的目的,那么其实就是属于公司合理支出,非福利性质的开支允许全额扣除。
增值税,非集体福利性质,不属于不得抵扣范围,允许进项税抵扣。
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员工所得,不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当然,如果处理不当,比如合同上是什么建厂多少周年、纪念什么统一定制服装,发放后也没规定员工工作统一着装,那么完全可能被认为是变相发放实物福利,被税务视同人人有份的福利,那税收方面处理不当就有较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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