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者”来了:严查事故整改形式主义,避免事故屡屡重蹈覆辙!

正文

近日,国务院安委办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对事故整改形式主义的顽疾下了一剂“猛药”!
浏览整个文件,值得关注和重视的有以下几点:
1、评估办法出台的目的: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说直接点,就是要解决以往事故调查报告中的建议难以贯彻执行,形式主义应对的问题。
2、评估的时间点,是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也就是对相关企业和责任部门的整改期限;在这个期限内,还没有整改结束或落实的,就要有个说法了。
3、评估工作组原则上由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组成。这个要求尽管有人质疑其合理性,但我觉得还是应该肯定的,原因有二:其一,是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或人员再来评估,相对还是更了解情况,利于整改要求和情况的把握;其二,是因为他们还要参与后续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所以会倒逼着他们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制订这些整改措施时,就要兼顾到以后是否可以被落实的这个角度,也有利于提高事故调查报告的质量。
4、对于评估内容,除了具体的整改措施和人员追责情况的落实外,还考虑到了责任单位以外的其他同类企业的检查和落实情况,更好的落实“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的要求。这是值得肯定的思路和做法。
5、评估报告中明确提到了三个“清单”,即问题清单、工作建议清单以及经验做法清单。可以看出,“清单制”将在我们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领域中广泛体现和要求,值得大家关注和重视。
6、评估工作的影响,明确提到:组织评估工作的地方政府应当依据评估报告,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反馈评估情况,并将评估报告报送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这一要求,其实是给了各级政府一个压力,如果整改不到位,将会受到上级政府的问责和考核的!
7、办法的第十一条,是对评估结果的处理,即事故企业及其属地政府,如果对事故整改措施的落实和执行不力,会在原本的事故责任追究之外,可能还会有进一步的党纪政务处分,甚至是刑事责任的追究!这种连续的问责和追责,应该说还是具有很大威慑力的!
8、办法最后提到:评估报告应当通过媒体或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除了事故调查报告要向社会公开之外,对于事故调查报告中整改和处理情况的评估报告也要公开!这即是政府执政方法的进一步透明,也是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相信会起到更好的监督和督促作用!
最后,看了这个办法,感觉有两点需要关注:
首先是,这些要求是否被严格执行了,整改措施是否被很好落实了,除了是责任企业和部门的态度、意识和认知外,同样值得关注的还在于,这个整改措施和要求的合理性和专业性。有些事故调查报告中给出的整改措施,原则性要求太多,可执行性偏弱;笼统的要求太多,明确的要求偏少。如果要进行评估,那么其给出的整改措施就要符合几个基本的原则,即:与事故原因的关联性,以及整改措施可执行、整改效果可测量、整改方法可实现。否则,如果像以往一样给出一大堆的“假大空”整改措施,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所谓整改建议,而没有明确给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问题,事故企业或同类企业便难以客观防范和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那么就难怪无法执行,也就难怪事故老是重复发生了!
其次,客观来说,我们的政策文件已经足够多了,即便是事故的整改要求,尽管之前没有进行评估的要求,但在《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规文件中,其实也都是有要求的;但之前为什么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落实,除了没有明确的评估要求外,其他方面的问题和原因也值得深刻反思。否则,将事故教训的吸取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将避免事故重蹈覆辙的严肃问题,只是寄希望于一个文件的出台,也是不现实的!

来源王老师说安全、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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