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特的存在主义爱情观

让-保罗·萨特是法国哲学家、剧作家、小说家,当代文化生活中的国际知名人物,法国存在主义的首倡者。西蒙娜·德·波伏娃,哲学家、女权主义的奠基人。

他们可能是20世纪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一对情侣:他们从未结婚,但却发誓互相奉献自己,而且从不干涉对方的风流韵事,更为离谱的是他们可以彼此共享情人,波伏娃偶尔还为萨特充当“拉皮条”的角色,把自己的学生介绍给萨特,但是这些都不妨碍他们奇怪的爱情。

那么,萨特,这位伟大的哲学家独特于世人的爱情观究竟是怎样的呢?

提起萨特,人们自然会想起他的那句“他人就是地狱”,以为他认为我们与他人的关系是坏透了的,永远难以沟通的,进而许多人便指出在萨特那里没有爱的哲学。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关于人们对“他人就是地狱 的误解,萨特曾解释说,他的本意是指“如果与他人的关系被扭曲了,被败坏了,那么他人只能够是地狱……

其实,对于我们认识自己来说,他人是我们身上最为重要的因素。”而且,在阐述其自由理论时,他还曾说:“如果自由拒绝了他人,它就不再是一种自由。”

可见,萨特并不否认与他人的积极关系的存在。进一步阅读其著作,我们还会发现,萨特在论述与他人的关系时曾多次论及爱情,细心研读,我们便可透视到其爱的哲学。

一、爱是趋向他人自由的

首先来看几个概念。

第一是“自为”:萨特把世界分为自在的存在和自为的存在,自在的存在是绝对的存在,是意识之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现实的东西,而自为的存在是属人的存在,自为总是逃离自在而又追求着自在,故自为是所有否定性和所有关系的基础;

第二个概念是“注视”: 我是一个自为的存在,而当一个人的目光落到我身上,注视我时,我被他人看到了,我本身就发生了变化,因为,在他人的注视下,我成了“他为的存在”,成了诸如物一样的东西;

第三个概念是“身体”:萨特反对身心二元论,认为身与心是统一的存在论的对象,他从三个方面来定义身体:“我使我的身体存在;我的身体被他人所认识和利用;他人对我表现为对其而言是对象的主体”。

弄清了自为、注视、身体的内涵,当我们在考察面对别人在场的自在与自为关系时,便会发现,他人在要达到自己的原本存在的过程中是把我置于不定和危险之中的,因为,他人和我都是自为的存在,都有一个身体,都能够注视别人。如此一来,必然会产生这样两种具体情况:“或者,我注定要迫使他人行使他的自由,以建立我的存在,或者,我注定要取消他人的自由,以震慑他人。”

在前一种情况下,我是在他人作为一主体时而面对他人,我努力被他所爱,从而要其把我作为他自己的自由的限制;第二种情况下,我是在他人作为对象时面对他人的,我要占有他的自由,把他的自由化入我的自由之中。在萨特看来,这两种倾向是对立的,他从这一思想出发引出了两种对待他人的态度:爱情、语言、受虐色情狂与冷漠、情欲、憎恨、性虐待狂,可以看到,爱情是属于第一种情况的第一种模式。

相对于其他试图被爱的模式,爱情是主体所采取的积极方式。对此萨特是这样来论述的:他人的注视使我的身体诞生,因此作为他人的意识窃取了我的存在,我因而成了“为他的存在”,这个存在指示着我应该收回并且应该奠定,以便把我“从工具性那里解救出来”,成为我自己的基础。而这,只有在我把自己同化于他人的自由时才能设想,同时,我也是作为一个注视者要同化他人的,并且这种同化的谋划意味着对我的被注视的存在的进一步的承认,这样一来也承认了他人对我的注视的自由。

因此,萨特认为,爱从根本上是趋向他人的自由的,它是两个相异的意识的融合谋划。由此,萨特指出,爱情就是一种事业,是向着我的固有可能性而谋划的有机总体。综上,我们可以看出,爱情的谋划实际上是我自由的以我的对象性努力去把握他人的自由而又要保留他人的自由。

二、爱是反对绝对的

既然在爱情趋向于他人的自由,也就是我为了在他人的注视下收回我的自由而力图使自己同化于他人的自由,那么我实际上是在追求着一个绝对的存在,即:“作为他人的自我”和“作为自我的他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我与另一个人之间达到一种“一体性”、“合并”或“融合”的状态,萨特把这种追求称之为“爱情的理想”。在萨特看来,这种理想是不能实现的,这是因为,爱情远不只纯粹肉体占有的情欲,“恋爱远不想像人们占有一个物件一样占有被爱者;他祈求一种特殊类型的化归己有。他想占有一个作为自由的自由。”即,“他想被一个自由所爱并祈求这个自由不再是自由的”。

由此看来,爱情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东西:恋爱者既要对方爱他,又要自己不成为被爱者;既要实现爱情,又要消除它。爱的过程就是这个矛盾的产生和消解,不断地产生和不断地消解,“爱情总是归于失败的”。

萨特把爱情这一矛盾的过程称之为“诱惑”,在他那里,爱情是一种风雅的诱惑游戏,是一种优雅的冒险。他承认爱情是不会有任何确定结果的,而恰是这种不确定性给人以一种意乱情迷的自由感。可见,爱情在萨特那里,结果是不重要的,重要的在于爱情诱惑的过程,在于恋爱者在这一过程中的自由体验。

看来,当萨特在《存在与自由》中提出“爱情总是归于失败的”时,那里的“爱情”实际上是指“爱情的理想”,而非爱情本身。换句话说,萨特只是认为这种绝对合二为一的爱情理想是不可能实现的,而并未否认我和他人作为实际的存在而相遇的可能性。

这正如萨特在反对上帝的存在时所说,“一切爱都是反对绝对的,因为爱就是绝对本身。”

三、构建“主体——我们”

《存在与虚无》中,萨特在描述了解决主-客体冲突的企图失败后,紧接着他在一个脚注中又谈到:“这些考虑都没有排除一种释放和拯救的道德的可能性。但是这种可能性应该经过彻底的改宗而达到”。

对于这种可能性,当代美国著名萨特研究专家黑泽尔·巴恩斯在《冷却的太阳——一种存在主义伦理学》一书中做出了尝试。在论及萨特的爱情理论时,巴恩斯以萨特提出的基本原则为出发点,改造并发挥了萨特我们”的理论。我认为这种尝试是非常成功的,也是萨特理论的逻辑必然。

巴恩斯从我通过“注视”可以意识到占有某人出发,以“他人乃是一个无法化约的主体”这一事实为突破点,指出:既然意识具有超越性,那么,“任何诚实的人的关系都将是每个人在心里保持着关于他人是一个自由的主体而不是一个客体的意识”。

她论述道:“当另一个人的行为对我显现时,我可以依靠我的赞同性评价基础来评价这些行为的客观方面,我就会将他的存在作为一种意识来赞同和评价。我决意去保持和发展这种主体的安宁,它是我无法把握以使我可以继续享有我与他的为我的自我之联系的主体。”

以此“意识”为基础,巴恩斯还提出了“在世的共同注视”的概念,由于意识不是一个实体,而是使它自身与其客体相联系的自由过程,故这种在世的共同注视是源于我与他人某种程度的注视交换,在这种交换中,我与他人都开放自己,拥抱对方,从而共同创造一种生活,这种共同创造的过程实际就是前述的相爱双方谋划爱情的过程,这样相爱的双方必然会产生一种和谐的相似性,这种相似性,便是“我们”。

萨特只是按照团体来讨论“我们”的,巴恩斯通过对萨特我们的分析,提出了一种处于爱情中的两个人之间产生的“我们”。

萨特既谈到了对象——我们,也谈到了主体——我们,在对象——我们中,它倒是提到了单一关系,并指出两个人的关系只有在第三者的注视下才得以显现二者的联合,巴恩斯认为,这是远远不够的,由此她重点考虑了主体——我们的概念。

对于主体——我们的论述,萨特先是在“存在与虚无”中用抗议的人群、沿着火车站路标而行进的人群等等进行举例说明,后又在《辩证理性批判》中,引入“融合群体”这一概念进行进一步地发挥。“融合群体”乃是在一种为实现同一客观目标的共同谋划下所产生的直接行动中形成的群体。

萨特把 融合群体描绘为一种第三者的集合,其中每一个第三者都是一个“我自身”。巴恩斯认为,将萨特的融合群体转到两个恋爱者的双重性在世的共同注视上来,就会发现一种比“第三者的集合”更为亲密的平行关系,这是因为恋爱双方不仅都在全神贯注于一种共同谋划的实现,更重要的是在这种共同谋划的行动中他们还比第三者集合多了一个作为其背景的“你”的记忆。

在巴恩斯看来,这个 你正是萨特所未论及的,而在强烈的爱情中,问题就在于,”我敏锐地意识到了“你”的意识,或者更准确地说是意识到了作为一种意识的“你”。

换句话说,就是我承认你也是主体,而不再是作为他人的对象并与你达到了相互性的认识,这是一种存在的相会,这是一种强烈的“我们”感。

四、萨特爱情观的启示

了解了萨特的爱情哲学,我们自然会发现其对于我们正确的认识和对待爱具有巨大的启发作用:

首先,“爱是趋向他人自由的”思想使我们明确了爱情的生命在于自由。既然爱情是一种谋划自由的事业,那么自由便是其生命之源,自由的爱要求我们不断的更新爱的承诺,即保证爱的双方都能够既追求自我的持续发展,也追求对方的持续发展,这样的爱不仅能使双方的个性都得到实现,而且也由于其保证了双方对自由负责的能力而更加维护了爱的意义。

其次,“爱是反对绝对的 思想要求我们在爱情中要处理各种自由的关系。只有当我们以某种方式介入自由时,自由才是有意义的,但是如果自由的介入本身过于密切,我们也将否定作为自由的我们自身,故而我们不应该忘却了意识在它自身与其对象之间所安置的精神虚无,而应该看到在个人完善与对他人的责任之间有时存在着的尖锐的冲突,这种冲突有时是一种善与善的冲突,对此,我们应该面对并且要以真诚的态度来处理它。

再者,“构建'主体——我们’”的思想使得爱中的我们可以在一种不再是我自己的未来谋划中谋划我自己。我们应该在心里保持着关于他人是一个自由的主体而不是一个客体的意识,只有这样我们才不会一味地试图占有对方,才能成为一个真实的主体,才有可能与所爱者形成强大的“我们”,从而能够更有力量和更有意义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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