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新增“虚假陈述”指导文件, 要签证官拒签前先跟申请人打照面!

英国内政部这个月最新发布了一份针对身份申请时做出“虚假陈述”(False Representation)的指导文件 ↓

这份文件中指出哪些情况下,申请人做出“虚假陈述”之后,他或她的申请应该要受到移民局的拒绝。

需要指出的是,这是内政部首次独立出来这样一份单纯针对申请当中“虚假陈述和欺骗”(False representation and deception)的文件。

其中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来自于今年更早以前内政部在上诉法院的一场挫败↓

有些人应该会有印象,英国移民局自去年初开始不断被揭发、受到英媒的报道和关注,认为他们动用了移民法第322(5)条规定,将矛头对准“高技术移民”(持有Tier 1 General签证的当事人,这类签证现在已经不存在),藉由当事人的“税务(申报)问题”来做文章,拒绝这些当事人的“转永居”申请,并且还要把他们遣返回国。

该“幺蛾子”最初的起源来自移民局怀疑这些想要申请英国永居的当事人,在申请中虚报了他们的收入,尤其是那些“自雇”申请人。

所以移民局就自己跑去向英国税局索要当事人过去的税务资料,并且一旦发现当事人在过去有“修正过报税/交税纪录”,就怀疑当事人存在了欺骗的成份,认为过去发生过的一些报税或交税上的差错,是属于当事人狡诈或不诚实的行为,进而动用了322(5)条款来拒签当事人。

据英国内政部2018年底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自2015年一月起,大约有1,700份这类Tier 1永居申请,遭到移民局拒绝。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移民法第322(5)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于'国家安全’会造成威胁的话,那么移民局是有权不让他或她继续留在英国的。

换句话说,就是移民局可以将当事人给驱逐出境

只不过,一般来说如果移民局要根据这条规定来遣返当事人,通常是跟恐怖主义等犯罪有所连结的。

也就是说,322(5)条款的指控是十分严重的。

虽然根据322(5)条款的内容,移民局是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人格”和“行为”来判断,当事人是否不应该被允许继续居住在英国(移民局当初基本就是依靠这种“酌情”判断的权力,来拒绝这么多Tier 1永居申请)。

但是移民局这样的大动作,确实因此造成了非常大的争议。

于是乎,上诉法院对于这个“争议”给出了最终的裁决是:“移民局如此大量地拒绝这些当事人的申请是'非法’的,因为移民局没有给当事人们解释这些所谓的'欺骗’和'不诚实’的机会。

不过上诉法院同时也说了,这个判决并不意味着移民局过去以来所有基于322(5)条款来拒签税务申报不实的申请人就都是无效的。

他们指出,如果移民局给了当事人解释的机会后,还是认为当事人是欺骗、不诚实的话,那么移民局还是可以拒绝该申请

换句话说,上诉法院并没有说移民局使用322(5)条款来拒签当事人是不合法的,只不过移民局在“做法”上需要有所修正;如果移民局用对方法,那么他们的拒绝基本就是合法的了。

→ 所以移民局现在这份“新”指导文件又讲了些什么?

简单的说,这份指导文件说明了移民局什么情况下才能以申请人做出虚假陈述(False Representation)为由,去拒绝当事人的身份申请。

根据该文件对于“虚假陈述”的定义,指出当事人在申请身份的时候,如果提供不实的文件、信息和故意隐瞒某些事实,而这些信息和申请是有直接关系的,那基本就是虚假陈述了。

换言之,申请人提供虚假姓名、生日、收入和隐瞒婚姻状况等不诚实或有意欺骗的行为,都可以是被移民局拒绝申请的直接理由。

不过在这里,移民局就添加了一个前提,就是在正式拒绝之前,移民局必须要先给予一个“有意拒绝通知”(Minded to Refuse notifications)给当事人。

在这个“通知”里面,移民局一定要清晰地让当事人知道,他们正在考虑以“虚假陈述”为由拒绝当事人的申请,并明确地说明他们的指控是什么,表明他们认为当事人是不诚实的。

同时,移民局还必须给当事人一个机会去解释,不能够说因为当事人提供虚假陈述,就马上做出他们是“不诚实”的结论。这样的因果关系是不成立的。

除非当事人在解释后,移民局能够提出证据证明他们仍然觉得当事人是不诚实的,这样才能拒绝他们的申请。

但是,移民局对于什么时候会发出这个“有意拒绝通知”也是有限制的,并不是说他们在拒绝任何申请前都会发出这个通知,而是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他们才会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可能不知道移民局从其他政府部门(例如税局)中掌握了什么信息;

-申请被拒绝会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后果。

也就是说,我们拿上面提到的这些Tier 1永居申请人来说,假设他们因为过去报税方面出的问题,移民局认定他们存在欺骗事实而想要拒绝他们的申请,一般就需要对他们事先发出这个“有意拒绝通知”,好让他们有为自己解释的机会。

只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第2项条件提到的“严重后果”,指导文件就补充说:“通常那些(从境外)申请'入境’的申请人,在多数的情况下,被拒绝入境的影响对于他们来说并不是太严重。

移民局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对于这些“境外申请人”,假若他们的申请被拒绝了,对于他们本来的状况也不会带来多大的影响或改变(比如说本来就没有来英国的合法身份,那么申请被拒了最多也就是继续留在原本的国家而已)。

这么说来,当移民局认定境外申请人涉及“欺骗”的时候,他们恐怕会偏向不给予当事人“有意拒绝通知”,而是直接拒绝当事人的申请。

所以说,移民局虽然试图解决之前上诉法院判决中认定为“不合法”的部份,但移民局却用了一种更为狭隘的方式去做解释,这对境外申请人将会带来一定程度上的不公平。

移民局会这么做的原因,估计是因为在先前上诉法院的案件中(Balajigari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19] EWCACiv 673),当事人都提到他们在英国生活了很长时间,所以(被遣送)回国后会无法融入当地环境,也很难找到工作生活;所以就提出说申请被拒的话将会对当事人造成严重影响,必须给他们一个解释的机会。

只不过移民局现在采取这种“依然存在歧义”的解决方式的话,恐怕未来还会受到更多的司法挑战。

→ 认为移民局的决定有误,当事人应该怎么处理?

这边我们指的是当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认为移民局的做法或决定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在有上诉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尝试提出上诉

而若在没有上诉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则可以向移民局提出行政复议(Administrative Review)。

如果移民局在行政复议后,仍然维持原先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再进一步提出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来挑战移民局的决定。

而对于境内申请人来说,如果移民局想要采取“先遣送后上诉”的话,当事人可以通过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无法在境外“有效地行使自己的上诉权”,那么也有机会阻止移民局的“先遣送后上诉”决定。

若是移民局还是坚持遣送,当事人还能再提出司法审核,将更有希望扭转移民局原本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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