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事如烟,民国时期那些五花八门的勋章
欧洲是现代勋赏制度的发源地。勋章一词是从“骑士团”一词衍生而来,勋章最初就是骑士团成员的标志,即骑士团纹章。到近代国家建立之后,勋章才逐渐带有了奖励功勋的功能。
中国的勋赏体系始建于清末。民国初年,孙中山提议设置奖恤制度以抚慰为国捐躯的忠魂。民国时期的勋章可谓五花八门。在民国成立之初,中央政府及一些省份军政机构即采用颁发勋章、奖章的方式,表彰、奖励那些对民国创建作出过贡献的各方面人士。
南京临时政府
九鼎勋章
南京临时政府的第一种勋章,授给有特别战功的陆海军军人,共分9等,头、二等授给上等官佐,三至六等授给各级官佐,六至九等授给士兵。享有九鼎勋章的陆海军官兵,每年按照勋章等级由国家给予年金,直至该人死亡为止。年金分为1000元、800元、6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50元9等。授一予勋章时附给证明书,书内详载授有人的特别战功,以后给领年金,均以此证明书为据。九鼎勋章中刻黄帝像,其身旁列五兵,外围以九鼎,其取义即黄帝作五兵挥斥百族定九鼎,以显扬战功。
虎黑勋章
南京临时政府的第2种勋章,给予有寻常战功的陆海军官兵,共分9等,六等以上给予各级官佐。六等以下给予士兵。授有虎黑勋章的人,仅于战事结束,由国家给予勋金一次,其数目分为1500元、1200元、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9等。虎黑勋章中刻虎黑两兽,外围以花纹,其取义即前有士师,则载虎黑,以表扬佩此之军人有如虎如黑之势。
醒狮勋章
南京临时政府的第3种勋章,授予一般为国尽瘁、功劳卓著的人员,也可以授予陆海军官兵,共9等。凡系褒赏名誉的,无赏金;其它均给赏金,额数临时酌定,多寡不拘。醒狮勋章中刻一狮,外围以花纹,上刻一古钟,其取义即自由钟声惊醒全国同胞。
以上3种勋章之头、二等,均佩戴于上衣左胸部下方,另由左肩至右肋下母大缓一条,头等大经金色,二等大缓银色;三等则悬于上衣正中第一扣上,其缓红色,上有白花一朵,四等至九等,均悬于上衣左脚部上方,四等缓红色,五等缓绿色,六等缓黄色,七等缓白色,八等缓蓝色,九等经紫色。
北京政府的勋章(普通勋章)
大勋章
依据1912年7月29日袁世凯公布的《勋章令》的规定,大勋章为勋章的最高级,除大总统当然佩戴外,可由大总统特赠外国元首。大勋章大缓红色,外缘锐角三重皆八出,中圈绘十二章,为日月、星辰、山龙、华虫、宗彝、藻火、粉米、黼黻。
嘉禾章
1912年7月由袁世凯明令颁行,分一至九等,授予有勋劳于国家,或有功绩于学问及事业的人。袁世凯死后,黎元洪于1916年10月7日公布《修正勋章令》,将嘉禾章划为勋章第3类,共9等10种:一、二等大缓嘉禾章,二至九等嘉禾章。各等以缓相别:一等大缓黄色红缘,二等大缓黄色白缘,二等无缓,三等领缓红色白缘,四等襟缓加结红色白缘,五等襟缓红色白缘,六等襟缓加结蓝色红缘,七等襟缓蓝色红续,八等襟缓白色红缘,九等襟缓黑色白缘。颁给嘉禾章,特任官初授三等,简任官初授四等,均可累功递进至一等,荐任官初授七等,累功得递进至三等,委任官初授九等,累功得递进至五等。晋授勋章时应将前授之勋章缴纳印铸局。勋章佩戴权除被械夺或停止以外,可终身享受。嘉禾章通体银质镀金,绘嘉禾1茎5穗,其色黄叶绿,红色绳结,正中嵌红色宝石1粒。
宝光嘉禾章
1916年10月7日颁行,分5等6种:一、二等大缓宝光嘉禾章,二至五等宝光嘉禾章。各等勋章的缓制是:一等大缓红色绿缘,二等大缓红色蓝缘,二等无缓,三等领缓黄色绿缘。四等襟缓加结黄色绿缘,五等襟缓黄色绿缘。勋章之图式:一等大缓宝光嘉禾章中嵌珊瑚圆珠,加绘嘉禾;二等大缓宝光嘉禾章至五等宝光嘉禾章中嵌宝石,加绘嘉禾。
星云勋章
依据1925年10月8日北京政府公布的《星云勋章条例》的规定,凡民国官吏及人民有勋劳于国家或社会,及外国人于民国国家或社会著有勋劳者,均可颁给星云勋章。星云勋章分一至九等,特任官授予一、二等,简任官授予二至四等,荐任官授予四至六等,委任官授予六至九等。一年内同1人不得两次颁给。
北京政府陆海军勋章
白鹰勋章
1912年12月颁行,授予有特殊功勋的陆海军官兵。白鹰勋章分一至九等,一、二等给予上等官佐,三至六等给予中等和初等官佐(包括准尉和见习军官),七至九等给予士兵。1913年4月改为一至四等给予上等官佐,三至六等给予中等官佐,四至七等给予初等官佐和准尉,六至九等给予士兵。凡授有白鹰勋章者,按其等级依陆海军勋章年金法享受一定的年金。白鹰勋章中心镂刻白鹰,其一、二、三等佩于上衣第1扣上,一、二等有大经1条,一等红色,二等黄色,佩于左肩至右肋下;四等至九等均用小缓佩于上衣左襟之上,四等至六等缓用绿色,七等至九等缓用蓝色。
文虎勋章
依据1912年12月6日袁世凯公布的《陆海军勋章令》的规定,文虎勋章授予有武功或劳绩的陆海军官兵,分一至九等,其中一、二等授予上等宫佐,三至六等授予中等和初等官佐及准尉、见习军官,七等以下授予士兵。继而1913年4月改为一至四等授予上等官佐,三至六等授予中等官佐,四至七等授予初等官佐和准尉,六至九等授予士兵。文虎勋章中心镂刻文虎,因此得名。其一、二、三等佩于左胸部大缓上方,普通章下方。各等勋章于著军礼服、军常服时,均可佩戴,但著常服佩戴一、二等勋章时,不佩大缓。
金狮勋章
1925年10月由临时执政段棋瑞颁行。凡民国陆海军军人在平时、战时著有勋劳或非陆海军军人及外国人对民国陆海军著有勋劳者,均可颁给金狮勋章。金狮勋章分一至九等,特任军职授予一、二等,简任、荐任、委任各军职授予三至九等,士兵授予八、九等。
南京国民政府的勋章
采玉大勋章
1933年12月由南京国民政府颁行,属各种勋章之最高级,除由国民政府首脑佩戴外,可由国民政府特赠外国元首,并得派专使资送。采玉勋章依据南京国民政府1933年12月2日公布的《颁给勋章条例》的规定,凡中华民国人民有勋劳于国家或社会者(军人除外),得由国民政府颁给之。采玉勋章分为九等。公务人员选任及特任初授三等,简任初授五等,荐任初授七等,委任初授九等,均得累功递进至一等。颁给非公务人员勋章初授九等,得累功递进至一等。颁给采玉助章不得超越初授等级,但由国民政府特令颁给者、不在此限。
中山勋章
依据1941年2月12日国民政府公布的《勋章条例》的规定,中山勋章不分等级,凡“统筹大计安定国家者,翔赞中枢牧平祸乱者,其他对于建国事业有特殊勋劳者”,均得娜给,由国民政府主席亲授之。
卿云勋章
1941年2月由国民政府颁行,凡有劳于国家或社会者,得由国民政府授予卿云勋章,但公务员、非公务人员及外国人民颁授勋章的具体条件各有不同。卿云勋章得依勋绩分等,以缓为区别,分大缓、领缓、襟缓三种。1942年3月改为大缓、不用缓、领缓、襟缓附勋表、襟缓五种。大缓及不用缓勋章由国民政府主席亲自颁授。领缓勋章由国民政府发交主管部会颁授,襟缓勋章由国民政府递发该管长官颁授。
景星勋章
1941年2月由国民政府颁行,凡中华民国或外国人民有劳于国家或社会者,均可由国民政府颁给。景星勋章依勋绩分等,以缓为区别,缓分大缓、领缓、襟级三种,1942年3月改为大缓、不用经、领缓、襟经附助表、襟缓五种。授予勋章得因积功晋等,勋绩之审核。由稚勋委员会办理,但国民政府主席特赠或特授者,不在此限。此外,授予勋章,应附发证书,勋童及授勋证书,除因犯罪受视夺公权之宜告者,应按有关规定缴销外,得终身享有。
南京国民政府陆海空军勋章
青天白日勋章
南京国民政府陆海空军勋章之一种。依据1929年5月15日公布的《陆海空军勋章条例》的规定,青天白日勋章不分等级,凡陆、海、空军官佐、士兵,于抵御外侮保护国家时立有特殊战功者,均得由国民政府明令给予之。青天白日勋章为银质镀金章,缓为白心蓝条红缘。
宝鼎勋章
南京国民政府陆海空军勋章之一种。宝鼎勋章分为九等,凡于“镇摄内乱”安定国家时立有特殊战功者。得分别等级给予之。其中,将官授予一至四等,校官授予三至六等,尉官授予四至七等,士兵授予六至九等一等至五等宝鼎勋章均南国民政府明令颁给,六等以下之宝鼎勋章,得汇案核给之。此外,非陆海空军军人或外籍人员对于战事建有勋功者,也可颁给宝鼎勋章。宝鼎勋章一至六等为银质,七至九等为铜质镀银。一至三等红圈、绿色鼎、红缓,四至六等蓝圈、金色鼎、蓝缓,七至九等白、圈、银色鼎、白缓一、四、七等三星,二、五、八等二星,三、六、九等一星。
云麾勋章
南京国民政府陆海空军勋章之一种,依据1935年6月15日公布的《陆海空军勋赏条例》的规定:“凡陆海空军军人,对于国家建有勋绩或‘镇摄内乱立有勋绩者”,均得颁给云麾勋章。此外,非陆海空军军人或外籍人员对于战事建有勋功者,也可颁给之。云麾勋章分为九等,上等官佐授予一至四等,中等官佐授予三至六等,初等官佐授予四至七等,准尉、准佐及士兵授予六至九等。颁给勋章,上等官佐由国民政府主席或最高军事长官亲授或派员代授。中等以下官佐及士兵颁由主管长官或原呈请叙勋机关授予。
国光勋章
南京国民政府陆海空军勋章之一种。依据1937年11月8日公布的《修正陆海空军勋赏条例》的规定,国光勋章无等级之分,“凡陆海空军军人,于战时捍御外侮保卫国家著有特殊战功者,颁给之”。
南京国民政府空军勋章
大同勋章
南京国民政府空军勋章之一种,无等级之分,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授予。1、高级指挥官于空中或地面指挥得力,运筹适宜,致获全功者;2、作战时所获战果为整个战争胜利之关键者;3、对于空军建军工作有伟大贡献及特殊成就者;4、陆海军军人及文职官员或外籍人员,对空军作战或建军,有特殊贡献,使空军获致极大进展者。
河图勋章
南京国民政府空军勋章之一种,不分等级。授予条件是:1、战斗间处置妥善,使全军获得重大之胜利者;2、在作战飞行满180小时,或参与作战任务满60次以上,有特殊英勇之表现与成就者;3、陆海军军人及文职官员或外籍人员,全力策助空军作战或建军工作,有优越成就者。
洛书勋章
南京国民政府空军勋章之一种,不分等级,凡著有下列勋绩之一者,均可授予。1、协助陆海军作战,适合机宜,有利于全盘战局者;2、在作战飞行满1500小时,或参与作战任务满500次以上,有特殊英勇之表现与成就者;3、陆海军军人及文职官员或外籍人员,协助空军作战或建军工作,有良好成就与贡献者。
乾元勋章
南京国民政府空军勋章之一种,无等级之分,凡有下列勋绩之一者,均可授予。1、协同陆海军作战,适合机宜,获得重大胜利者;2、在作战飞行满1200小时,或参与作战任务满400次以上,有特殊英勇之表现与成就者;3、陆海军军人及文职官员或外籍人员,协助空军作战或建军,成绩昭著者。
复兴荣誉勋章
依据国民政府1937年12月公布的《特授空军将士复兴荣誉勋章条例》的规定,复兴荣誉勋章分三等。授予一等的条件是:在空战时连续击落敌机九架以上者,或冒险飞入敌境,炸毁敌人重要设施等,使敌受重大损害者;授予二等的条件是:在空战时连续击落敌机六架以上者,或飞入敌阵扫射、投弹,使敌溃败者;授予三等的条件是:在空战时连续击落敌机三架以仁者,或于重要区域击退敌人多数飞机,因而免去重大损害者。此外,外籍空军军人投效本国,于空战时著有上列勋绩者,也得授予各等复兴荣誉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