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有权选择任意一方
机动车驾驶人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负主要责任。是向投保公司申请赔付,还是向事故对方主张权利——
□ 槐倩颖 张磊
2020年6月16日,王某某驾驶重型半挂车,沿省道22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段处超车时驶入道路左侧,与对行的孙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孙某某受伤、护栏和车辆损坏。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主要责任、孙某某负次要责任。孙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及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5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孙某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3天,此次事故给孙某某造成的损失共计24037.46元。其间,孙某某就其损失多次与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沟通理赔事宜,均未达成一致。孙某某便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偿还其各项损失。
保险公司则认为,依据本次交通事故,原告孙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主要责任,依据交强险条例,原告损失应由王某某所投保的交强险进行赔付。王某某投保的交强险赔付后剩余部分再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因此,原告孙某某在没有起诉王某某理赔时无权向该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且本案不属于追偿范围,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该车发生事故致孙某某受伤,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辩称应先由对方车辆交强险进行赔付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孙某某损失24037.46元。
说法
王某某驾驶的车辆与孙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自身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及不计免赔。孙某某因交通事故产生损失,孙某某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关系向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其亦可以依据侵权责任向事故对方主张权利。孙某某提起诉讼时自身有权选择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进而选择向谁主张权利,只要被告明确即可。
孙某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相应的保险费用已经按照约定进行了缴付,涉案保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关于保险公司抗辩孙某某未先让事故中的对方车辆投保交强险的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首先,订立保险合同时并未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先由事故中的对方车辆交强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该抗辩主张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的,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本案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事故属于保险事故,孙某某依据保险合同要求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的保险公司承担本案的保险责任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保险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伤者要求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限额内赔付时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保险责任。